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年刊

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編  頁數(shù):490  

前言

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歷了10年浩劫的民法學園地可謂一片荒蕪,甚至可以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許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論界發(fā)生了民法和經濟法的大論戰(zhàn),目的不僅在于澄清經濟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還是廣泛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這場論戰(zhàn)一直持續(xù)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該法第2條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從而明確劃分了民法和經濟法的界限,為這場論戰(zhàn)畫上了句號,也為我國民法學研究的發(fā)展繁榮奠定了堅實基礎。改革開放的春風一掃計劃經濟時代民法的陰霾,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和發(fā)展為我國民商法學者提供了廣闊的歷史舞臺。回顧改革開放30年的民法學發(fā)展歷程,我國民法學是一門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同呼吸、共命運的重要社會科學,也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所迫切要求繁榮和發(fā)展的學科。經由數(shù)代民法學者的不懈努力,我國民法學在過去30年內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為我國經濟發(fā)展、政治文明、法治發(fā)展和法學繁榮作出了重大的理論貢獻。首先,民法學為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民法是一門經世濟用的應用法律部門,其發(fā)展不僅應體現(xiàn)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政策,而且應關注民事主體的切身利益。民法學研究也秉承其旨,既關注理論架構上的完滿和自足,更關注在我國具體時勢背景下具體問題的妥當解決方案,從而為國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發(fā)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內容概要

《中國民法年刊》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王利明教授主編,作為學會的定期學術出版物,該刊將依托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旨在展示中國民法學界年度研究成果,為民法學者提供學術平臺,增進學術的交流。本刊文章均具原創(chuàng)性,內容涵蓋2006-2007年民法學基礎理論與總則,2006-2007年物權法,2006-2007年侵權法,以及優(yōu)秀民法學論文選編等,反映了2006-2007年民法學研究的較高水平。

作者簡介

王利明 男,一九六0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黨委王利明副書記、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xié)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jiān)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新華社顧問。

書籍目錄

代序學術精粹  2006—2007年民法學研究綜述  繁榮和發(fā)展中的中國民法學優(yōu)秀論文  2006—2007年論文精選   我國《物權法》制定對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民法上支配權與請求權的不同邏輯構成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果真已被統(tǒng)合到違約責任制度之中? 2006—2007年民法學基礎理論與總則   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三位一體理論   論不真正義務   論原因自由行為于民法上之適用問題 2006—2007年物權法   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歷史演進與我國物權立法的選擇   論不動產信托登記   論不動產登記機關錯誤登記的賠償責任   中國大陸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法制   論動產抵押權的若干爭議問題   物權法中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解析   兩岸物權法制對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規(guī)定之比較  2006—2007年侵權法   通常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   侵權責任法與正義   論公平責任原則之法理基礎   說明義務違反與沉默的民事詐欺構成   對大規(guī)模侵權的初步思考   精神健康權及精神損害賠償研究   我國律師執(zhí)業(yè)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論醫(yī)師違反產前診斷義務的賠償責任   論勞務派遣中的雇主責任   物權人侵權責任制度研究   論律師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   兩岸侵害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比較2006—2007年大事記附錄·第三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機構人員名單

章節(jié)摘錄

五、結論兩岸法制來自于不同之時空背景,法制互殊,本難以比較其得失優(yōu)劣,由于臺灣地區(qū)關于房地異主基地使用權之爭端仍多,故學者或謂,為了避免房地異主,房地所有權人因自由處分、設定土地或定著物,而流于欠缺正當權原并被論斷為不法、無權侵占之效果論斷,終局性之做法,當只有限制土地及定著物應同時讓與或設定,蓋唯有如此土地與定著物之間始永遠不致于不存在正當權原①,此或為可行之方法,但與臺灣地區(qū)房地各得為不動產所有權之客體,各得為獨立之交易標的法制不同,如何限制房地所有權人各自對自己所有房屋或土地之自由處分,事涉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在法理上如何突破,實有待進一步探討。吾人將法律適用于具體之人類生活中,無非追求合法、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之解決方法,今日由于交換經濟之發(fā)達,部分物權有債權化之傾向;另外,又因債權實現(xiàn)之保障,大為加強,債權亦常有物權化之傾向。前者如房屋之押、租,喪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物權不過空有其名而已;后者如租賃權物權化,債權之作用并不亞于物權。因之,債權與物權之別,其界限似有日漸模糊之傾向②。兩岸有關房地異主基地使用權之法制雖源于不同之立法背景及法制淵源,但臺灣地區(qū)實行之結果,諸多問題仍無法解決,此乃源于法制之根本問題使然。反觀,大陸在“文革”以前,雖不重視法制,但關于房地異主已創(chuàng)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一體化原則,不管此項法制是否“摸著石頭過河”在無法源下創(chuàng)造出來,由大陸實踐結果,避免很多房地異主之糾紛,在物權法施行后,更可解決實踐上之缺失。然兩相權衡,在社會經濟制度及大眾利益之考量下,臺灣地區(qū)“立法”或不適于完全采納大陸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立法原則,但適度考量在合建契約之特殊情形下,使房屋所有權人對基地得依法取得地上權③,此或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但淺見認為只要合乎公平正義,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即無何不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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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年刊(2006-2007)》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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