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

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群眾出版社  作者:陳葦  頁數(shù):763  

前言

為適應調整新形勢下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議事日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法學專家建議稿)已出臺第四稿,正在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作者試圖在自己過去對婚姻家庭法理論專題研究的基礎上(本人曾就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結婚制度、夫妻財產(chǎn)制、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監(jiān)護權、離婚損害賠償?shù)葐栴}進行專題研究,發(fā)表相關論文),根據(jù)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新情況,較系統(tǒng)地考察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分析現(xiàn)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比較國外立法并借鑒其經(jīng)驗,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各項基本制度提出修改、補充和完善的立法建議,為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具有時代精神的婚姻家庭法,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全書共分為序論、本論和附論三大部分。序論旨在介紹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新形勢下,中國婚姻家庭的新變化、新情況與現(xiàn)行婚姻法修訂的歷史背景;闡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與基本原則;評述當代婚姻家庭法的變革趨勢及其對我國婚姻法修改和完善的啟示。本論對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的各項基本制度進行研究,著重分析立法之不足,進而提出補充、完善立法的建議,并對立法修改中有分歧的熱點難點問題,比較各種觀點,分析其利弊,提出自己的見解,以供立法機關參考。

內容概要

作者試圖在自己過去對婚姻家庭法理論專題研究的基礎上,根據(jù)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新情況,較系統(tǒng)地考察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分析現(xiàn)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比較國外立法并借鑒其經(jīng)驗,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各項基本制度提出修改、補充和完善的立法建議,為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具有時代精神的婚姻家庭法,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作者簡介

陳葦,女,四川資中縣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留該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為婚姻家庭繼承法、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護。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公派出國留學,作為訪問學者到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進修外國家庭法一年,現(xiàn)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博士生導師、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所所長、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國際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市法學會學術委員、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咨詢專家、重慶市婦聯(lián)法律顧問。在《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法學》、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i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學術刊物發(fā)表中英文學術論文60余篇;獨著《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主編《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法比較研究》、《當代中國民眾繼承習慣調查實證研究》、《加拿大家庭法匯編》、《澳大利亞家庭法(2008年修正)》等著作10余部。

