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3 出版社:中國法律出版社 作者:詹妮·麥克埃文 頁數: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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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近些年來,對抗對程序傳統(tǒng)已經成為爭論的焦點。強調言辭證據,嚴重損害了那些易受傷害的證人或者有殘疾的證人的利益,這是很明顯的。對交叉詢問的依賴可能會誤導事實發(fā)現(xiàn)者,給重要證人,特別是給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對抗式程序的證據規(guī)則如此復雜,以至于人們越來越將審判看做是技巧的較量。法官錯誤地解釋規(guī)則可能導致有罪認定在上訴時被推翻,而并無考慮被告人訴訟理由。因此規(guī)則與發(fā)現(xiàn)事實的關系還遠遠沒有搞清楚。本書著重強調對抗式程序能否像所描述的那樣,成為發(fā)現(xiàn)事實的工具。它暗示著,隨著英國的律師逐漸意識到公正并沒有實現(xiàn),傳統(tǒng)的證據規(guī)則將遭到拋棄,神判相應地也變得不那么具有對抗性,而是越來越向大陸法系或者糾問式審判模式靠近了。
作者簡介
詹妮·麥克埃文(Jenny McEwan),英格蘭??巳卮髮W(University of Exeter)刑法學教授。曾在刑事法評論、國際證據學雜志上發(fā)表過大量有關證據法的文章。對抗式程序對證據法的影響以及對抗式程序對易受傷害的證人的影響是其特別感興趣的領域。
對刑事審判的職能和效率問題的熱衷促使她參與發(fā)起了刑事司法改革運動,并和其他人一起制作了相關的電視節(jié)目。她在英國廣播公司1995年制作的大型電視片“刑事審判中的司法不公”以及1996年的“說服者”中擔當了重要角色。此外,她還于1990年參與了皇家檢察署組織的培訓項目。
書籍目錄
序言中文版序英文版序第一章 對抗式審判 對抗式程序的歷史沿革 另一種模式:糾問制的歷史演變 現(xiàn)實中的對抗式程序 科學糾問還是戲劇表演? 公正裁判? 詢問與交叉詢問 證據展示 排除規(guī)則的發(fā)展第二章 在法庭上證明事實 相關性 法律相關性 遠因:可信性——一個附屬爭點? 遠因與概率髓 相關性、政策及主觀主義:相似事實規(guī)則 相似事實規(guī)則:應用領域傷 證明價值與偏見 傾向的證明價值 共謀的危險 預測案件性質 證明責任 法定證明責任 證據責任 證明標準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第三章 講出真話:證人與法院 法官的作用 裁判中立 收回爭點不再考慮 對發(fā)現(xiàn)事實的影響 證人 可能傳喚的證人 相信證人:證詞 主證據 交叉詢問 相信證人:可信性 相信證人:證據補強 相信證人:可靠性 相信證人:指認的可靠性 警告陪審團 列隊指認第四章 有法律認可的冤情的證人;對抗式程序的 受害者 強奸案中的原告 兒童證人 易受傷害性 減輕壓力:屏風和實時直播 減輕壓力:錄像面談 兒童證人的可靠性 兒童證人的作證資格和強制作證 有兒童作證的案件中的專家證人 其他易受傷害的證人 專家證人 專家意見的可采性 對抗式訴訟程序的適當性第五章 刑事被告人 非同尋常的證人 沉默權 ’ 調查過程中保持沉默 法庭上保持沉默 證明被告人品格的證據 “良好品格”證據 先前的有罪認定 失去盾牌 如何失去盾牌 提供證據反駁共同被告人:第條f款iii項 共謀者的有罪認定:《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第六章 刑事審判中的檢察官 強大的對手 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 排除規(guī)則 證據的可靠性或公平性? 可靠性原則 懲戒原則 虛假供認第七章 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和對抗式程序 “瘋狂的棉被”:傳聞的定義 帶有暗示的主張以及證明思想狀態(tài)的證據 是文件中的傳聞證據還是物證? 供認和否認的可采性 傳聞規(guī)則的例外 刑事審判 . 已故者的陳述 發(fā)生的事情 臨終聲明 刑事案件中的書面?zhèn)髀勛C據 改革:民事審判的新模式 第八章 結論:對抗式程序的未來走向 正義與公平 程序透明 合作抑或對抗案例索引法律索引推薦書目 索引作者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雖然某些案件中,一個人在特定時刻的思想狀態(tài)是具有相關性的事實,這一點是清楚的,但遠沒有搞清楚的是,當蘇布拉曼亞姆這類案件與其他傳聞規(guī)則,如帶有暗示的主張這一規(guī)則發(fā)生沖突時,這類證據是否還具有相關性。可以用語言陳述,也可以用手勢陳述,或者暗示。檢驗證據是否包括暗含的(傳聞)主張,首先要詢問提供證據的目的。如Wrightv.Doe dec'd Tatham案,如果將給遺囑人寫的信作為證據,要證明信的內容表明寫信的人不認為立遺囑的人精神異常,那么法院可以將“你精神完全正?!边@一在信中貫穿始終的、帶有暗示的主張作為定案依據。帕克.B強調說,這些帶有暗示的主張都沒有宣誓。有觀點認為,如果并非有意主張什么事實,那么似乎沒有宣誓的必要。雖然這一類主張與其他傳聞證據一樣存在不準確的危險,但是偽造這類主張的危險似乎很小。與明確的傳聞證據相比,帶有暗示的主張被誤解和曲解的危險更大。盡管有爭議,但是以暗示的方式主張事實與明確地主張事實一樣都要服從排除規(guī)則。 有時候很難擺脫陳述中各種帶有暗示的主張的糾纏,找到那個僅僅證明思想狀態(tài)的帶有暗示的主張。Ratten案闡明了這個觀點,同時指出,不可能在主張事實的行為和沒有主張事實的行為之間簡單地劃一條界限。拉滕夫人死于槍傷,被告人聲稱是因為擦槍走火造成的。他說他已經叫了救護車,他妻子自己沒有打電話。她的死亡時間是下午1點20分,即救護車到的時候。接線員提供的證據證明,下午1點15分,一個電話從拉滕家打到市內電話局,她聽到一個女人歇斯底里地抽泣著喊道“快找警察來幫我”。樞密院傾向于認為該證據證明了有人打電話,所以采納該證據并不違反傳聞規(guī)則。電話的性質以及打電話者明顯表現(xiàn)出來的痛苦,與拉滕對事件的描述不一致。因此接線員提供的證據僅僅描述拉滕夫人的精神狀態(tài),并沒有違反傳聞證據排除規(guī)則。一個抗辯理由是,接線員不需要重復打電話的人所說的話。這些證據本身并不是要證明有人打過電話,或者證明打電話的人很痛苦。允許將電話的內容作為帶有暗示的主張采納為證據,證明有人在房子里(假定是拉滕自己)做了非法的、令人感到恐懼的事情,因此接線員實際上證明了她沒有直接知識的事實。采納打電話的人所說的話,會不可避免地嚴重損害拉滕的抗辯理由,這些話告訴法院的不只是拉滕夫人受到恐嚇這個事實?! ?/pre>編輯推薦
《現(xiàn)代證據法與對抗式程序》是一部頗具反思韻味的著作。作者用批判的眼光,以局內人的視角,考察了英美法系國家對抗式訴訟程序及其相應的證據法律規(guī)則,并且對其利弊進行了深入分析。對于我們這些試圖取經的“局外人”來說,這確實是一本頗值一讀的著作。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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