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許良根 頁數: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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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維護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一項設計精巧的制度,英美等保險業(yè)高度發(fā)達的國家以其豐富的司法實踐、不多見的成文立法,以及法官學者們孜孜以求的理論雕琢,使得該項制度日臻完善。我國保險業(yè)發(fā)展歷史短暫,立法和司法實踐遠沒有理解該項制度的精髓,實務中經常困惑叢生、問題不斷。本書試以歷史溯源、法理論證、比較研究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該項制度進行研究,探討如何運用該項制度平衡保險人、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以期為我國的立法提供若干參考。 全書共分為七章,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概述。本章概括地介紹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起源和歷史發(fā)展以及各國立法概況,分析了該項制度的法律性質、運作原理和社會功能,力圖描繪出一個整體的概貌。代位原則最早源于羅馬法的債權讓與制度,經過現代保險業(yè)的孕育、發(fā)展和完善,逐漸形成了具有自己獨特內涵的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大陸法系學者認為它是一種法定的債權轉讓,英美法系學者認為它兼具衡平法和普通法權利的特質,兩大法系在立法上給予了一致的承認,就連英國這樣老資格的普通法國家在其不多見的成文法《1906年海上保險法》也專門予以規(guī)定。這項制度作為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產物、兼顧了民法公平原則,主要作用是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禁止第三人逃避法律責任,并且給保險人降低保險費率提供了可能。 第二章保險代位求償制度與相關理論的比較研究。保險代位求償權與民法、合同法及保險法的相關制度和理論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關聯性,比如物上代位權及委付、債權轉讓、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等,通過與這些相關的制度和理論的橫向比較,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刻地認識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本質特征。物上代位權與代位求償權同為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權利,其核心作用與代位求償權一樣,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委付是最為常見的物上代位權,與代位求償權相比,委付制度更側重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的基本原理對研究保險代位求償權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尤其是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外部效力制度非常值得借鑒。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通過法院判例發(fā)展起來的一種學說和制度,保險人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所負債務屬于一種典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保險代位求償權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的內部追償。債權人代位權是一個聽起來容易和保險代位求償權混淆的概念,但是除了法定代位權這一相同點外,其他方面均存在實質性差異。重復保險分攤和追償與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基本功能完全相同,但運作原理不同。 第三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構成。本章重點從實體權利的角度研究保險代位求償權,主要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權利內容和限制。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兩個基本要件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和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內容非常廣泛,它既包括實體權利,也包括訴訟權利;既包括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也包括請求權所附帶的一切從屬權利;還包括第三人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的所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時效也不因保險人代位而有任何變化。為了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立法也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進行了一些限制,這些限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代位求償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金;二是不得向被保險人本人或與其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比如共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被保險人的雇員等;三是在人身保險中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不過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傾向于承認醫(yī)療費用保險中的約定代位求償權。 第四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本章重點從程序權利的角度研究保險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償權,包括行使名義、行使對象、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機關對保險合同的審查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最能體現各國司法制度的特色,英國固守嚴格的債的相對性原則,而美國法院則遵循真正利益當事人規(guī)則,我國立法堅持大陸法系的債權轉讓理論,目前立法上已經確立以保險人名義行使的政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包括被保險人依法可以追償的一切對象,但法律明確禁止追償的對象除外。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就可以開展預追償工作,即便不能取得直接成效,也可以為以后的代位追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在保險賠償金以后,保險人可以自行提起追償訴訟,如果被保險人已經起訴,保險人可以直接申請參加訴訟。我國法院在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案件時傾向于對保險合同責任進行實質性審查,保險人自愿賠付情況下的代位求償權,這與目前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不符,不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糾正這一偏差。為順應國際上仲裁協議效力擴張的發(fā)展趨勢,我國應承認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約束力,保險代位求償不應成為否定仲裁條款效力的借口。 第五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協調與保護。本章主要討論代位求償權與直接求償權沖突與協調、被保險人以及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保險賠償不能彌補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而第三人也無力賠償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與直接求償權就會發(fā)生沖突,就存在誰先受償的問題。理論界對此存在三種觀點:被保險人優(yōu)先說、保險人優(yōu)先說和比例受償說。司法實踐中各國做法各異,我國追隨國際流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基本確立了被保險人優(yōu)先的審判思路。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來源于被保險人,其保障和行使離不開被保險人的配合和協助,被保險人負有不得放棄和損害代位求償權、維護代位求償權的效力以及協助保險人追償三項義務。根據債權轉讓理論,代位求償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應造成任何實質性影響,但是在實踐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既為第三人帶來了一些額外的抗辯權利,同時也大大地加重了其義務負擔。 第六章保險代位求償的類型化分析。本章主要分析和介紹海上保險、責任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以及涉外業(yè)務中的追償問題。在海上保險追償業(yè)務中,保險人必須熟悉對海事保全和承運人的免責和責任限制等法律制度,方能順利開展相關追償業(yè)務。共同海損分攤和追償權為海上保險所特有,保險人在承擔共同海損分攤損失以后,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在共損當事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一般實行“先理算、后分攤,先分攤、后追償”的原則。責任保險的快速發(fā)展給侵權法和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帶來了沖擊和挑戰(zhàn)。