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法年刊

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世界知識出版社  作者:劉楠來,李兆杰,凌巖 主編  頁數(shù):556  

內(nèi)容概要

  截至2010年,恐怖主義仍是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蘇聯(lián)解體之后,以前被兩極爭霸所掩蓋的宗教矛盾、種族矛盾和社會矛盾凸現(xiàn)出來,各種極端主義思潮層出不決,致使不能以正常手段實現(xiàn)政治或意識形態(tài)目的的極端主義者鋌而走險,在世界各地頻繁采取恐怖的手段。雖然實施恐怖行為是一種古老的犯罪現(xiàn)象,但是,自2]世紀開始以來,恐怖主義活動越演越烈,給無辜平民與財產(chǎn)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強烈反響,如“9?11”紐約恐怖襲擊案、美國駐肯尼亞、坦桑尼亞大使館爆炸案、西班牙馬德里火車爆炸案、印度孟買槍襲案等??植乐髁x活動正逐步趨于全球化和國際化,這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制訂相關的國際公約,積極從事反對恐怖主義的國內(nèi)立法工作,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和制止資助、籌備和實施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但是,在國際立法的層面,對恐怖主義的概念尚達不成統(tǒng)一的認識與理解。各國政府以及學術界對反恐行動是否構成武裝沖突,以及對一般犯罪行為、恐怖行為和恐怖主義行為的構成要件還存在著爭議。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在審判恐怖罪方面并沒有太多的實踐。

書籍目錄

論文
在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司法實踐中的恐怖罪
論《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中的侵略罪
試析侵略罪條款的法律影響
——以國際刑事法院管轄侵略罪的條件為視角
《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淺析
論國際法上的反措施制度
湖廣鐵路債券案始末及其后的中國債券案件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域外適用
——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在其領土內(nèi)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的解釋
論聯(lián)合國專家地位的確定
略論公司空間商業(yè)行為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論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法律費用賠償
提單管轄權條款效力比較研究
述評
國際海洋法法庭擔保國責任咨詢意見述評
跨界水的國際法律制度及其發(fā)展趨勢
外交領事人員在第三國的特權與豁免問題
國際法院關于海外投資外交保護問題的最新判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投票權與治理結構改革述評
活動與動態(tài)
中國國際法學會2010年主要活動綜述
中國國際法學會20]0年年會
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61屆會議簡況
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簡況
國際海洋法法庭2010年案件審理情況概述
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6屆會議綜述
——兼述《“區(qū)域”內(nèi)多金屬硫化物探礦和勘探規(guī)章》
文件資料
第65屆聯(lián)合國大會中國立場文件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報告”議題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國內(nèi)和國際的法治”議題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聯(lián)合國憲章和加強聯(lián)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報告”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工作報告”議題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考慮有效措施加強外交和領事使團和代表的保護和安全”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聯(lián)合國國際貿(mào)易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工作報告”議題的發(fā)言
中國代表在第65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普遍管轄權原則的范圍和適用”議題的發(fā)言
……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以最大的努力挽回損失,重建災區(qū)。在這一過程中,國際社會及時和慷慨的援助對災害應對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幫助作用。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此表示衷心感謝。作為一個自然災害頻發(fā)的國家,中國代表團認為,國際法委員會就“發(fā)生災害時的人員保護”專題所開展的工作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中國代表團注意到,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在本專題下審議了特別報告員巴倫西亞一奧斯皮納先生提交的第三次報告,起草委員會暫時通過了該報告中包含的三個條款草案,分別涉及人道主義原則、人的尊嚴及受災國的任務,并增加了一條關于保護人權的條款草案。我們對委員會及特別報告員的工作表示贊賞和感謝,并對上述條款草案做出如下評論:(一)關于條款草案第6條“應對災害的人道主義原則”。我們支持應對災害應基于人道主義、中立和公正原則的觀點,認為這一點對在應對災害方面提供國際援助尤為重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應僅出于人道主義目的,不應影響受災國的主權,也不應對其內(nèi)政造成干涉,援助的給予不應附加不適當?shù)臈l件。關于公正原則,我們注意到,特別報告員認為該原則包括不歧視、相稱和公正本身三項內(nèi)容。就“相稱性”而言,我們認為救災行動還應與兩方面情況相稱,一是受災地區(qū)和人員的實際需要,二是受災國自身救援與接受救援的實際能力。我們希望條款草案評注反映上述觀點,全面闡釋有關原則的涵義。(二)關于條款草案第7條“人的尊嚴”和第8條“人權”。我們理解在災害發(fā)生期間尊重人的尊嚴和人權對全面、完整地保護公民權益具有重要和現(xiàn)實意義。在發(fā)生重大災害的非常和緊急的情況下,或出于救援的目的,或出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實踐中有時不得不暫時減損某些人權,以確保救災行動迅速和高效地進行。這種對人權的暫時減損是為救災目的所必須的,也被現(xiàn)行國際法律文書所允許。因此,我們建議對相關案文措辭予以完善,保持適度的靈活性。(三)關于條款草案第9條“受影響國的任務”。該條第1款強調(diào),受影響國由于其主權而負有救災的責任。我們認為,在應對自然災害的行動中,國家主權不應僅體現(xiàn)在國家的責任和義務方面,還應該體現(xiàn)國家有權根據(jù)災害的具體情況和自身救災能力,決定是否邀請其他國家參與本國的救災行動,或者是否接受其他國家的援助。包括聯(lián)大46/182號決議在內(nèi)的很多國際文書均指出,國際社會對受災國提供援助,應當征得受災國的同意,這應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guī)則。我們希望這一點能在下一次報告中予以明確。我的發(fā)言完了,謝謝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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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法年刊(2010)》由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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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收集的考研書籍還沒全,等著當當上新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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