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要案審判(上下)

出版時間:2009-5  出版社:新華出版社  作者:愛德華·W.耐普曼  頁數(shù):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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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國要案審判》記錄了美國歷史上最知名、最有意義的審判案例,簡潔、精確,又有可讀性,為讀者和研究人員提供了豐富的閱讀和研究資料。像任何一部百科全書一樣,本書的收集和編撰也經(jīng)歷了一個復(fù)雜而艱難的過程,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些主觀性,不足之處在所難免。自從1607年詹姆斯鎮(zhèn)建立以來,實際上在美國法庭上已經(jīng)審理了不計其數(shù)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很多案件具有歷史或法律意義,或者因為某種原因引起了公眾廣泛的關(guān)注。為此,我試圖選擇最符合下面若干原則的200個案例。歷史意義:該案件是否影響了美國的歷史進程?比如,斯科特訴桑福德案是邁向美國內(nèi)戰(zhàn)的關(guān)鍵一步;波士頓謀殺案為美國獨立戰(zhàn)爭奠定了基礎(chǔ)。這兩個案件符合本條準則。法律意義:該案件是否開辟了一個司法先例,或者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有里程碑似的意義?這樣的案例包括:山姆·謝波德案,它開啟了關(guān)于審判前公開性的先例,這一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嬰兒M案影響了代孕母親身份契約的有效性;吉迪恩訴韋恩懷特案使得最高法院做出如下規(guī)定:在刑事案件中,各州應(yīng)為貧窮的被告無償提供辯護律師。

內(nèi)容概要

  審判一直是大眾的焦點和公眾參與的儀式,同時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戲劇?! ∠袢魏我徊堪倏迫珪粯樱緯占途幾绹ㄍド弦呀?jīng)審理過的200個案例,它們具有歷史意義、法律意義,并且是公眾關(guān)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國家中引起政治爭端的,有些案件是因為由一個或更多律師進行辯護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辯訴而富有傳奇色彩……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 愛德華·W.耐普曼 (Edward W.Knappman)  譯者:于卉芹 李忠軍