書籍目錄

第一版自序第二版自序本書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簡稱序論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jié)  當代中國婚姻家庭的新情況與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意義     一、當代中國婚姻家庭的新情況     二、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意義   第二節(jié)  現(xiàn)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與變革趨勢     一、現(xiàn)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二、現(xiàn)代婚姻家庭法的變革趨勢   第三節(jié)  評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成功與不足     一、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歷史背景     二、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主要內容及立法理由分析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之補充、完善的建議本論 第二章  親屬關系通則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我國親屬關系通則性規(guī)定之不足及立法意見的分歧     一、我國親屬關系通則性規(guī)定之不足     二、我國親屬關系通則性立法意見的分歧   第二節(jié)  我國親屬關系通則之立法建議稿及理由分析     一、我國親屬關系通則立法建議稿     二、立法理由分析 第三章  結婚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我國1980年《婚姻法》結婚制度研究     一、我國1980年《婚姻法》結婚制度之不足     二、我國1980年《婚姻法》結婚制度的修改、補充建議及主要理由     三、我國1980年《婚姻法》結婚制度修改中有分歧意見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二節(jié)  事實婚姻研究     一、事實婚姻的界定     二、事實婚姻的效力     三、我國事實婚姻的現(xiàn)狀及其立法對策     四、我國事實婚姻法律制度之重構   第三節(jié)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研究     一、建立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思考     二、無效婚姻的靜態(tài)識別與動態(tài)監(jiān)控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之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的完善   第四節(jié)  非婚同居研究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界定     二、我國有關非婚同居立法的現(xiàn)狀及不足     三、我國設立非婚同居法的社會基礎     四、我國非婚同居立法構想的基本思路     五、我國非婚同居法之“立法建議稿” 第四章  夫妻關系法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夫妻人身關系法研究     一、1980年《婚姻法》夫妻人身關系立法完善研究     二、論夫妻同居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二節(jié)  夫妻財產(chǎn)制研究     一、現(xiàn)代夫妻財產(chǎn)法的立法宗旨與立法原則     二、1980年《婚姻法》夫妻財產(chǎn)制修改中有分歧意見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論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的新發(fā)展及其立法完善     四、論婚后所得養(yǎng)老金利益由夫妻共享之法理基礎及其分割方法     五、論婚內夫妻一方家務勞動的價值及職業(yè)機會利益損失的補償之道 第五章  離婚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當代中國的離婚情況     一、我國的三次離婚高峰期及近五年(2003~2008年)的離婚率     二、我國第三次離婚高峰期之離婚原因分析   第二節(jié)  我國1980年《婚姻法》離婚制度研究     一、我國1980年《婚姻法》登記離婚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二、我國1980年《婚姻法》判決離婚法定條件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第三節(jié)  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權問題研究     二、離婚訴訟前處理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一種新機制   第四節(ji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一、建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二、建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分歧意見的難點問題     三、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研究 第六章  親子關系法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親子法立法原則的變遷     二、親權(父母照護權)   第二節(jié)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親子法研究     一、我國1980年《婚姻法》親子法之不足     二、完善我國親子法的建議   第三節(jié)  建立我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研究.     一、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意義     二、外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之立法     三、外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之比較評析     四、建立我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思考   第四節(jié)  論“兒童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在我國的確立     一、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親子關系的規(guī)定     二、我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親子關系立法的成功與不足     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有關“兒童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的立法概況     四、修改、補充我國婚姻家庭法及相關立法的建議 第七章  監(jiān)護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監(jiān)護制度的意義     二、監(jiān)護制度的演進   第二節(jié)  我國監(jiān)護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國監(jiān)護制度之不足     二、完善我國監(jiān)護制度的立法建議   第三節(jié)  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公法化變革研究     一、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公法化變革的社會背景     二、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公法化變革的理論基礎     三、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公法化變革的具體制度     四、我國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公法化變革的思考 第八章  扶養(yǎng)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我國1980年《婚姻法》扶養(yǎng)制度研究     一、我國1980年《婚姻法》扶養(yǎng)制度之不足     二、完善我國扶養(yǎng)制度的立法建議   第二節(jié)  中俄離婚扶養(yǎng)制度研究     一、離婚扶養(yǎng)的性質和立法目的     二、俄羅斯現(xiàn)行離婚扶養(yǎng)制度     三、中國現(xiàn)行離婚經(jīng)濟幫助制度     四、中國和俄羅斯離婚扶養(yǎng)制度之比較評析     五、完善中國離婚扶養(yǎng)制度的立法建議附論(專題研究)  論預防和制止我國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我國農村家庭暴力調查實證研究  我國臺灣地區(qū)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與司法之研究及其啟示  夫妻財產(chǎn)制研究——瑞士夫妻財產(chǎn)制研究及其對完善我國立法的啟示  我國《婚姻法》的社會性別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構建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國婚姻家庭法六十年主要參考文獻第一版后記第二版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意義(一)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社會背景1980年《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第二部婚姻法,它是在“十年動亂”結束不久,在撥亂反正的新形勢下出臺的。它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建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經(jīng)驗,對1950年《婚姻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它的實施對于鞏固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都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它在一定歷史時期和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調整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其歷史功績是應當充分肯定的。如前所述,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婚姻家庭的主流,1980年《婚姻法》功不可沒。但該法至今已施行了近20年,這20年正值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都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fā)生了很大變化。1980年《婚姻法》日益顯示出存在某些不足,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受資產(chǎn)階級腐朽思想和封建殘余的影響,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重婚、納妾、姘居等現(xiàn)象增多,對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均產(chǎn)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離異家庭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得不到妥善解決,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并由此引發(fā)了女性犯罪率的上升。因此,我國廣大人民群眾迫切希望能及早修改婚姻法,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與時代精神、導向正確、全面系統(tǒng)科學、可操作性強的新婚姻家庭法。(二)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缺陷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在該法頒布時就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其主要包括:名稱與其調整的對象不完全相符合、調整的范圍較窄、某些條款較為簡略、某些規(guī)定難以把握和執(zhí)行、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例如,從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看,包括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其名稱理應為婚姻家庭法或家庭法,但其卻名為婚姻法,意味其僅調整婚姻關系,造成名實不符;從我國婚姻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看,僅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調整的范圍較窄;從我國婚姻法的內容看,父母子女關系、夫妻財產(chǎn)制以及離婚制度的有關條款均過分簡略,可操作性較差;另外還有一些立法內容缺乏系統(tǒng)性,并存在空白,如親屬關系通則、無效婚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均尚屬空白,等等。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發(fā)展,由于我國未及時修改、補充相關立法,致使立法滯后而表現(xiàn)出的缺陷??偟恼f來,1980年《婚姻法》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為如下方面:1.親屬關系通則立法之不足。親屬關系通則立法的不足,除在婚姻法這一基本法層次上,未對親屬關系作出通則性規(guī)定,未明確規(guī)定親屬的概念和種類,親屬關系的發(fā)生、消滅和效力以及近親屬的范圍外,還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以“代”作為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單位不科學;二是某些直系姻親未納入近親屬范圍,調整的范圍較窄。2.結婚制度立法之不足。結婚制度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較窄;二是禁止結婚的疾病規(guī)定較籠統(tǒng)且立法過于分散;三是結婚登記制度公示性不強;四是未設立全面系統(tǒng)的無效婚姻制度(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所規(guī)定)。3.夫妻關系法立法之不足。夫妻關系法立法的不足可分為兩個方面:(1)夫妻人身關系法之不足主要有:一是對夫妻同居關系未予規(guī)定,缺乏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的條款;二是對夫妻生育權未予規(guī)定,缺乏夫妻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及應正確行使生育權的條款;三是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未予規(guī)定,缺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相應條款。(2)現(xiàn)行夫妻財產(chǎn)制立法之不足主要有:一是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缺乏通則性夫妻財產(chǎn)關系的一般規(guī)定;二是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種類較少且結構不完整;三是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內容粗略且某些部分已經(jīng)過時。4.離婚制度立法之不足離婚制度立法的不足,可分為以下四個方面:(1)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登記離婚的條件過于簡略;二是未規(guī)定離婚考慮期;三是對違法登記離婚的效力未予明確具體規(guī)定。(2)我國判決離婚法定條件立法的不足,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存在不科學、不合理、可操作性差等缺陷。(3)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權問題,立法尚存缺陷: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權的行使單采雙方行使原則,已不符合新形勢下父母的需要;未規(guī)定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不便于執(zhí)法;未規(guī)定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與子女交往(包括探視)的權利。(4)尚未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離婚時不能依法追究過錯配偶一方違法侵害他方配偶合法權益的責任。