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因此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人追償的機會較小,但是其存在范圍并不僅限于共同侵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還存在反向追償模式。信用保證保險兼具保證和保險的雙重屬性,立法上的空白并未對保險人代位求償造成任何影響,相反,卻讓保險人享受到保證和保險的雙重便利。在涉外追償中,保險人需要解決好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在選擇管轄法院時,保險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尤其要關注訴訟文書的送達和判決的執(zhí)行問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掌握兩個原則,即保險合同關系遵從一般的合同法律適用規(guī)則,而求償關系則應適用其自身的準據法。 第七章保險代位求償制度面臨的挑戰(zhàn)和變革。20世紀中葉以來,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質疑和挑戰(zhàn),有些國家開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代位求償的范圍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仔細分析之下,全面廢止該項制度的觀點在理論上存在較大缺陷,在實務操作中也面臨一些難以克服的障礙。因此這些改革并沒有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廣泛響應,尤其是老牌的保險大國英國仍舊堅持最大限度地維護保險人利益的政策取向。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因保險而生,改革只宜在保險法范疇內進行,改革方向應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負擔為主。代位求償制度的變革還必須考慮各國具體國情,體現當地保險市場的發(fā)育程度。 全文之后有一個簡短的結語,希望我國努力學習和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消除和彌補我國的立法缺陷,盡快建立起我國的保險代位求償法律制度。構建中國法下的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在實體價值取向上,應從該項制度的根本宗旨出發(fā),盡量平衡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并體現出當今最新的發(fā)展趨勢。在訴訟程序設計上,應從提高訴訟效率、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出發(fā),盡量簡化訴訟程序,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提供程序法保障;在法律體系結構上,應建立一套以實體法為核心、程序法為保障、上位法為支撐的保險代位求償法律體系。
作者簡介
許良根,男,漢族,1971年2月生,安徽泗縣人。法學博士、律師、仲裁員(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自1995年7月起在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工作,歷任科員、科長、法律部總經理。
工作之余從實踐出發(fā)進行了一些理論研究,在《保險研究》和《上海保險》等核心刊物上發(fā)表了十多篇文章,如:《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求償中的幾個問題研究》、《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探源及實踐》、《道交法不應削減商業(yè)保險合同的效力》、《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對保險業(yè)的影響》、《論保險條款解釋的法律約束力》、《保險新險種也有知識產權——淺談保險新險種經營權的法律保護》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起源和歷史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各國關于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立法概況 第三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法律性質、原理及社會功能 本章小結第二章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與相關理論的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比較研究 第二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債權轉讓的比較研究 第三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其他相關理論的比較研究 本章小結第三章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構成 第一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 第二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第三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限制 本章小結第四章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一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和對象 第二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方式 第三節(jié) 代位求償訴訟中對保險合同的司法審查問題 第四節(jié) 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效力 本章小結第五章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協調與保護 第一節(jié) 代位求償權與直接求償權的沖突與協調 第二節(jié)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三節(jié) 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 本章小結第六章 保險代位求償的類型化分析 第一節(jié) 海上保險中的代位求償 第二節(jié) 責任保險中的代位求償 第三節(jié) 保證和信用保險中的代位求償 第四節(jié) 涉外保險代位求償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本章小結第七章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面臨的挑戰(zhàn)和變革 本章小結結語——如何構建中國的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起源和歷史發(fā)展 一、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概念、 保險是一種分散風險、化解損失的制度安排,其原理就是“一人為眾人、眾人為一人”,將一個人遭受的損失轉由面臨相同風險的多數人分攤。保險人把眾多相同類型的風險集中起來,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測算出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損失的程度,然后計算出每一個風險單位應當分攤的費用;被保險人則通過支付少量的保險費,而將可能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因此,保險在法律上也是一種買賣契約關系?! ∩畛WR告訴我們,因特定風險事故發(fā)生而遭受損失的人,并不只有購買保險一種救濟方式,如果風險事故是因為某個人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或者某個人因為特定的法律關系而需要對風險事故的發(fā)生負責,受害人還可以向這個責任人進行追索。如果一個人既購買了保險,又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索,那么他就同時擁有兩種彌補損失的途徑,有可能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就規(guī)定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后,被保險人必須把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行使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這就是保險代位原則,它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經過兩個多世紀發(fā)展,保險代位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得到不斷的豐富和延伸,并逐漸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 ”kU代位權根據標的的不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權利上代位權即代位求償權;另一種是物上代位權。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代位的標的是一種權利,因為權利指向的對象是第三者責任人,也有學者稱之為人上代位權。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賠償保險標的全部損失后,殘余物如果沒有作價在保險賠款中扣除,其所有權應當歸保險人,物上代位權在保險實踐中主要適用于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和委付?! 【捅kU代位求償權的概念而言,國內外的學者觀點并不完全相同。英國學者認為:“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承受損失之后,享有取代被保險人,獲得被保險人就該損失本來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所有權利和救濟的權利;保險人對于全損支付了全損賠償的,該權利擴張到使保險人有權接管保險標的可能余留的一切權利”。國內有學者的定義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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