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卓澤淵 頁數(shù):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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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法與政治是怎樣的關系?法學是回避它,還是正視它,都是十分重大而重要的問題。法學對于政治的簡單追隨,將導致災難性的后果;法學對于政治的簡單排斥,也同樣會誘發(fā)導致災難性的狀態(tài)。法學作為仆役,就會失去法學應有的尊嚴,降格法律與法治。但是法學如果過度疏離政治,也會使政治被放任,容忍政治更加肆無忌憚地不受約束地橫行。對這兩個方面都必須科學而理性地認識,必須克服情緒、意氣與沖動。只有理性才會使我們正確地面對災難與現(xiàn)實。法學學術就應該為科學界定、正確處理法與政治或政治與法的關系提供學理依據(jù)?! 》ㄅc國家具有怎樣的內在聯(lián)系?法與國家相互之間須臾不可分立。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fā)展中,法從一開始就是組織國家、運行國家以至規(guī)制國家的重要工具。倒是國家常常擺脫法律的拘束,成為脫韁的野馬,甚至破壞法治。人類的經(jīng)驗與教訓都表明,只有當法律有效地發(fā)揮了規(guī)制國家的作用之后,我們才能說這樣的國家是法治的國家。只有在法治國家,人民才可能不受國家或其他主體的非法侵害,人民的整體與個體的權益才能獲得切實的保障。于是,法治國家就成為人類處理法與國家關系的交結點。法治國家是人類國家發(fā)展的必由之路,法治國家的研究則是人類法治發(fā)展的題中之義,也是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完成的重要任務。
作者簡介
卓澤淵,法學博士,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副主任。中共中央黨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發(fā)表學術論文約150篇,出版有《法律價值》、《法的價值論》、《法的價值總論》、《法治國家論》、《法治泛論》、《法政治學》等學術專著,主編《法學導論》、《法理學》等,總主編《法學論點要覽》(10卷),副主編《馬克思主義法學新探》、《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法律問題研究》等,參編國家教委、司法部教材多部。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師、副校長,兼任《現(xiàn)代法學》主編。先后當選司法部優(yōu)秀教師,全國“跨世紀百千萬人才”一二層次,第二屆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先后獲得司法部法學教育優(yōu)秀育人獎,國務院政府津貼。2003年根據(jù)組織決定調入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工作,為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實施工程法學學科組主要成員,入選全國宣傳文化系統(tǒng)首屆“四個一批人才”。
書籍目錄
引言 法治與法治國家總論 第一章 法治國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治國家的國家意識 二、法與國家的關系解析 三、法治國家是法治化的國家 四、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 第二章 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 二、法治國家的宏觀特征 三、法治國家的微觀特征 四、法治國家與國情差異 第三章 法治國家的整體法治 一、認識法治的整體性 二、法治結構的整體性 三、法治聯(lián)系的整體性 四、法治時序的整體性 第四章 法治國家的理論基礎 一、理論基礎的解讀 二、民主治國理論 三、權力控制理論 四、法治優(yōu)越理論 第五章 法治國家的社會條件 一、市場經(jīng)濟是經(jīng)濟基礎 二、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 三、理性意識是文化條件 四、公民社會是社會環(huán)境 第六章 法治國家與法制變革 一、法治國家建設與社會變革 二、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法制變革 三、法治國家建設中的法制變革 四、中國法制變革的歷史特點 第七章 西方的法治國家里程 一、西方古代法與國家認知 二、法治國家的德國模式 三、其他國家的法治國發(fā)展 四、西方法治國家辨識 第八章 法治國家的實踐反思 一、中國與世界的重要基點 二、農村與城市的視域范圍 三、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的時空背景 四、建設與革命的性質判定 第九章 法治國家的現(xiàn)實發(fā)展 第十章 法治國家的未來旅程分論 第十一章 法治國家與法律體系 第十二章 法治國家與法治理念 第十三章 法治國家與依法執(zhí)政 第十四章 法治國家與科學發(fā)展 第十五章 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 第十六章 法治國家與農村法治 第十七章 法治國家與民主立法 第十八章 法治國家與依法行政 第十九章 法治國家與司法改革 第二十章 法治國家與反腐倡廉 第二十一章 中國法治與世界法治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總論第一章 法治國家的概念解析建立法治國家,是依法治國的直接追求,是法治發(fā)展的努力方向,是社會進步的奮斗目標。對于法治國家這一概念的準確把握,無疑是把握法與國家、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之間的關系,認識清楚法治國家的發(fā)展目標,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理論探索與社會實踐的必需。一、法治國家的國家意識國家意識,至少在國家出現(xiàn)以來就產生了,并且不斷地發(fā)揮著作用。國家意識直接決定著國家與社會、國家與人民、國家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也當然地影響甚至制約著法治國家的能否建立或者建設的快慢。作為法治國家來說,它要求正確認識國家的地位,正確解讀國家與人民、國家與社會、國家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國家意識的內涵非常豐富,在不同的學者或者著作里有著不同的解釋。本書圍繞論述法治國家的理論需要,僅僅對這幾個基本的關系作一簡要的論述。(一)國家是人民的創(chuàng)造物國家是來自人民的,這是提出并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性認知,它實際上是要回答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問題。沒有對于國家與人民關系的科學認識,就不可能得出法治國家必須建立的結論。人民是先于國家的社會存在物,國家是為處理人民的公共事務而產生的。在人類產生之后,人類個體和群體的社會性,都使人類必須過社會生活。社會生活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了公共事務,這些公共事務需要由特定的人甚至特定的機構來行使,這些特定的機構就是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的政府(這是指廣義的政府),這些以政府的名義進行工作、處理公共事務的人就成為了政府官員,作為公共事務的機關和官員,管理著一定區(qū)域的人民公共事務。政府、人民和一定的地域就構成了一個實體,這個實體就是后來人們命名為國家的東西。一個一個這樣的實體,就構成了一個一個這樣的國家。這就是國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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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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