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韓關系史料選編

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世界知識出版社  作者:權赫秀  頁數(shù):431  

前言

近代中韓關系史是指19世紀中葉以來中韓兩國分別進入近代歷史以后所形成的歷史關系,就國家關系而言,則可以說是由傳統(tǒng)朝貢體制關系(thetributarysystemre.1ations)向近代條約體制關系(thetreatysys。terrlrelations)轉化并進一步確立與發(fā)展近代條約體制關系的歷史過程。這樣一個歷史過程,在時間上大體包括19世紀后半葉至20世紀前半葉的約一百年。眾所周知,1840~1842年的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成為近代中國歷史的開端,而1876年簽訂的《朝日修好條規(guī)》(又稱《江華條約》)則標志著韓國近代歷史的開端,同時也是近代中韓關系史的開端。至此,中韓兩國已經(jīng)先后進入近代歷史時期,并分別與歐美列強及新興日本建立了近代條約關系,同時又繼續(xù)保持著遵循朝貢關系體制的傳統(tǒng)雙邊關系。

內容概要

  中韓關系由歷史悠久的傳統(tǒng)朝貢關系向近代條約關系發(fā)生根本性轉變,大體上開始于19世紀中葉以后,其歷史進程不僅與當時中韓兩國的國內歷史及雙邊關系直接相關,而且也是與當時東亞局勢乃至世界格局息息相關,其影響則是既深且遠,以迄于今。本書是有關近代中韓關系史的一部基礎性研究資料集,共分為約章篇與文牘篇兩大部分,其中約章篇收錄從19世紀來到20世紀前半葉中韓之間主要條約、章程乃至協(xié)定、合同等計27件,實際上是反映這一期間中韓關系基本框架的主要國際法及制度性文獻。文牘篇則包括有關近代中韓兩國關系的奏折、咨文、書信、照會、公文、會談記錄等各種公私文獻計140件,旨在反映近代中韓關系吏的重大事件及其基本內容。附錄部分六份表格系由編著者根據(jù)國內外學界相關研究成果自行整理,以期為學界提供較為系統(tǒng)的有關近代中韓關系史背景知識與資料。上述各種文獻大多采自中、韓、日等國學界已刊文獻,個別文獻則是由編著者首次發(fā)現(xiàn)與整理,所有收錄文獻均加有背景說明,以交代史料內容及其產生時間與出處,并對收藏或收錄于國內外不同地點或不同文獻的史料進行逐字逐句的詳細???,以期為學界提供翔實可信的研究資料,進而避免“根據(jù)一國政府的公文來論外交,等于聽一面之詞來判訟”的失誤。有道是“史學便是史料學”。相信這樣一部經(jīng)過認真??迸c整理的基礎研究資料集應能對于國內外學界相關領域的研究與教學有所裨益。

作者簡介

權赫秀,1962年生,朝鮮族,吉林磐石人。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文學博士,曾任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招聘研究員,現(xiàn)任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治近代中國對外關系史,兼治東北亞國際關系史。在國內外學界先后出版《世紀大審判》、《19世紀末韓中關系史研究一以李鴻章的朝鮮認識與政策為中心》、《近代韓中關系史的再照明》及《當代韓國人文社會科學》(共編)、《韓國固有思想文化論》(共著)、《古代中國高句麗歷史續(xù)論》(共著)等,譯著有《我當了七天漢城市長》、《清日甲午戰(zhàn)爭與朝鮮》等,并發(fā)表相關研究論文近百篇。

