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孫國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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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的一天,就在“非典”在北京爆發(fā)之后不久,我忽然接到一個朋友的電話。他的故事讓我大吃一驚。原來他與人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對方不請律師,不訴諸法律,卻找了一批社會人士上門討債。這些人膽大妄為,不僅強行扣押了他的身份文件和個人財產(chǎn),而且把他軟禁在家中達十天之久,逼他償還一筆有爭議的債務。在此期間,他和對方談判,并且不止一次報警,但都無濟于事。后來他找機會溜出來見了一位律師。律師說可以把這件事“擺平”,開價人民幣10萬元,必須先付錢。這件事沒有成,不是因為錢,而是因為他信不過那個律師。
找到我之前,他已經(jīng)四處求告,但是處處碰壁。最后他很真誠地問我:在中國有沒有一種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求諸的公開、合法和有效的制度?這個問題讓我感到有點尷尬。我可以告訴他的那些“公開、合法”的辦法他全都試過,但這些辦法在現(xiàn)實世界里無一是“有效”的。盡管如此,我還是建議他通過法律解決問題,我甚至試著通過熟人幫助他另找律師。這一次幾乎談成。失敗的原因仍然不是錢(碰巧的是又開價10萬元,但不要求事先一次付清),而是律師的工作方式,這種方式讓人感到,這些律師感興趣的首先是錢,而不是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多年前寫過兩篇討論訟師的文字,認為古人對訟師多負面評價,不盡是文人的偏見,而與訟師這一特定社會群體的性質(zhì)有關,與訟師生長和活動于其中的社會的構造有關。就此一點而言,律師與訟師,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包含了重大的社會變遷在其中。不過在另一方面,我也發(fā)現(xiàn),在微觀的和技術的層面,訟師與律師未嘗沒有共同之處,二者之間的界線也并非涇渭分明。由此引申出來的問題是,從訟師到律師的轉變在中國究竟如何發(fā)生?這一轉變對律師的成長和性格有無影響?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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