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頁數(shù):723
內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正式文本)(理解與適用)(2004年卷)》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選編,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之司法解釋的匯編整理,集權威性、全面性、實用性和時效性于一體。收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其中,理解與適用指南部分是由司法解釋起草人親筆撰寫—剖析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及焦點問題。為法律工作者,學習者提供了重要參考。
書籍目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 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1) (2004年1月2日)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 首成立問題的批復(16) (2004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地點以外采 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 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9) (2004年3月26日)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 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23) (2004年4月14日)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chǎn)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 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30) (2004年6月21日)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jù)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批復(37) (2004年7月13日)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fā)生法 律效力問題的批復(42) (2004年7月26日)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 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45) (2004年7月26日)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51) (2004年7月26日)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 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57) (2004年8月10日)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 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 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1) (2004年9月3日)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 定(86) (2004年9月16日)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 書的若干規(guī)定(103) (2004年9月17日)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113) (2004年10月25日)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 財產(chǎn)的規(guī)定(130) (2004年11月4日)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 的規(guī)定(149) (2004年11月15日)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 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72) (2004年11月25日)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出口退稅托管帳戶質押貸款案件 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179) (2004年11月22日)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5) (2004年12月8日)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202) (2004年12月16日)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22) (2004年12月30日)附錄 ……
章節(jié)摘錄
第16-18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關聯(lián)信息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4]2號正式文本i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6月10日《關于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祝二軍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各地對此理解和做法也不盡一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就此問題特提出請示。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專門作出《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司法解釋的發(fā)布實施,有利于統(tǒng)一司法實踐,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有利于維護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益,特別是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筆者認為,在理解和適用《批復》過程中,主要應該把握如下幾個問題:一、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與自首成立的要件無關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首的成立有兩個要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即投案的自動性;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即供述的真實性、完整性。這兩個要件,從性質上看,屬于客觀要件;從邏輯關系上看,屬于充分必要條件。只要符合這兩個要件,就是自首成立;同時,只有符合這兩個要件,自首才能成立。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有多種多樣的動機,如可能出于真誠悔罪,爭取從寬處理,也可能是懾于法律威嚴,生活無著,走投無路,等等。無論動機如何,只要不影響投案的自動性以及供述的真實性、完整性,在認定被告人自首是否成立時就可以不予考慮。審判實踐中,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例如,被告人承認接受過別人數(shù)額較大的錢財,但認為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否.認是受賄;被告人承認盜竊別人財物,但認為財物的實際價值低于司法機關認定的價值,不足以構成盜竊罪,等等??梢钥闯?,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屬于被告人主觀方面的內容,與自首成立的上述客觀要件無關,因此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被告人供述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也不以被告人的認識、判斷、辯解為轉移,而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二、允許被告人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解。符合設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設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雖然包括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過自新、接受教育改造,但主要是在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降低辦案成本,提高刑事訴訟效率。被告人雖然對行為性質進行了辯解,但只要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將其認定為自首是符合立法目的的。三、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依法享有辯護權利,即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應判處刑罰輕重等問題提出意見,進行辯解。這種辯護權利被告人不但在第一審過程中享有,而且在第二審過程中仍然享有。甚至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后,被告人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仍然有權利提出辯解,進行申訴。被告人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解,正是其依法行使辯護權利的體現(xiàn)。在審判過程中,只要被告人不否認其供述的犯罪.事實,就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否則,不僅與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馳.而且不利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真正地、完全地實現(xiàn)。 應當看到,依法享有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憲法權利。在今年的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憲法修正案,其中就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本《批復》的公布,也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在司法上的人權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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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協(xié)力奉獻?! ∪妫菏珍浰痉ń忉尅⑺痉ń忉屝晕募?、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深入:剖析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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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選編,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之司法解釋的匯編整理,集權威性、全面性、實用性和時效性于一體。收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其中,理解與適用指南部分是由司法解釋起草人親筆撰寫—剖析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及焦點問題。為法律工作者,學習者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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