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批判與重構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石慧  頁數:220  

前言

  第一,研究視角獨特,研究內容系統(tǒng)化。本書雖然以批判的視角作為研究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切人點,卻能合理地將對投資條約仲裁的規(guī)范性分析和對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實然性分析結合起來,以從規(guī)范性分析推導出的投資條約仲裁的性質作為批判現(xiàn)行的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基礎,使得結構具有完整性;雖然研究對象屬于國際經濟法學科領域,卻能拓展運用國際法、國際私法的知識,探討了國際投資條約仲裁區(qū)別于私人商業(yè)仲裁及國家間仲裁的特性,使得內容具有全面性;雖然研究的是投資者(個人)與國家(東道國)之問的投資條約仲裁,卻能延伸進入國家(投資者母國)與國家(東道國)之間以及投資者(商業(yè)社會)與跨國市民社會之間關系的廣泛位域中,主張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重構需要充分考慮在“國家一市場全球市民社會”新格局中的多方利益平衡以及借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潛在力量,使得研究具有系統(tǒng)性。

內容概要

近年來,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領域出現(xiàn)了令人矚目的變化,不僅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運用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案件數量急劇上升,而且這些新受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根據投資條約中的投資者與國家間仲裁條款提起的,即投資條約仲裁案件。 本書對投資條約仲裁機制進行了研究,剖析了當前這一機制存在的弊端,并提出重構方案和一些具體措施,選題新穎,同時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書籍目錄

導論: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的演進第一章  投資條約仲裁的概念 第一節(jié) 關于“投資條約仲裁”的術語表達 第二節(jié) 投資條約仲裁的概念  一、以條約為基礎  二、投資者與國家間  三、仲裁  四、投資條約仲裁的概念 第三節(jié) 投資條約仲裁與相關概念之間的辨析  一、國際投資仲裁  二、國際混合仲裁  三、NAFTA投資仲裁  四、ICSID仲裁第二章  投資條約仲裁的性質 第一節(jié) “投資者”與“國家”的主體地位  一、“國家”的主體地位  二、“投資者”的主體地位 第二節(jié) 仲裁請求權的性質  一、條約請求權  二、條約請求權與契約請求權的區(qū)別  三、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矛盾關系 第三節(jié) 仲裁爭議事項的性質  一、仲裁爭議事項是國家行為  二、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第三章  現(xiàn)行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詮釋 第一節(jié) 現(xiàn)行的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總述  一、受案情況概覽  二、存在多種機制的原因 第二節(jié) UNCITRAL仲裁——典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  一、UNCITRAL仲裁機制的特點之一——商事性  二、UNCITRAL仲裁機制的特點之二——非自足性  三、小結 第三節(jié) ICSID仲裁——借用商事仲裁的機制  一、ICSID仲裁機制的特點之一——獨立性  二、ICSID仲裁機制的特點之二——對商事仲裁機制的借用性  三、ICSID轉型后的新特點  四、小結 第四節(jié) ICSID附加機構仲裁——類似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  一、ICSID附加機構仲裁對ICSID仲裁機制和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的共同借鑒  二、ICSID附加機構仲裁的非自足性表現(xiàn)出與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的共性  三、小結 第五節(jié) NAFTA投資仲裁——偏離軌道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  一、NAFTA第11章概述  二、NAFTA第11章的初旨  三、NAFTA投資仲裁機制的新特點  四、小結第四章  實證考察——從Lauder案和CME案開始第五章  結構變化及其意義——投資條約仲裁機制重構之基礎第六章  投資條約仲裁機制之重構路徑結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投資條約仲裁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投資條約仲裁的概念  “投資條約仲裁”只是一種簡約的、方便的表達形式,在界定其概念之前,將其還原至最完整的表達形式即“以條約為基礎的投資者與國家問仲裁”,并對該完整式中所包含的三個核心詞(組),即“以條約為基礎”(Treaty—based)、“投資者與國家間”(Investor—State)以及“仲裁”(Arbitration)分別加以釋義可以更清楚地觸及這一概念的重點?! ∫弧⒁詶l約為基礎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treaty)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xié)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在李浩培先生所作出的更為嚴謹的定義中,條約的主體除主權國家外,還包括非完全主權國、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法主體,這一指正無疑是正確的。條約的名稱有很多,如“條約”(treaty)、“公約”(convention)、“協(xié)定”(agreement)、“憲章”(charter)、“議定書”(protoc01)、“規(guī)約”(statute)等。  具體來說,在本書研究對象的范圍內,條約是指國家間締結的條約;條約通常冠以“條約”和“協(xié)議”之名,但本書只取“條約”;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 ∑渲?,最常見的雙邊條約的形式是BITs,它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由德國率先制定,把用以調整跨國投資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從傳統(tǒng)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Friendship Commercial and NavigationTreaty)中分離出來,加以細化,自成一體,成為多種國際條約中獨具一格的新模式。80年代初,在BITs中開始出現(xiàn)投資者可以依據條約對東道國提起仲裁的規(guī)定,此后,這種做法一直得到系統(tǒng)的貫徹。截至2005年年底,BITs將近2500個,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龐大的網絡。除此之外,近年來在自由貿易協(xié)定(FTAs)中一般也設有專章規(guī)定投資事項。  ……

媒體關注與評論

  作為國內首部對投資條約仲裁機制進行系統(tǒng)研究的專著,我認為《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批判與重構》一書剖析了當前這一機制存在的弊端,并提出重構方案和一些具體措施,選題新穎,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pre>

編輯推薦

  《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批判與重構》適合研究國際投資法學的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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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對國際投資條約仲裁機制的分析比較清晰,重點突出,從分析該類仲裁與其他國際仲裁不同性質入手,分析較為到位。而且不僅還從經濟貿易、社會等角度論證了機制變化的背景原因,還用典型案例對比分析。總體來說,是挺不錯的一本關于條約仲裁機制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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