書籍目錄

前言凡例第一部分 約章篇 1.朝鮮政府與招商輪船、開平礦務兩局商訂借銀合同 2.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3.奉天與朝鮮邊民交易章程 4.吉林朝鮮商民隨時貿易地方章程 5.輪船往來上海朝鮮公道合約章程 6.輪船往來上海朝鮮合約章程續(xù)約 7.仁川口華商地界章程 8.仁川濟物浦各國租界章程 9.會擬釜山華商地界章程 10.中國代辦朝鮮陸路電線合同 11.中國代辦朝鮮陸路電線續(xù)款合同 12.兵船來往上下章程 13.中國允讓朝鮮自設釜山至漢城陸路電線議定合同 14.元山電線條約 15.朝鮮商民各樣紙貨應完關卡稅厘擬定章程 16.朝鮮轉運衙門與華商同順泰號訂立貸款合同 17.廣商同順泰號擬定代辦朝鮮轉運局撥還上海道署官款辦法 18.朝鮮轉運衙門與華商同順泰號續(xù)訂貸款合同 19.朝鮮轉運衙門與華商同川頁泰號約訂購造淺水小火輪船條規(guī) 20.中韓通商條約 21.會議中韓邊界善后章程 22.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23.安奉鐵路轉運關于中國應行減價各項辦法 24.安奉鐵路與朝鮮鐵路國境通車協(xié)定 25.朝鮮南滿往來運貨減稅試行辦法 26.中國在朝鮮居留地廢止協(xié)定章程 27.關于延邊往來運貨減稅之換文第二部分 文牘篇 1.總理衙門奏排解法國構兵朝鮮事擬請禮部咨復朝鮮折(1866.10.1) 2.朝鮮國王歷陳洋舶情形致禮部咨文(1866.11.8) 3.朝鮮國王歷陳洋匪侵擾事致禮部咨文(1867.2.16) 4.禮部奏美使函件轉遞朝鮮而議商仍由該國王自行辦理折(1871.3.22) 5.朝鮮國王為美國兵船滋擾及不愿立約通商事致禮部咨文(1871.9.10) 6.總理衙門奏朝鮮辛未洋擾事件善后諸事折(1871.10.9) 7.總理衙門奏日本欲與朝鮮修好折(1876.1.17) 8.朝鮮國王為與日本辦理條約事復禮部咨文(1876.4)……第三部分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1.朝鮮政府與招商輪船、開平礦務兩局商訂借銀合同[背景資料]該合同由清政府招商輪船局及開平礦務局總辦唐廷樞與朝鮮政府代表趙寧夏、金宏集于1882年10月1日(清光緒八年八月二十日,朝鮮高宗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在天津訂立。該合同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中日韓關系史料》第3卷第968~970頁,朝鮮王朝方面文獻則不見。[約章內容]一①由礦務、輪船兩局,籌撥足色紋銀五十萬兩,借與朝鮮政府,專為商務興利之用。訂明每百兩每年遇閏不計外,取息八厘,計借款五十萬兩,則每年應由朝鮮政府繳利息銀四萬兩,分四季交還,每屆季終,繳銀一萬兩。一借款限十二年還清。前五年,每年只繳利不還本,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年除息銀外,定于年終帶還本銀七萬兩。還本若干,利銀亦按已還之本扣除若干。其第十二年,則還本銀八萬兩,與其應生息銀,恰清五十萬兩之數(shù)。一兌銀砝碼,較準二副,兩面畫押,各執(zhí)一副,日后還本繳利,均憑該砝碼交兌。嗣后若朝鮮政府所還本利之銀,非系足色紋銀,則按照時價補足,庶平色畫一,而免偏枯。一此項借款,訂明指定關稅作抵。倘屆繳利還本之期,關稅存銀不足作抵,應由朝鮮政府暫撥紅參稅項填補,以清款項。倘過期不還,即由輪船、礦務兩局,稟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另行設法辦理。一朝鮮富有五金各礦,準由礦務局隨時派人,人內地勘察。倘或擇地開采,則咨請朝鮮政府,參酌中西成例,商訂地租、礦稅章程,集股舉辦。倘朝鮮政府集資,自行開采,亦可延請礦務一局人助理,助理之人只領辛俸②,不分贏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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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一般的資料匯集,提供了比較難找的清韓邊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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