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

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蔣月 等譯  頁數:452  譯者:蔣月  

前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習他人的法律經驗,對于完善中國法律無疑具有重要價值。中國自清末以來,法律制度研習和借鑒的主要對象是歐洲大陸法系,對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研究較少。原因之一不能不93結于判例法研習的困難。普通法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兩種形式。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中,制定法是專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表現為正式法案(Act);相對應地,判例法是法院裁定的指導性案件(leading cases)之判決中所確立的原則和規(guī)則。判例法歷史悠久、數量眾多,對于以英語作為外國語的任何一國學者來說,即使是僅涉及某一個領域的,也很難在數年內完全掌握。即使是制定法,其情形也不簡單。就婚姻家庭法而言,數百年來,英國立法機關通過了諸多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之法案,條文眾多,內容龐雜。2004年,我有幸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于前往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從事訪問研究時,就計劃收集英國的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的制定法文本、指導性判例,欲分階段地將其全面介紹到國內。然而,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指導性判例數量太大,所需閱讀之文獻資料難以計數,短期內難以達成心愿。2005年回國后,我遂決定先譯介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定法(Statutes on Family Law)。此譯本是該翻譯計劃第一階段執(zhí)行成果,耗時兩年余?! ”緯x譯了英國現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法案、繼承法法案(Act)和有關制定法中與婚姻家庭直接相關的重要條款。內容涵蓋出生、結婚、離婚、子女撫養(yǎng)、兒童權利、民事結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財產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繼承、家庭社會福利等英國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五個顯著特點:第一,無嚴格的程序法與實體法之分。英國的婚姻家庭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幾乎每一個制定法法案,既有實體性調整規(guī)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規(guī)定。以《1973年婚姻訴訟法》為例,該法不僅規(guī)范了婚姻訴訟程序,更多地規(guī)定了離婚的法定理由等實體性內容。第二,沒有明確區(qū)分刑事法與民事法,婚姻家庭法中包括許多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在英國婚姻家庭法中,找不到大陸法法系理念下“涇渭分明”的部門法界限。對于違反制定法法定義務或者職責要求的行為,婚姻家庭法直接規(guī)定刑事犯罪,或處以財產性懲罰,或處以剝奪自由之監(jiān)禁刑。這一點與諸法合體的中國古代法風格倒有某種相像。

內容概要

  本書選譯了英國現行有效的主要婚姻家庭法法案、繼承法法案(Act)和有關制定法中與婚姻家庭直接相關的重要條款,內容涵蓋出生、結婚、離婚、子女撫養(yǎng)、兒童權利、民事結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財產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繼承、社會福利等英國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本書體例依法案制定時間先后順序而編排,既全面反映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又體現英國家庭法發(fā)展演變的基本脈絡。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點:第一,婚姻家庭法內容豐富,從家庭教育、到舉行婚禮時間,對行為的規(guī)范細致入微,不留“死角”。第二,婚姻家庭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每一個法案,既有實體性調整規(guī)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規(guī)定。第三,不明確區(qū)分刑事法與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包括許多“刑事法律規(guī)范”。凡違反制定法法定義務的,“家庭法”直接規(guī)定其構成刑事犯罪,并處以財產性懲罰,或處以監(jiān)禁刑。許多未以婚姻法或者家庭法命名的法案中,有不少條款屬于婚姻家庭法律規(guī)范。第四,每個法案結構復雜,編排形式獨特。一個法條包含五款以上是常態(tài),內含十余款的也常見,千字條文常見,數千字的條文也不少見。相信此書對了解英國婚姻家庭法及完善中國婚姻家庭法均有重要價值。

作者簡介

蔣月,1962年生,浙江人。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4年)、法學碩士(1987年);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04-2005)。先后執(zhí)教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1987-1990年)、廈門大學法學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學術職務。主要研究興趣為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著有《人民調解制度的理論與實踐》(1994年)、《社會保障法概論》(1999年)、《夫妻的權利與義務》(2001年)、《婚姻家庭法前沿導論》(2007年)等著作。

