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法與中國

出版時間:2008-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莫紀宏 編  頁數:514  

內容概要

選題屬于莫紀宏教授與阿登納基金會合作的“憲政研究”總項目的一個分支。該選題的緣起是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2004年憲法修改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    本書稿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這樣一部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律可能會涉及到的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立法前的論證性研究,獲得了一些研究成果。這些基礎性的研究成果內容涉及到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的關系、如何通過國內法的途徑來貫徹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基本權利的限制、基本權利的類型和基本權利競合、正當程序如何引入基本權利的保護領域、一些重要的權利如隱私權和不可克減的權利等如何在基本權利保障體系中得到體現等等。

作者簡介

莫紀宏,1965年5月生,江蘇靖江人,1986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學院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憲法學、行政法學和國際人權法學。已出版?zhèn)€人專著7部,發(fā)表各類學術論文及文章400余篇。代表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審視應然性一一種憲法邏輯學的視野》等。擔任的主要社會職務有國際憲法學協(xié)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理事等。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部分 中英文簡介 一、中文簡介 二、英文簡介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締約國的義務與中國 二、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種思考進路——關于法治與人權價值次序的選擇標準 三、人權條約的國內適用——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例 四、論國際人權法中的國家責任問題 五、論基本權利的限制 六、基本權利的類型與基本權利競合 七、正當程序對構建憲法權利體系的作用研究——以美國法律演進為視角 八、隱私權的含義及人權保障法規(guī)范保護研究 九、建立我國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制度可行性研究 十、對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些思考——國際人權法視角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立法說明、專家建議稿及立法釋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專家建議稿立法說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專家建議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專家建議稿)立法釋義索引中文參考書目主要外文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締約國的義務與中國  一、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締約國的義務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締約國的義務首先表現為程序方面的義務和實體方面的義務。程序方面的義務是指批準兩個人權公約后應當采取何種法律程序來履行兩個人權公約的義務;實體方面的義務是指締約國如何采取具體的法律措施來保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各項基本人權能夠得到實現。其中,程序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所產生的義務與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所產生的義務,這兩種程序方面的義務不僅性質不同,而且其表現形式和拘束力都有所差異,切不可將兩者加以簡單地混淆?! 膬蓚€國際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來看,一個國家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不論是A公約,還是B公約,都沒有在公約中明確簽署行為對締約國所產生的義務。但是,從國際法的實踐來看,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可能會產生的義務包括:簽署國有批準的義務和不得退出的義務兩種道德性質的義務。因為如果簽署國不履行上述兩項義務,就會危及“條約必須信守”的國際法準則,就會導致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行為失去應有的意義。至于在一個國家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以后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前,有沒有保障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guī)定的基本人權得到保護的義務以及有沒有在一定期限內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國際法學界看法不盡一致。在實踐中,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行為并不影響簽署國原有的人權保障方式,但至少可以敦促簽署國以積極的方式研究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為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提供理論上和制度上的準備。至于從簽署到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時間長短問題,要視各國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國家在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很快就加以批準,有的國家則在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經過了許多年才加以批準,有的甚至長期束之高閣。例如,美國在1977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但卻花了15年時間于1992年才批準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且至今仍未批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再如,英國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8年后才于1976年批準了該公約??梢?,簽署行為并不導致批準行為的立即發(fā)生?! ≡谂鷾蕛蓚€國際人權公約之后,締約國就必須正式地承擔履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程序義務。這里的程序義務也包括兩個方面,~方面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已經明確規(guī)定的程序義務;另一方面是根據一般的國際法準則對締約國批準行為所產生的程序義務,如“條約必須信守”的義務?! ∪藱郃公約與B公約兩者所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在批準公約后所應當履行的程序方面的義務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各自不同的特點。相同之處是締約國都有依據公約規(guī)定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提交履約報告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公約的程度、方式以及提交履約報告的方式等方面不盡一致。另外,人權B公約下還有兩個任擇議定書,這兩個任擇議定書對批準國又設定了不同的義務。所以,一個民族國家批準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后,必須按照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不同要求來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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