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的法理之維

出版時間:200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孫萬勝  頁數(shù):236  字數(shù):211000  

內容概要

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即法院享有的,對糾紛當事人的事實問題主張和法律問題主張依法進行判斷,以維護法的價值的終局性權力。    一個完整的司法權形態(tài)包含著糾紛、法官和程序三方面的構成要素,可以把司法權劃分為國家本位型、程序本位型和目的本位型三種理想類型。    司法權的理想在于,司法權能夠在一系列相互對立的價值范疇之間獲得一種觀念和制度上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對司法權的現(xiàn)實的超越。    實現(xiàn)司法權理想的途徑在于司法改革,使司法權外部運動結構和內部運行結構合理化程度得到提升。    讓我們保持對司法改革的理性期待!

作者簡介

孫萬勝,男,1951年出生,山東省鄆城縣人。歷任長春市公安局副局長,長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吉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1996年獲東北師范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6月獲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先后在《刑事法評論》、《政法論壇》、《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等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多篇

書籍目錄

緒言第一章  司法權的理論起點  第一節(jié) 司法權的性質    一 認識司法權性質的理論準備    二 對司法權性質的理論闡述    三 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性質比較分析  第二節(jié) 司法權的運行特征    一 司法權是認知活動與評價活動的統(tǒng)一    二 司法權是形式推理與辯證推理的統(tǒng)一    三 司法權是交涉性判斷與自主性判斷的統(tǒng)一  第三節(jié) 司法權的功能    一 司法權的功能原理    二 司法權功能原理的應用第二章  司法權的要素  第一節(jié) 司法權的對象——糾紛    一 糾紛的一般意義    二 糾紛的要件標準    三 糾紛的判斷機理  第二節(jié) 司法權的主體——法官    一 法官何以成為司法權的主體?    二 價值判斷 ——法官不能回避的挑戰(zhàn)    三 法官應對挑戰(zhàn)的客觀性期待基礎  第三節(jié) 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    一 程序的兩個重要屬性    二 程序的司法權正當化功能原理    三 程序的司法權正當化功能操作機制第三章  司法權的運行類型  第一節(jié) 司法權運行類型的釋義    一 韋伯的理想類型觀    二 司法權運行類型的歸納基礎與形態(tài)    三 司法權運行類型的應用意義  第二節(jié) 國家本位型司法權    一 國家本位型司法權的觀念基礎    二 國家本位型司法權的構成形態(tài)  第三節(jié) 程序本位型司法權    一 程序本位型司法權的觀念基礎    二 程序本位型司法權的構成形態(tài)  第四節(jié) 目的本位型司法權    一 目的本位型司法權的觀念基礎    二 目的本位型司法權的構成形態(tài)第四章  司法權的現(xiàn)實與理想第五章  通過司法改革實現(xiàn)司法理想保持對司法改革的理性期待主要參考書目ABSTRACT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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