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6 出版社:法律 作者:齊守印 楊敏主編 頁數(shù):453
內容概要
世界各國一般在憲法中對稅收立法權予以明確,并將其作為稅收法律主義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確定了我國稅收法律的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務院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不得制定稅收行政法規(guī);地方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guī),除非為了執(zhí)行稅收法律和稅收行政法規(guī),但是沒有明確稅收立法的專有權。
作者簡介
齊守印,1951年8月生,河北省遷西縣人。經(jīng)濟學博士,研究員。中國財政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財政部財政科研所博士研究生導師?,F(xiàn)任河北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1978年以來,先后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jīng)濟日報》、《學習時報》、《中國財經(jīng)報》和《財貿經(jīng)濟》、《財政研究》、《中國財政》、《管理世界》、《理論前沿》、《經(jīng)濟理論與經(jīng)濟管理》等報刊發(fā)表文章200余篇,由人民出版社、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等出版《中國公共經(jīng)濟體制改革與公共經(jīng)濟學論綱》等專著3部,主編《公共財政概論》、《公共財政支出》、《社會主義企業(yè)競爭原理與藝術》、《工業(yè)企業(yè)財務管理新編》等著作10余部。先后獲全國財政理論優(yōu)秀研究成果特別獎和一等獎、河北省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省長特別獎和一等獎以及全國第三屆行政管理科學優(yōu)秀論著一等獎等諸多重要獎項?! 蠲簦?978年畢業(yè)于湖北財經(jīng)學院(現(xiàn)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同年分配到財政部工交司工作;1985年任財政部工交司制度處副處長、處長。1994年任財政部條法司副司長。2001年起任財政部條法司司長。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財政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節(jié) 財政和財政立法第二節(jié) 主要發(fā)達國家財政立法概況第三節(jié) 中國財政法制現(xiàn)狀與改革前瞻第二章 預算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預算法概述第二節(jié) 預算管理體制第三節(jié) 預算管理程序第四節(jié) 預算監(jiān)督制度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稅收立法制度第二節(jié) 稅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jié) 稅收管理體制第四節(jié) 稅法分論第五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節(jié) 稅收救濟法第四章 國債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國債與國債法第二節(jié) 國家內債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 國家外債法律制度第五章 財政收支劃分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財政收支劃分法律概述第二節(jié) 財政級次設置的法律規(guī)定第三節(jié) 政府間財政支出責任配置的法律規(guī)定第四節(jié) 政府間財政收入歸屬及稅收立法權劃分的法律規(guī)定第六章 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政府間轉移支付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主要國家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 中國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第七章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政府采購概述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模式第三節(jié) 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節(jié) 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第八章 財政監(jiān)督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財政監(jiān)督法概述第二節(jié) 主要國家的財政監(jiān)督法制建設第三節(jié) 中國財政監(jiān)督法制建設第九章 走全面依法理財之路第一節(jié) 中國依法理財?shù)默F(xiàn)狀及問題第二節(jié) 主要國家依法理財經(jīng)驗的借鑒第三節(jié) 全面推進中國依法理財進程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從我國目前分稅制實施的情況看,主要問題是現(xiàn)行分稅制收入劃分標準不統(tǒng)一:既按稅種又按隸屬關系劃分,如企業(yè)所得稅;既按隸屬關系又按行業(yè)劃分,如地方企業(yè)所得稅;既按稅種又按行業(yè)劃分,如營業(yè)稅;既按稅種又按稅目劃分,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利息所得稅歸中央;既按稅種又按征管機構劃分,如增值稅(屬共享稅,但海關征收的增值稅劃歸中央)。收入劃分上的多重標準,違背了國際分稅制的規(guī)范要求,既在理論上難以界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內涵和外延,也在實際工作中增加了國稅與地稅雙方的征管難度,不利于中央與地方各自稅收體系的完善。因此,重建分稅制下的財權劃分,重在取消多重標準的收入劃分方法,嚴格按稅種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收入,建立起中央與地方兩套獨立的稅收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分配關系?! 〉诙?,現(xiàn)行分稅制的內容還只限于財政收入特別是稅收收入的簡單劃分,在支出劃分上仍然維持包干體制下的中央與地方支出劃分格局。因此,需要在《政府事權劃分法》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更高層次的法律效力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基本法》,取代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以規(guī)范各級政府間的財政支出職責和財政收入權限。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內容既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同時還要對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財政關系做出時確的規(guī)定。預算法關于預算級次和預算收支劃分的內容應當以財政收支劃分法作為基礎。二者之間的關系是,預算法主要是程序法,且一般涵蓋本級預算的各個主體之間的財政關系。而財政收支劃分法則屬于實體法,它處理的是各級預算之間的相互關系?!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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