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韓大元 編 頁數(shù):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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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自《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2005年出版以來,我國社會生活中又出現(xiàn)了許多具有憲法意義或與憲法有關的新事例和新案例。為了反映2005年以來,我國憲法發(fā)展的實際進程,特別是以個案推動制度變遷的實際狀況,編者繼續(xù)編輯了這本《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二)。本書共編輯評述了23個中國相關的事例和案例,同時對2005年以來世界各國憲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憲法判例中選譯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6個,以便讀者在思考中國憲法事例時拓寬研究視野,通過個案了解正在變化中的各國憲法,從中汲取合理的經(jīng)驗。本書所選事例以2005年發(fā)生的事例為主,但也選入了《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未能包括的2005年以前的部分事例和2006年的個別事例。
作者簡介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先后就讀于吉林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主要從事比較憲法學、中國憲法學研究。代表作:《亞洲立憲主義研究》(獨著)、《東亞法治的理念與歷史》(獨著)、《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獨著)等。在國內(nèi)外學術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八十余篇。
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
書籍目錄
憲法學專業(yè)化與生活中的憲法問題(代序)第一部分 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 憲法事例01:對昆明“女體盛”事件的憲法學分析 憲法事例02:對南通市兒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宮案的憲法學思考 憲法事例03:報考公務員超齡被拒案引發(fā)的憲法學思考 憲法事例04:女職工退休年齡規(guī)定所引發(fā)的爭議 憲法事例05:對“河南地域歧視案”的規(guī)范分析 憲法事例06:“高考移民”帶來的憲法學思考 憲法事例07:中考“加分令”背后的基本權利思考 憲法事例08:大學自治與學生的受教育權 憲法事例09:“現(xiàn)代私塾‘孟母堂’”不容于現(xiàn)代法治? 憲法事例10:三亞南山海上觀音圣像與政教分離原則 憲法事例11:論語言文字的通用性與多樣性——從地方方言譯制片被禁說起 憲法事例12:“饅頭案”中的基本權利沖突與競合 憲法事例13: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自由與人格權的沖突問題 憲法事例14:公共利益之辨——廣州小谷圍藝術村拆遷案的憲法學思考 憲法事例15:“宣傳憲法事件”評析 憲法事例16:《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四類人員從事娛樂業(yè)所引發(fā)的問題 憲法事例17:從憲法學角度看“電動自行車被禁”第二部分 國家權力的運行 憲法事例18:公民監(jiān)督權的范圍 憲法事例19:彭水詩案 憲法事例20:開發(fā)區(qū)法院是違憲違法設立的審判機關 憲法事例21:全國人大對經(jīng)濟特區(qū)的立法性授權問題 憲法事例22:中央國家機關性質(zhì)與農(nóng)民報考公務員的平等權 憲法事例23:鄭州市政府專項工作報告被人大常委會否決附錄 外國憲法判例簡介(2004—2006)美國部分 Atkins訴弗吉尼亞州案 Lawrence等訴得克薩斯州案 Rasul訴Bush案 Hamdi訴Rumsfeld案 合眾國訴Patane案 沃登貝爾(Bell,Warden)訴湯普森(Thompson)案 Burlington Northexm & Santa Fe Railway Co.訴White案德國部分 反對住宅監(jiān)聽(Wohnungstiberwachung)的憲法訴愿(Ver-fassungsbeschwerdeng) 2005年德國聯(lián)邦議會重新大選案:由兩名聯(lián)邦議會的議員針對總統(tǒng)解散聯(lián)邦議會的決定而向聯(lián)邦憲法法院提起的訴訟(Klage) 有關探視權行使之憲法訴愿意大利部分 侵害天主教犯罪和侵害其他宗教犯罪以及對二罪處理之歧視規(guī)定違憲 輔助性生殖技術公投要求廢除一項法律 證據(jù)采集制度與殘疾人 中央和地方關于放射性廢料的儲存與處理權限之爭議韓國部分 韓國憲法法院彈劾總統(tǒng)判決 《新行政首都遷移特別法》的違憲判決南非部分 南非憲法法院關于訴警備部部長、安全部部長等部長二案之判決 伊麗莎白港市政府訴各非法占有人 內(nèi)政部長訴全國預防犯罪和重塑犯人機構(NICRO)等 Phllips等訴總公訴長案 Helicopter & Marine Services(Pty)Ltd.等訴V & A Waterfront Properties(Pty)Ltd.等案愛沙尼亞部分 Estonia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關于《關于批準愛沙尼亞共和國和俄羅斯聯(lián)邦邊界條約以及愛沙尼亞和俄羅斯聯(lián)邦關于Nalva海灣以及Finland海峽勘定條約之法案》是否違憲之判決亞美尼亞部分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國際公約》所設定義務之合憲性 反腐敗刑法公約(及附件宣言)所設定的義務之合憲性波蘭部分 違法建筑物拆除令案 因犯罪嫌疑而解除海關官員職務案索引作者列表
章節(jié)摘錄
二、平等權與年齡歧視平等不僅僅是一項原則,也是一項權利。平等一直以來都是人們所追求的理想,特別是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以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經(jīng)為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納,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平等不但是一項原則,還是一種具體的權利,對社會中作為個體的人來說,具體的平等權比抽象的平等原則更能保證其個體平等的實現(xiàn)。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平等權被置于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首要位置。憲法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還有諸如民族平等、政治權利平等、男女平等等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現(xiàn)行憲法關于平等權的完整規(guī)范體系。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條例》公務員報考資格中關于年齡上限的規(guī)定,是對35歲以上公民以公務員身份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權利的剝奪。目前我國35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以下的人口有4億左右,以35歲為界限在公民之間劃開一道鴻溝,對年齡不同的公民給予不同的對待,35歲以上公民將沒有資格參加公務員考試,因此更談不上擔任國家公務員,這樣實際上是剝奪了這部分公民的平等參政權,如果沒有正當?shù)睦碛?,這將構成對35歲以上公民的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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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事例研究2》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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