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中國經濟出版社 作者:劉國福 編譯 頁數: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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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移民法學在中國尚是一門新興學科,近幾年來發(fā)展很快,并日益受到法學界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本書是配合移民法科研、教學的參考讀物,選擇了該領域最重要、最基本的90余個國際文件和最具有代表性的35個案例。其中很多國際文件(英文原文)和案例(經作者翻譯和整理)都是第一次被引入國內,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
作者簡介
劉國福,汕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悉尼科技大學哲學博士,曾任教于澳大利亞達爾文大學和中國礦業(yè)大學(北京),以及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法律顧問,北京澳美萬博咨詢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等。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一般性世界公約 1.1921年過境自由公約與規(guī)范 2.1921年過境自由規(guī)約 3.1937年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條約(節(jié)錄) 4.1960年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5.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6.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節(jié)錄) 7.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8.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9.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節(jié)錄) 10.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1.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節(jié)錄) 12.1993年跨國收養(yǎng)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13.2000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節(jié)錄)第二部分:一般性地區(qū)公約 1.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 2.1961年歐洲社會憲章(節(jié)錄) 3.1963年歐洲人權公約:第四議定書(節(jié)錄) 4.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 5.1975年赫爾辛基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后文件(節(jié)錄) 6.1981年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7.1988年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議定書 8.1989年歐洲安全與合作大會維也納會議最后文件(節(jié)錄) 9.1990年關于歐洲安全與合作理事會人類大會哥本哈根會議的文件 10.1992年歐洲聯(lián)盟條約(節(jié)錄) 11.1994年阿拉伯國家人權憲章 12.1996年歐洲社會憲章(修訂)(節(jié)錄)第三部分:國籍和無國籍人 1.1930年關于國籍法沖突的幾個問題的公約 2.1930年關于雙重國籍某種情況下兵役義務的議定書 3.1945年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 4.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5.1958年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關于雙重國籍問題條約 6.1958年海員國籍證書公約 7.1961年關于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8.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tài)公約 9.1963年歐洲減少多重國籍和多重國籍下兵役義務公約第四部分:外國人和少數族裔 1.1928年哈瓦那關于外國人地位的公約 2.1995年歐洲保護少數族裔框架公約第五部分:難民 1.1950年聯(lián)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規(guī)程 2.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 3.1957年難民海員協(xié)議 4.1959年歐洲取消難 ……第六部分:庇護和引渡第七部分:遷徒勞工第八部分:宣言第九部分:建議、原則和指南第十部分:其他國際文件第十一部分:案例
章節(jié)摘錄
六、派遣國或使館得派特別外交信差。遇此情形,本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亦應適用,但特別信差將其所負責攜帶之外交郵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復享有該項所稱之豁免?!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在準許入境地點降落之商營飛機機長轉遞。機長應持有官方文件載明構成郵袋之郵包件數,但機長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館員一人徑向飛機機長自由取得外交郵袋?! 〉诙藯l使館辦理公務所收之規(guī)費及手續(xù)費免征一切捐稅。 第二十九條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并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谌畻l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二、外交代表之文書及信件同樣享有不得侵犯權;其財產除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guī)定外,亦同?! 〉谌粭l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 (甲)關于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其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之不動產不在此列; (乙)關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國而為遺囑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繼承事件之訴訟; (丙)關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國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之專業(yè)或商務活動之訴訟?! 《⑼饨淮頍o以證人身份作證之義務。 三、對外交代表不得為執(zhí)行之處分,但關于本條第一項(甲)、(乙)、(丙)各款所列之案件,而執(zhí)行處分復無損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權者,不在此限?! ∷摹⑼饨淮聿灰蚱鋵邮車茌犓碇砻舛獬涫芘汕矅茌??! 〉谌l 一、外交代表及依第三十七條享有豁免之人對管轄之豁免得由派遣國拋棄之。 二、豁免之拋棄,概須明示?!∪?、外交代表或依第三十七條享有管轄之豁免之人如主動提起訴訟即不得對與主訴直接相關之反訴主張管轄之豁免。 四、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上管轄豁免之拋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zhí)行之豁免亦默示拋棄,后項拋棄須分別為之。 第三十三條 一、除本條第三項另有規(guī)定外,外交代表就其對派遣國所為之服務而言,應免適用接受國施行之社會保險辦法?! 《J芡饨淮砉陀弥饺似鸵垡鄳碛斜緱l第一項所規(guī)定之豁免,但以符合下列條件為限: (甲)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 (乙)受有派遣國或第三國之社會保險辦法保護者?! ∪?、外交代表如其所雇人員不得享受本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之豁免,應履行接受國社會保險辦法對雇主所規(guī)定之義務?! ∷摹⒈緱l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guī)定之豁免不妨礙對于接受國社會保險制度之自愿參加,但以接受國許可參加為限?! ∥濉⒈緱l規(guī)定不影響前此所訂關于社會保險之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亦不禁止此類協(xié)定之于將來議訂。 第三十四條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征之國家、區(qū)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甲)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價格內之間接稅; (乙)對于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課征之捐稅,但其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而置有之不動產,不在此列; (丙)接受國課征之遺產稅、遺產取得稅或繼承稅,但以不抵觸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為限; (丁)對于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征之捐稅,以及對于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yè)上所為投資課征之資本稅; (戊)為供給特定服務所收費用; (己)關于不動產之登記費、法院手續(xù)費或記錄費、抵押稅及印花稅;但第二十三條另有規(guī)定者,不在此列。
編輯推薦
本書是配合移民法科研、教學的參考讀物。全書分為一般性世界公約、一般性地區(qū)公約、國籍和無國籍人、外國人和少數族裔、難民、庇護和引渡、遷徒勞工、宣言、其他國際文件等十一個部分,包括了該領域最重要、最基本的90余個國際文件和最具有代表性的35個案例,并且每個部分都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編排,具有良好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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