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重點.難點.疑點三點一測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編  頁數(shù):215  

內容概要

  《2009年重點·難點·疑點三點一測3: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在內容上力求做到理論講解、法條、試題三大要素的統(tǒng)一,提供給考生需要的、應試的知識!讓知識點一目了然,減少閱讀量,幫助大家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書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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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jié)摘錄

  3.選擇之債的履行  選擇之債的特點在于債成立時存在兩種以上不同類型的給付,但履行債務時僅由債務人為一種給付,這就需要在履行債務前將兩種以上的給付特定為一種給付,也就是將選擇之債轉變?yōu)楹唵沃畟?。選擇之債的履行較普通債的履行僅特殊在將兩種以上的給付特定為一種給付,特定之后債的履行規(guī)則完全遵循普通債的履行規(guī)則。選擇之債的選擇權為形成權,選擇權歸誰,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法律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既無約定又無規(guī)定的情況下,選擇權宜歸債務人享有。選擇權的行使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當事人未約定選擇權的行使期限的,選擇權人可隨時行使?! ?.按份之債的履行  按份債務為各個獨立債務的集合,各個債務人原則上僅就其所負債務承擔法律后果,其中一個債務人遲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對其他債務人不發(fā)生影響。但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按份債務,某一按份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訴訟中,按份債務人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按份債權同樣為各個獨立的債權的集合,各債權人僅就其債權行使權利沒有疑問。按份債權的受償與各獨立債權的受償存在以下區(qū)別:(1)按份債權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人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未履行,對于其他債務人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2)按份債權基于單務合同而產生的,解除該合同須由按份債權人全體主張,其中一債權人的解除權消滅時,其他債權人的解除權也隨之消滅。不過,在繼續(xù)性合同中,解除權可由一按份債權人單獨行使。(3)按份債權人全體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一按份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就其他債權人的份額受領給付;若為受領行為,則為其他債權人的代理人或輔助人,或者是無因管理人。  【例】甲乙丙丁共有一輛汽車,在營運過程中造成戊的損害。丙對戊的損害進行了全部賠償。丙賠償以后,對甲乙丁的求償權,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對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除丙應承擔的外予以全部承擔  B.丙對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擔其按照共有份額應當承擔的部分  C.丙對甲乙丁必須提起共同訴訟  D.丙免除對丁的追償權導致對甲乙追償權的免除  【答案及解析】B。丙承擔對戊的全部賠償以后,丙便取得了對甲乙丁的追償權,甲乙丁應根據(jù)各自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承擔賠償責任。甲乙丁對丙而言,形成按份債務的清償。在按份債務的清償中,各個債務人原則上僅就其所負債務承擔法律后果。在訴訟中,按份債務人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債權人免除某一按份債務人的債務,并不導致對其他按份債務人債務的免除。5.連帶之債的履行連帶債務的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不得以債務人內部約定的給付份額為由拒絕履行。在訴訟程序中,債權人可以將全部連帶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地對某一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某一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的債權因目的達到而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訴請其他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的履行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數(shù)人破產時,債權人既可以向未進入破產程序的連帶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以其債權申報破產債權,參加分配。(2)一個連帶債務人以其債權抵銷債權人的債權,債權消滅,各連帶債務人的連帶債務也消滅,不再履行。(3)連帶債務人中一人與債權人混同,該連帶債務消滅,其他連帶債務并不消滅。(4)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而無消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務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對此應予承認,其他連帶債務人仍須履行。  在連帶債權的實現(xiàn)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1)一個連帶債權因與債務人的債權抵銷,或者經(jīng)提存或混同而消滅的,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債權也因目的達到而消滅。(2)一個連帶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的,除該債權人應享有的部分以外,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債權不消滅。(3)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有過失、轉讓債權、免除債務的,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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