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葉自強 頁數(shù):227 字數(shù):1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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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詳細回顧了舉證責任及其分配問題的歷史沿革,研究了諸學說的利弊和新近的發(fā)展現(xiàn)狀,著重探討了舉證責任的兩重性、舉證責任的分配標準和分配方法、舉證責任與推定的關系、舉證責任與既判力的關系、舉證責任與法律真實理論的關系,以及特殊訴訟形態(tài)下舉證責任的倒置與分割等問題。內容全面、觀點新穎、資料翔實、論證精密,脈絡清晰,方法適當,是舉證責任理論領域中的一部力作,同時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可供法學研究人員、法律專業(yè)師生,尤其是司法實踐工作者參考。
書籍目錄
序第一章 導論第二章 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的歷史演變 一、羅馬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二、中世紀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三、消極事實說 四、推定事實說 五、基礎事實說 六、法律要件分類說(羅森伯格的規(guī)范說) 七、普維庭的修正規(guī)范說 八、兼子一和竹下守夫的舉證責任觀點 九、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說 十、修正后的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說 十一、英美證據(jù)法上的舉證責任分層學說 十二、結論第三章 舉證責任的概念和性質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和意義 二、舉證責任的法律性質 三、舉證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的區(qū)別第四章 舉證責任的不可轉移性 一、引言 二、“舉證責任轉換理論”的矛盾及產(chǎn)生根源 三、舉證責任與提供證據(jù)責任之問的區(qū)別 四、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qū)別 五、結論第五章 舉證責任與法律真實理論 一、問題的根源 二、事實真實的定義和特征 三、法律真實的定義和特征 四、事實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系 五、舉證責任與法律真實理論的關系第六章 舉證時限制度 一、舉證時限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近年來舉證時限制度的實踐及存在的問題 三、舉證時限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四、舉證時限對舉證責任性質的影響 五、舉證時限的彈性幅度 六、合理的舉證時限 七、舉證期間中止 八、舉證時限與法醫(yī)學鑒定的事實真實第七章 舉證責任與既判力的關系 一、舉證責任原則和既判力原則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二、舉證責任原則應當從屬于或服從于既判力原則第八章 推定對舉證責任分擔的影響 一、引言 二、舉證責任的確定是否要依賴于推定 三、證據(jù)法學界關于“推定是否可以轉移舉證責任”的爭論 四、初步證據(jù)推定與說服性推定:它們與舉證責任之間的關系 五、結論第九章 英美證明責任分層理論與我國證明責任概念 一、引言 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具有不可移轉性 三、如何識別“控訴方提出主張并加以證明,或者被告進行辯解”的行為性質 四、在被告提出“犯罪阻卻事由”的情況下,證明責任仍由控訴方承擔 五、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 六、證明責任分層理論與證明責任主體的識別 七、證明責任分層理論與我國舉證責任制度的改革 八、結論第十章 舉證責任的分配標準 一、引言 二、確立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的依據(jù) 三、各個主體分配舉證責任的形式及其任務 四、舉證責任分配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五、《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六、合理劃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與法院的查證責任第十一章 舉證責任的倒置與分割 一、關于舉證責任倒置問題的意見分歧及其根源 二、舉證責任倒置后所引起的復雜問題 三、普維庭對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的探索及其啟示 四、舉證責任分割的理論框架 五、舉證責任分割與英美舉證責任分層學說的統(tǒng)一 六、特殊民事案件中法律要件的具體分割 七、特殊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割 八、舉證責任分割不會導致舉證責任的轉移 九、結論第十二章 總的結論主要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書摘證據(jù)是訴訟的核心內容。在人類社會,自從有了訴訟,就同時產(chǎn)生了如何取證、質證、認證和采證的問題。按照公正原則的要求,任何訴訟都不能回避其中的哪一個環(huán)節(jié)。在訴訟開始之后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取證問題上,必然要首先遇到舉證責任及其分擔問題。它決定了訴訟如何進行、朝著什么方向進行的根本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它預示甚至決定了訴訟結果有利于哪一方。因此,從很早的歷史時期,它就引起了訴訟法學家們的重視。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在任何關于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jù)法學的教科書中,舉證責任及其分擔都是必須討論的課題。在這些學科,尤其是證據(jù)法學科中,它是一個基礎問題,是證據(jù)法學的理論支柱之一。由于這個原因,舉證責任及其分擔成為人們經(jīng)久不衰的研究課題。古羅馬法時期的舉證責任理論、歐洲中世紀時期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20世紀初期的法律要件分類說等,就是關于該課題的主要研究成果。 在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年代,法官在處理訴訟的過程中,通常采用羅馬法的傳統(tǒng)理論來確定和分配舉證責任。這種傳統(tǒng)保持到民刑分離之后的很長時期。然而,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說,刑事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問題與民事訴訟是有所區(qū)別的。具體地說,相對于民事訴訟而言,刑事訴訟從人道主義和人性的立場出發(fā),將舉證責任“絕對地”賦予控訴方承擔。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民事訴訟中仍舊保持著舉證責任的原始風貌,它一直繼承著古羅馬法的傳統(tǒng),是羅馬法傳統(tǒng)的正統(tǒng)繼承者。然而,自從20世紀50年代以后,舉證責任理論已經(jīng)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學者們對于舉證責任的性質和功能有了新的看法。研究舉證責任的歷史變化和新的勢態(tài),有助于開闊我們的視野,有助于我們對我國訴訟實踐中的問題作出全面的、深入的思考,有助于我們的民事訴訟立法現(xiàn)代化。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選擇“舉證責任分配”作為研究課題,最直接的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我國現(xiàn)實的審判實踐中,訴訟遲延問題極其嚴重。這種情況之所以發(fā)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遲延提交證據(jù)造成的,例如:(1)原告或者被告、或原被告雙方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jù);(2)原告或者被告、或原被告雙方在一審中故意隱匿證據(jù)而拖延到二審中提交;(3)在終審之后的再審過程中提交所謂新證據(jù),等等。