書籍目錄

1837年遺囑法1853年證據法修正案1882年已婚婦女財產法1925年財產法1925年遺產管理法1933年青少年法1935年法律改革(已婚婦女和侵權行為人)法1948年國家扶助法1949年結婚法1950年扶養(yǎng)令法1952年無遺囑遺產法1958年婚姻訴訟(財產和負擔)法1958年扶養(yǎng)令法1960年(授權)結婚法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1964年已婚婦女財產法1965年婚姻訴訟法1968年盜竊法1968年民事證據法1969年家庭法改革令1970年法律改革令(附則)1970年(注冊總長許可)結婚法1970年婚姻訴訟和財產法1971年扣押收入法1973年婚姻訴訟法1973年住所和婚姻訴訟法1975年繼承法(家庭和被扶養(yǎng)人的供養(yǎng))1976年準正法1976年收養(yǎng)法1977年租賃法1978年家事訴訟和治安法院法1979年扣押令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1年最高法院法1982年司法管理法1983年婚姻法1984年誘拐兒童法1984年婚姻和家庭訴訟法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1985年代孕協(xié)議法1985年住宅法1986年結婚(禁止結婚的血親等級)法1986年破產法1986年家庭法1987年家庭法改革條例1988年居住法1989年兒童法1990年人類受精和胚胎法1990年法庭和法律服務法1996年家庭法1996年土地信托和受托人委任法1996年住宅法1996年教育法1997年保護免受騷擾法1997年警察法1998年學校標準和框架法1998年犯罪和騷亂法1999年兒童保護法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權限法2000年照護標準法2000年照護人員和殘障兒童法2001年人類克隆繁殖法2002年土地登記法2002年區(qū)分所有和租賃改革法2002年收養(yǎng)與兒童法2003年人類(已故父親)受精卵和胚胎法2003年法院法2003年性侵害法2004年民事伴侶關系法2004年家庭暴力與犯罪及受害人法

章節(jié)摘錄

  1837年遺囑法 ?。?837年第26號令)  第3條 所有財產均可作遺囑處分  任何人均可以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形式訂立遺囑,遺贈或處分依據法律或者衡平法在其死亡時屬于本人所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如果財產所有人未作遺贈或者未作處分,其生前所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轉移給其遺產執(zhí)行人或者管理人,且上文所賦予的權力擴展延伸到在這些不動產或動產上所生的所有的不確定的、未來生效的利益及其他的將來利益,無論立遺囑人是否確認,被受尊重地授予這些財產權而于將來取得其遺產的人或者其中之一人,也無論被授予財產權之人是否可以依據設立轉讓權的書面文件、契據或遺囑所作處分而享有被授予的財產。無論在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所有進入權或者其他權利的條件是否成就,只要立遺囑人在死亡時是這些財產、利益、權利和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的合法權利人,其就可以對之作出遺囑處分,并可以授權事后獲得其遺產的人執(zhí)行其遺囑?! 〉?條 未達法定年齡者訂立的遺囑無效未滿十八歲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條 遺囑的簽名和見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囑有效: ?。╝)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并簽名的,或者遺囑由其他人按照遺囑人的指示在其面前代為書寫并簽名的; ?。╞)立遺囑人通過簽名有意賦予其遺囑效力的; ?。╟)立遺囑人在同時在場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證人面前簽名或者確認簽名的;  (d)每個證人均應在立遺囑人面前(但非必須在其他證人面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 ?。╥)證明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  (ii)確認其簽名?! ∽C明形式不受限制?! 〉?8條 遺囑因結婚而撤銷,但有某些特定情形的除外 ?。?)基于下列第(2)款至第(4)款規(guī)定,遺囑因立遺囑人結婚而應視為當然被撤銷。 ?。?)在遺囑中,行使指定權所作的處分,盡管立遺囑人在事后結婚的,仍有效,但被指定的財產因未履行指定而轉移給遺囑人之遺產管理人的除外?! 。?)遺囑顯示,在設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正期待著與某個特定人結婚,而且他有意使該遺囑將來不會因其結婚而無效的,該遺囑不因立遺囑人與此人結婚而被撤銷。 ?。?)遺囑表明,在設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正期待著與某個特定人結婚,而且他已知遺囑中的處分不會因其與該特定人結婚而被撤銷, ?。╝)該處分仍將有效,盡管立遺囑人事后結婚; ?。╞)遺囑中的其他所有處分也有效,但遺囑表明立遺囑人有意使其他處分因其結婚而撤銷的除外?! 〉?8A條 遺囑在婚姻解除或婚姻無效時的效力  (1)立遺囑人設立遺囑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管轄民事審判的法院之判決準予解除其婚姻或者宣布其婚姻無效,且離婚或者婚姻無效根據《1986年家庭法》第二部分規(guī)定而獲得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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