出版時間:20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黃宗智 頁數(shù):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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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1990年第一次為此書作實地調查開始到現(xiàn)在,轉眼已快20年了。最初的計劃是撰寫從清代到當代的單卷本,但是很快就發(fā)現(xiàn)題目實在太大了,因此后來便分卷先寫了1996年原版的《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和2001年原版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兩卷?! ∽鳛榈谌淼谋緯鴦t拖了好幾年。部分原因是當代民法這個題目,尤其是改革以來的民法,與清代和民國相比,范圍要大得多。這當然主要是因為近年來的市場經濟和城市化的快速發(fā)展,以及伴之而來的大量新的立法。我自己前幾年一直以為不太可能形成一本前后一貫的專著,只能圍繞原先兩卷的一些題目寫幾篇獨立的文章,把它們伸延到今天。近幾年就此陸陸續(xù)續(xù)發(fā)表了幾篇論文。 出乎我自己的意料之外,最近意識到自己在一系列論文的基礎上其實已經逐步形成了比較鮮明的、前后一貫的論點,既是連貫三卷本的論點,也是含義比較寬闊的論點。
內容概要
近百年來中國雖然在法律理論和條文層面上缺失主體意志,但在法律實踐層面上,卻一直顯示了相當程度的主體性,今天可以明確并認可這種抉擇,而不要陷于完全盲從西方現(xiàn)代主義霸權話語的心態(tài)之中。本書提倡實踐歷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為了擺脫那種心態(tài),是為了確立本書所涉及的法律實踐所體現(xiàn)的傳統(tǒng)法律的現(xiàn)實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體性,由此來探尋中國自己的現(xiàn)代法律。
作者簡介
黃宗智(Philip C.C.Huang),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qū)(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歷史系教授(1966—2004年),中國研究中心創(chuàng)辦主任(1986~1995年),Modem China創(chuàng)刊編輯(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xiāng)村發(fā)展》、《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以及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和《過去和現(xiàn)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
書籍目錄
前言序:為什么要建立新的中國法律歷史與現(xiàn)實的研究第一章 導論: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第二章 社區(qū)調解的過去和現(xiàn)在第三章 集權的簡約治理——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第四章 離婚法實踐——當代中國法庭調解制度的起源、虛構和現(xiàn)實第五章 取證程序的改革:離婚法的合理與不合理實踐第六章 民事判決的過去和現(xiàn)在第七章 法庭調解的過去和現(xiàn)在第八章 中國法律的現(xiàn)代性第九章 結論:歷史與現(xiàn)實引用材料 正文表 表2.1 華北二;:三個村莊的糾紛,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 表2.2 1950年至l990年松江縣民事案件分類及離婚案件所占全部民事案件百分比 表2.3 甘露村、香山村、華陽橋鄉(xiāng)糾紛,1984年至1990年 表2.4 1980年至l992年甘露村干部處理糾紛實例以及1990年華陽橋鄉(xiāng)法律事務所處理糾紛實例 表2.5 河北省汝南縣三里店鄉(xiāng)宋村糾紛,1992年至2006年 表2.6 1980年至2005年民間調解糾紛數(shù)與民事案件數(shù) 表4.1 離婚案件的結果 表4.2 1950年至l985年奉賢縣民事案件分類表以及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總數(shù)百分比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導論: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為了試圖打通、貫穿長期被隔離的歷史與現(xiàn)實,本書突出的是一個研究方法和幾個主要論點。