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物權法小全書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632  

內容概要

本書采用最新編注體例,精選最為常用的物權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等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200余件,匯集成冊,分為綜合、物權公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5編,內容全面,編排科學,是應對常見物權法律問題的必備法律工具書。

書籍目錄

編輯出版說明總目錄常用法規(guī)簡目目錄 綜合 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房地產開發(fā) 房地產建設 房地產交易 房產管理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房地產稅費 城市住房改革

章節(jié)摘錄

第七條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shù)匠跏嫉怯洐C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第八條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白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第十一條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shù)等數(shù)據(jù)準確;(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三)無權屬爭議;(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第十二條 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zhí)岢霎愖h,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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