從理論上看,這些當事人遲延提交證據(jù)的行為顯然是不妥當?shù)?。但是,它們卻符合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合法的”民事訴訟行為。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種合法但不合情理的行為呢?我們是否有必要檢討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的合理性并作出適當?shù)母倪M呢?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涉及到如何認識舉證責任的基本性質和基本功能的問題。然而,從我國目前關于舉證責任的學術研究成果來看,缺乏系統(tǒng)性、科學性,因而,必須加以切實的、深入的研究,以解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我認為,上述合法但不合情理的行為違反了舉證責任的時效性原理。舉證責任的時效性有何意義?舉證責任的功能之一就在于保障民事訴訟提出證據(jù)的時效性和整個訴訟的時效性;在于保障在法律真實的前提下及時地結束案件。對此,我們必須有深刻的認識。時效性要不要遵守?不遵守有何后果?如何追求這種后果?這些問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都是空缺。實踐中人們對此有什么反應?回答是各行其是。因此,舉證責任的改革中,許多人就提出強化舉證責任以保障及時結案的主張,這是有客觀的現(xiàn)實依據(jù)的。但是,必須用理論來進行指導。這種理論就是舉證責任基本性質的學說和舉證責任的功能學說。 其次,舉證責任基本性質的學說認為,一方在終審中敗訴的,由其承擔敗訴的后果。如果在終審后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的,應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進行處理,以保證認定案件事實的正確性和判決結果的公正性,達到“客觀真實”的境界。那么,這種“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對舉證責任及其分擔有什么影響呢?我們知道,從20世紀30年代起,“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就成為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人民司法工作一貫堅持的工作原則。它在糾正冤假錯案、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保障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它現(xiàn)在仍然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現(xiàn)實的民事審判工作中,這項原則同具體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舉證責任制度之間存在一些令人惶惑的問題:(1)維護“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追求“客觀真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威地位,是否會削弱甚至消除舉證責任制度呢?如果絕對地一味地強調“客觀真實”,那么,“敗訴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的制度如何得到保障?如果維護“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追求“客觀真實”確實是至高無上的司法原則,那么,在因規(guī)定的時間內舉證不能而作出判決之后,又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的場合,是不是要以犧牲舉證責任的基本性質為代價?(2)如果軟化或消除舉證責任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影響力,那么,維護“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追求“客觀真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威地位還有何種意義?(3)什么叫做客觀真實?它的標準是什么?難道尊重舉證責任的基本性質就不能保證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嗎?(4)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維護舉證責任的基本性質重要,還是維護“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追求“客觀真實”更重要?兩者孰輕孰重?(5)它們之間的關系到底應按什么原則進行處理?難道我們就不能采取一種辦法,求得兩者之間的和諧的平衡關系,或者說是在兩者之間求得一種折衷呢? 再次,上述兩個問題常常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然而,這兩個具自密切聯(lián)系的問題在一個案件中同時發(fā)生的時候,從目前所發(fā)表的文章來看,人們往往只是從時效性上看問題。他們認為,在案件終審后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的情況下,如果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進行處理,必然會破壞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證據(jù)的制度,造成訴訟拖延。至于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處理上述問題,是否會影響到舉證責任的根本性質——“承擔敗訴后果的風險”問題,他們并不給予鶯視或者討論。這無疑存在認識上的片面性?;蛟S他們并沒有意識到這種認識的片面性,但是,很顯然,這種片面的思想方法不可能圓滿地解決上述問題。 第四,舉證責任的不可轉移性常常是被人們所忽視的問題。事實上,在舉證責任理論中,舉證責任是否可以轉移的問題涉及舉證責任的基本性質是否穩(wěn)定、公平原則在舉證責任分配階段能否得到落實的根本問題。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否可以轉移對于被告的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切實保障,具有特殊的現(xiàn)實意義。然而,這些問題似乎并沒有引起我國訴訟法學界的重視。長期以來,由于受前蘇聯(lián)法學的影響,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中,“舉證責任轉移理論”早已成為學者們的共識,幾乎沒有人對此提出反對意見。因此,可以說,舉證責任轉移理論實際上是存在于我國訴訟法學中的一個盲區(qū),對于司法實踐具有消極的影響。這是必須加以澄清的。 第五,從國際范圍來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例如,在美國,發(fā)現(xiàn)程序被認為是民事訴訟發(fā)展史上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里程碑。但是,由于發(fā)現(xiàn)程序的啟用,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必要性明顯地弱化了,舉證責任的分擔在當事人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了。在某些民事案件中,由于不懂專業(yè)的陪審團進行審判,在需要利用舉證責任衡量當事人雙方所提供證據(jù)的分量的場合,舉證責任的價值并不能得出突出的顯現(xiàn),舉證責任有時顯得可有可無;是否強調舉證責任似乎無足輕重。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采用美國民事訴訟的發(fā)現(xiàn)程序的主張來說,是否應當對發(fā)現(xiàn)程序的利弊、發(fā)現(xiàn)程序與舉證責任的關系、發(fā)現(xiàn)程序的采用是否真正能夠帶來公平的審判等問題作出更深入的全面的思考? 我認為,對于上述問題,只有通過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才能獲得圓滿的答案。而這樣的答案無論對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的完善,還是對我國審判實踐提供正確的理論指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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