后者因為是得自所要提倡的研究方法的論點,因此也可以視為是對該方法的闡釋和例證?! ∥乙岢姆椒耸恰皩嵺`歷史”的研究。“實踐”一詞在這里的使用,主要包含三個相互交疊而又不完全相同的含義。首先是一般意義上的實踐,亦即是相對于“理論”而言的實踐,主要指行動。這與我在《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以下簡稱《表達與實踐》)一書中采用的第二個含義,即相對“表達”而言的“實踐”概念比較接近,但又不完全相同。這兩者應區(qū)別于布迪厄(PierreBourdieu)采用的第三個含義,主要是相對制度和結構而言的“實踐”?! ≡谥袊锩鼈鹘y(tǒng)中,“實踐”所指,既與一般意義相符,又比一般意義狹窄,主要是把“普適”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理論應用于中國革命的問題。但因它突出理論與實踐的背離問題(因此需要“毛澤東思想”來作兩者間的媒介),和本書的中心論點有一定關聯(lián)。我自己的著作中也強調了中國自己的“表達”和理論也會與其“實踐”相背離。最后,布迪厄提出的“實踐的邏輯”的概念,則要求到人們的“實踐”過程之中,而不只是在制度結構中,去挖掘一個社會的邏輯真髓,并借此超越西方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主觀和客觀、結構和能動的二元對立問題?! 〈送?,在上述三種“實踐”含義之上,我要特別強調歷史的維度。毛澤東的“實踐”,既有時空維度,也是個跨時空的普適概念。我之“實踐歷史”,主要是想突出人文社會領域現(xiàn)象的歷史性。布迪厄固然強調過程,以之區(qū)別于制度和結構,但他的過程甚少考慮歷史,主要是一種研究現(xiàn)實社會的人類學家使用的概念?!皩嵺`歷史”之于簡單的“實踐”,其不同之處在于它不僅包含上述三種意義的實踐及其歷史,也包含它們經過與理論、表達和制度之間的互動而體現(xiàn)于實踐的歷史。茲分別舉例予以說明?! ∠鄬碚摱缘膶嵺`:美國法律形式主義與其法律實踐歷史 這里首先要說明的是(一般意義上的行動)實踐與理論的不同。人們常常強調西方理論是西方經驗的抽象化,不符合中國實際,這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理論,尤其是經過國家權力意識形態(tài)化的理論,也不符合它本身的實踐歷史?! ∶绹乃^“(古典)正統(tǒng)”理論,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人們一般把它追溯到1870年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ChristopherLangdell)。因為這個傳統(tǒng)特別強調法律的普適性和科學性,也強調通過演繹邏輯而得出絕對真理,學者們也稱為“法律形式主義”(1egalformalism)。它確實從19世紀70年代到20世紀20年代在美國法學界占到近乎統(tǒng)治的地位。但同時,它也從一開始便受到蘭德爾在哈佛的同事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后來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挑戰(zhàn)?;裟匪固貏e強調法律的歷史性,而非其超越時空的普適性;同時,也強調法律必須要經過實用來檢驗,根據(jù)其效應而決定取舍。人們普遍把霍姆斯認做美國法律實用主義(1egal pragmatism)的創(chuàng)始人,這個傳統(tǒng)到20世紀20年代由新興的法律現(xiàn)實主義(1egal realism)繼承?! ≡趯嵺`層面上,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決定并不只來自其“古典正統(tǒng)”理論,而主要來自古典正統(tǒng)和實用主義-現(xiàn)實主義理論傳統(tǒng)之間的拉鋸。前者到20世紀20年代一直在最高法院占據(jù)優(yōu)勢,但其后在羅斯福總統(tǒng)任職下,后者占到了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的大多數(shù)。美國眾多的勞動和福利的重要決定便來自這個時期。其后,非“正統(tǒng)”人士一直維持其優(yōu)勢,但是最近,在小布什總統(tǒng)帶領的新保守主義統(tǒng)治下,“正統(tǒng)”人士再次占到多數(shù)?;仡櫭绹傻膶嵺`歷史,其真髓顯然不在于任何單一的理論傳統(tǒng),而在于其不同理論傳統(tǒng)的長期并存和拉鋸。 相對表達而言的實踐:清代法律 鑒于西方理論與中國實際的脫節(jié),有的學者強調必須用中國本身的概念范疇來理解中國經驗,但我這里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中國本身的表達也常常與其實踐歷史相背離。我關于清代法律的第一本專著強調的是清代法律之表達與其實踐的背離,同時又相互抱合,亦即兩者之間既有長時期的背離和張力,也有相互的適應和結合?! 