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國家賠償制度比較研究

出版時間: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吳東鎬  頁數(shù):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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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自1994年頒布國家賠償法以來,國家賠償制度得以確立并得到運行,并已引起了人們觀念上的巨大轉變:很多公民已開始懂得運用這一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大多知道,如果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從現(xiàn)實情況看,完全由各級財政支出的名副其實的國家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shù)額之低,獲賠之困難,確已使不少人對這一法律制度深感憂慮。究其原因,有實施上的問題,也有認識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國家賠償法本身存在眾多缺陷,如范圍窄、標準低、程序不合理等。要改變這些不利局面,不僅需要關注國情,而且應積極學習和研究國外的制度與經(jīng)驗。筆者相信,此項研究能夠為中國國內(nèi)學者的韓國國家賠償制度研究提供參考資料,尤其是有關國家賠償具體制度的比較研究將對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發(fā)展產(chǎn)生積極影響。另外,也希望此項研究能夠為促進兩國相互間的法律制度的了解、為構建化解各種法律糾紛的相應法律機制創(chuàng)造一個平臺。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在系統(tǒng)闡述中韓兩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形成與發(fā)展情況及基本內(nèi)容、特征的基礎上,對兩國國家賠償具體制度作了分析比較,即采取以我國的具體制度內(nèi)容作為論述的主線,以韓國的相關論述的為輔線,先詳細闡述我國具體制度及存在的問題,然后針對“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考察韓國相關的理論及實踐情況,最后,從比較法的視角,分析出一些可借鑒的內(nèi)容。

作者簡介

吳東鎬,1971年7月生,吉林汪清人。1998年畢業(yè)于延邊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畢業(yè)于日本慶應義塾大學法學研究科獲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延邊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在《法學家》《行政法學研究》《韓國地方自治法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三十多篇。

書籍目錄

序論  國家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第一章  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及其特征    一、中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與憲法根據(jù)    二、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內(nèi)容及其特征    三、國家賠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第二章  韓國國家賠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lián)p害賠償制度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三、賠償標準    四、賠償程序  第二節(jié) 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所致?lián)p害賠償制度    一、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免責事由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者第三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lián)p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一)——對國家賠償范圍的探討  第一節(jié) 國家賠償類型的劃分及其限定的比較法考察    一、分類概述    二、未確立“立法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理論的啟示    三、未確立“軍事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規(guī)定的啟示  第二節(jié)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的比較法考察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韓兩國國家賠償法在“行為范圍”界定上所采用的不同規(guī)定方式及本節(jié)的論述方式    三、兩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行政職權行為范圍的界定    四、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刑事行為范圍的界定    五、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非刑事司法行為范圍的界定    六、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形態(tài)——“作為”與“不作為”  第三節(jié)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析    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二、其他減免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三、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四節(jié)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之范圍    一、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二、財產(chǎn)損害中的間接損害的賠償問題  第五節(jié) 我國公民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障礙——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被侵犯權利的限定第四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lián)p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二)——對其他基本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jié)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    二、我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三、韓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四、結語  第二節(jié)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比較法考察    一、加害行為主體    二、職務執(zhí)行行為    三、故意、過失    四、違法    五、損害    六、因果關系  第三節(jié) 國家賠償標準比較法考察    一、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同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比較    三、針對不同損害的具體賠償標準——同韓國法律規(guī)定之比較  第四節(jié) 行政賠償程序比較法考察    一、行政賠償糾紛的解決途徑    二、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一:就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司法程序)的銜接問題采取了不同的設計方案    三、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二: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的具體內(nèi)容不同    四、韓國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序上的特殊制度:先行支付賠償金制度第五章  中韓公共設施瑕疵所致?lián)p害賠償制度之比較  第一節(jié) 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規(guī)則——對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立法說明的考察    一、法律文本的重大漏洞:公共設施管理者為行政機關時,誰是賠償責任主體?    二、對法律文本的質疑:企事業(yè)單位是否為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責任主體?    三、對法律文本的質疑: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是否適用民法通則?  第二節(jié) 韓國公共營造物瑕疵所致?lián)p害國家賠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韓國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立法意圖    二、公共營造物致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啟示    三、賠償責任主體確定制度及啟示    四、賠償標準之比較與啟示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附錄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附錄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附錄四: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附錄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附錄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附錄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附錄八: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附錄九:韓國國家賠償法附錄十:韓國國家賠償法施行令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及其特征國家放任在其執(zhí)行公共任務過程中實施的對個人的違法侵害,等于侵犯國民每個人穩(wěn)定的生活。因此,由國家賠償該損害從而救濟被害者是以財產(chǎn)權等基本權保障為內(nèi)容的當今法治國家理所當然的事情。中國早在1954年《憲法》中就已明確規(guī)定國家賠償責任,但由于錯誤的決策并未走上法治國家之路,而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出臺改革開放政策與法制國家的重建,國家賠償立法才被提到議事日程。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的制定標志著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中國國家賠償法的出臺,時間上雖在世界發(fā)達國家之后,但由于它汲取外國有用的經(jīng)驗,并立足于中國的實際力圖刻畫出其特征,因此,可稱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賠償制度。本書主要探討中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與憲法根據(jù)以及其基本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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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國家賠償制度比較研究:從借鑒的視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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