后記

自2000年5月我撰寫的《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一書被群眾出版社出版以來,至今已快10年了。當時,本人針對我國1980年《婚姻法》之不足,借鑒外國相關立法經(jīng)驗,結合我國實際,提出建立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的立法構想、增設對主要從事家務勞動的夫妻一方之特殊貢獻的經(jīng)濟補償、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建議,對我國修訂1980年《婚姻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并且,我在本書中研究的某些問題、提出的某些觀點,如“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婚姻是否當然無效”;“增設通則性夫妻財產(chǎn)關系的一般規(guī)定”;“增設非常法定財產(chǎn)制”;“夫妻一方婚內所得知識產(chǎn)權的期待經(jīng)濟利益之歸屬探討”;“增設夫妻個人財產(chǎn)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之間的補償請求權”;建議我國宜借鑒德國立法經(jīng)驗修改親子法,僅從父母是否結婚的角度,“將父母區(qū)分為‘已結婚的父母’與‘未結婚的父母’,而對子女不作‘婚生’與‘非婚生’的區(qū)分,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稱謂”,并且,從父母的角度立法,對已結婚的父母所生子女,設立“父母身份的推定”與“父母身份的撤銷”制度;對未結婚的父母所生子女,設立“父母身份的認可”與“父親身份的確認”制度,以體現(xiàn)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稱謂,不受父母有無婚姻關系的影響,體現(xiàn)現(xiàn)代法律對兒童尊重和保護的立法意旨,等等,至今仍具有前沿性和學術探討價值。近年來,不時有讀者給我來信,詢問求購本書。

編輯推薦

《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2版)》:2009年度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重點項目西南政法大學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是中國內地第一個專門研究外國家庭法的學術機構,現(xiàn)任主任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葦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聯(lián)合校內外的專家、學者以及婦聯(lián)和司法實際部門的人員,著力研究中外婚姻家庭繼承法以及婦女兒童領域的理論問題和司法實務問題,通過《家事法研究》系列叢書的出版,推出一批優(yōu)秀學術研究成果,為我國婚姻家庭繼承法的完善及婦女理論等的發(fā)展提供有益的借鑒經(jīng)驗,為立法機關修改婚姻家庭繼承法和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障的相關立法提出建}義,并且為司法實際部門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以期實現(xiàn)學術研究與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動,促進中外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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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這幾本書很好,百讀不厭,已經(jīng)讀過幾遍了;感覺很有價值,就又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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