【唧w言之,清代官方表達給我們的是以下三個方面組成的這樣一幅圖像:第一,民事訴訟不多。首先是國家意識形態(tài)認為這種訴訟不應當有。即使有,也不過是“細事”,中央政府多不關心,由州縣來“自理”。第二,一般良民是不會涉訟的,如果涉訟,多半是受了不道德的訟師、訟棍的唆使。第三,縣官們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一般是像父母親處理孩子們的爭執(zhí)那樣,采取調處的方法,用道德教誨子民,使他們明白道理,不都以法律判案。毋庸說,這些表達都和儒家的仁政意識形態(tài)有關,它們對過去的學術研究影響深遠?! 《V訟案件顯示的卻是不同的圖像:第一,民事訴訟案件占了縣衙門處理案件總數(shù)的大約三分之一。這是我從四川巴縣、臺灣淡水新竹和順天府寶坻縣檔案得出的比例。也就是說,清代官方話語所謂的“細事”案件,實際是地方衙門事務中占相當比例的一部分,也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第二,訴訟當事人大多數(shù)是普通人民,上公堂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迫不得已。我從628件案件之中,鑒別出正好500名原告的身份背景,其中有189人是普通農民,20人是農村的雇農,51人是普通地主,另外82人是城鎮(zhèn)的普通居民,25人是功名士子,33人是商人,剩下的是少數(shù)的大地主,大貸戶、集體團伙等。他們不符合官方話語中訴訟當事人的形象。第三,衙門處理糾紛時,要么讓庭外的社區(qū)和親族調解解決,要么就是縣官聽訟斷案,依法律辦事(當然,并不排除適當斟酌情理)??h官本身極少在庭上進行調解。我統(tǒng)計了628件案件中經過正式堂訊的案件,共221件,其中只有11件是由縣官仲裁處理,令雙方都作出退讓的,其他的全是縣官當場斷案,明判是非。從案件檔案來看,清代縣官是很少像官方表達那樣從事調解的?! ∥覀兩约铀伎急憧梢岳斫?,一個縣令,是不會也沒有可能采取老解放區(qū)和改革以前的那種“馬錫五辦案方式”去處理案件。他們沒有這樣的意識,也沒有如此的空閑,他們一般都是“坐庭判案”的。還有,他們雖然在自己的寫作之中,喜歡按照當時官方話語的習慣,把自己表達為一個仁人君子,憑道德感化、開導子民,但他們實際上是一個復雜官僚機構的底層分子,為了自己官宦前途,最安全妥當?shù)霓k案方法,還是按律例規(guī)章行事。另外,那些堅持到正式庭審的當事人,一般要么比較頑固,要么堅決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了對方的侵害,一般都不太容易被說服調解。在那樣的情況下,縣令最實際的行為是當場判決。 在這一點上,汪輝祖說得最實際、最透徹。他說:“蓋聽斷以琺,而調處以情?!庇终f,“可歸和睦者,則莫如親友之調處”??h官是憑法聽斷的。做調解的是親鄰,不是縣官。他進一步解釋說,“法則涇渭不可不分”,“隋則是非不妨稍借”。意思是,一旦上了公堂,就只好秉公辦事,依法斷案,使是非分明。這樣,告負的一方多半會懷恨于心,雙方長期互相敵視,不如由親友調解那樣可以和睦了結,大家不傷感情。正因為他認為知縣要憑法聽斷,所以他告誡當縣令的同僚,必定要熟讀律例,“每遇工余,留心一二條,不過數(shù)月,可得其要”(引自黃宗智2001:165—166)。 按照西方大陸法的形式主義邏輯,儒家理想與清代實際司法行為似乎是相互矛盾(而不能其存)的:然而對于中國的法德家們來說,這里并不存在邏輯是否洽合的問題。儒家說教闡明的是法律制度的理想,實際運作則容忍實用規(guī)則和判決,即使它們有可能與儒家理想相背。在中國的法律推理中,儒家理想表達的顯然是一種應然世界的圖景,而法典中的實用條款和法官的判決行動,則回應的是這些理想難以鞭及的現(xiàn)實生活情境。實際的現(xiàn)實決定著某些行動,恰如儒家說教持續(xù)指向一個理想世界的圖景?!侗磉_與實踐》一書突出的結論可以這樣總結:在清代法律的實踐歷史中,說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兩者合起來又是另一回事。
編輯推薦
作為第三卷的《過去和現(xiàn)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則拖了好幾年。部分原因是當代民法這個題目,尤其是改革以來的民法,與清代和民國相比,范圍要大得多。這當然主要是因為近年來的市場經濟和城市化的快速發(fā)展,以及伴之而來的大量新的立法。我自己前幾年一直以為不太可能形成一本前后一貫的專著,只能圍繞原先兩卷的一些題目寫幾篇獨立的文章,把它們伸延到今天。近幾年就此陸陸續(xù)續(xù)發(fā)表了幾篇論文?! ?990年第一次為此書作實地調查開始到現(xiàn)在,轉眼已快20年了。最初的計劃是撰寫從清代到當代的單卷本,但是很快就發(fā)現(xiàn)題目實在太大了,因此后來便分卷先寫了1996年原版的《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和2001年原版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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