書籍目錄

美國要案審判:上 前言 介紹 1600s  安妮·哈奇遜(Anne Hutchinson)案:1637年和1638年  多羅西·塔爾拜(Dorothy Talbye)案:1638年  朱迪絲·凱奇波爾 (Judith Catchpole) 案:1656年  瑪麗·戴爾(Mary Dyer)案:1659年和1660年  尼古拉斯·莫爾(Nicholas More )彈劾案:1685年  雅各布·萊斯勒(Jacob Leisler)案:1691年  薩利姆(Salem)施展巫術(shù)案:1692年 1700s  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1735年  “黑人大計劃”案(Great Negro Plot)1741年  救助令案:1761年  堂區(qū)牧師訴訟案:1763年  波士頓大屠殺案:1770年  托馬斯·希基中士(Thomas Hickey) 軍事法庭受審案:1776年  彭海羅(Penhallow)訴盧珊娜(Lusanna)案:1777年  約翰·安德烈(Andre)少校案:1780年  夸克·沃克(Quock Walker)案:1781年-1783年  敵視和煽動叛亂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1798年  約翰·弗萊斯(John Fries)案:1799年 1800s  馬伯利(Marbury)訴麥迪遜(Madison)案:1803年  薩繆爾·蔡斯(Samuel Chase)彈劾案:1805年  喬治·史維尼(George Sweeney)案:1806年  艾倫·伯爾(Aaron Burr)案:1807年  約翰·弗朗西斯·耐普(John Francis Knapp)和約瑟夫·詹金斯·耐普(Joseph Jenkinss Knapp)案:1830年  徹羅基(Cherokee)族訴喬治亞州案:1831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新克(Cinque)案:1839年  亞力山大·霍爾姆斯(Alexander Holmes)案:1842年  麥肯基(Mackenzie)軍事法庭受審案:1843年  阿爾伯特·蒂雷爾(Albert Tirrell)案:1846年  約翰·韋伯斯特(John Webster)博士案:1850年  密蘇里州訴奴隸西利亞(Celia)案:1855年  德里德·斯科特決議(Dred Scott Decision):1856年  艾瑪·坎寧海姆(Emma Cunningham)案:1857年  “水果干布丁”阿姆斯特朗(Armstrong)案:1858年  丹尼爾·??藸査梗―aniel Sickles)案:1859年  約翰·布朗(John Brown)案:1859年  派卡德(Packard)訴派卡德案:1864年  薩繆爾·瑪?shù)拢⊿amuel Mudd)醫(yī)生案:1865年  亨利·沃茲(Henry Wirz)案:1865年  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彈劾案:1868年  海斯特·沃恩(Hester Vaughan)案:1868年  偏袒一方的麥卡德爾(Ex Parte McCardle)案:1868年  腐敗魁首特德(Tweed)案:1873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蘇珊B.安東尼(Susan B. Anthony)案:1873年  蒂爾頓(Tilton)訴比奇(Beecher)案:1875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克魯克尚克(Cruikshank)案:1875年  瑪?shù)倌崞潱∕artinez)訴德爾·瓦勒(Del Valle)案:1877年  雷諾茲(Reynolds)訴美利堅合眾國案:1879年  爾斯J.吉蒂尤(Charles Guiteau)案:1881年  吳義克(Yick Wo)訴霍普金斯(Hopkins)案:1886年  海馬克特(Haymarket)案:1886年  新奧爾良“黑手黨”案:1891年  麗奇·伯頓(Lizzie Borden)案:1893年  戴伯斯(Debs)案:1895年  西奧多·杜蘭特(Theo Durrant)案:1895年  普萊西(Plessy)訴佛格森(Ferguson)案:1896年  羅蘭·墨里尼克斯(Roland Molineux)案:1899年 1900s  萊昂·佐爾果茲(Leon Czolgosz)案:1901年  阿爾伯特·帕特里克(Albert Patrick)案:1902年  威廉·范·斯凱克(William Van Schaick)船長案:1906年  切斯特·吉勒特(Chester Gillette)案:1906年  哈里·肖(Harry Thaw)案:1907年-1908年  威廉“大比爾”海伍德(William “Big Bill” Haywood)案:1907年 1910-1919s  海德(Hyde)醫(yī)生案:1910年  麥克納馬拉(McNamara)兄弟案:1911年  三件套裙公司(Triangle Shirtwaist)失火案:1911年  弗洛伊德·艾倫(Floyd Allen)案:1912年  查爾斯·貝克(Charles Becker)案:1912年-1914年  利奧·弗蘭克(Leo Frank)案:1913年  喬·希爾(Joe Hill)案:1914年  湯姆·慕尼(Tom Mooney)案:1917年  愛麗絲·保羅(Alice Paul)及其他全國婦女團體成員案:1917年  斯肯克(Schenck)訴美利堅合眾國上訴案:1919年 1920-1929s  薩考-范澤蒂(Sacco-Vanzetti)案:1921年  “胖子”阿布克爾(Arbuckle)案:1921年-1922年  莫勒(Moore)等訴鄧普西(Dempsey)案:1923年  馬庫斯·莫西亞·加維(Marcus Mosiah Garvey)案:1923年  利奧波德(Leopold)和洛伯(Loeb)案:1924年  約翰·托馬斯·斯考普斯(John Thomas Scopes)案(“猴子”案):1925年  比利·米切爾(Billy Mitchell)軍事法庭受審案:1925年  大衛(wèi)·科蒂斯·斯蒂芬森(D.C. Stephenson)案:1925年  弗朗西斯·霍爾(Frances Hall)、亨利·斯蒂文斯(Henry Stevens)和威廉·斯蒂文斯(William Stevens)案: 1926年  茶壺蓋(Teapot Dome)案:1926年-1930年  巴克(Buck)訴貝爾(Bell)案:1927年  魯斯·斯耐德(Ruth Snyder)和賈德·格雷(Judd Gray)案:1927年  亞力山大·潘泰奇斯(Alexander Pantages)案:1929年 1930-1939s  司考茲博羅 (Scottsboro) 案:1931年-1937年  阿爾·卡彭(Al Capone)案:1931年  托馬斯·梅西(Thomas Massie)案:1932年  約瑟夫·贊加拉(Joseph Zangara)案:1933年  《尤利西斯》(Ulysses)案:1933年  伯利特(Berrett)-莫爾維(Molway)案:1934年  格勞利亞·萬德比爾(GloriaVanderbilt)特監(jiān)護權(quán)案:1934年  薩繆爾·因薩爾(Samuel Insull)案:1934年  布魯諾·理查德·豪普特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案:1935年  維拉·斯特萊茲(Vera Stretz)案:1936年  “幸運兒”查爾斯·盧西阿諾(Charles “Lucky”Luciano)案:1936年  瑪麗·艾斯特(Mary Astor)離婚案:1936年  馬丁T.曼頓(Martin T. Manton)案:1939年 1940-1949s  殺人聯(lián)合公司案:1941年美國要案審判:下  艾羅爾·弗萊恩(Errol Flynn)案:1943年  艾迪·斯洛維克(Eddie Slovik)軍事法庭受審案:1944年  恩多(Endo)單方案:1944年  埃茲拉·龐德(Ezra Pound)案:1946年  薩利·蘭德(Sally Rand)案:1946年  伯克維茨(Bercvici)訴卓別林(Chaplin)案:1947年  卡羅爾·切斯曼(Caryl Chessman)案:1948年  好萊塢十人案:1948年-1950年  阿爾杰·希斯(Alger Hiss)案:1949年-1950年  瑪薩·貝克(Martha Beck)案:1949年  東京玫瑰案:1949年 1950-1959s  朱麗葉·羅森伯格(Julius Rosenberg)、埃塞爾·羅森伯格(Ethel Rosenberg)和莫頓·索貝爾(Morton Sobell)案:1951年  丹尼斯(Dennis)訴美利堅合眾國上訴案:1951年  雷諾茲(Reynolds)訴佩格勒(Pegler)案:1954年  布朗(Brown)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  薩繆爾·謝波德(Sanuel Sheppard)案:1954年和1966年  伯頓·阿伯特(Burton Abbott)案:1955年  切里爾·克里斯蒂娜·克萊恩(Cheryl Christina Crane )調(diào)查:1958年 1960-1969s  雷蒙德·伯納德·芬奇(Raymond Bernard Finch)和卡羅爾·特里高夫(Carole Tregoff)案:1960年和1961年  理查德·西科克(Richard Hickock)和佩里·史密斯(Perry Smith)案:1960年  博因頓(Boynton)訴弗吉尼亞共和國案:1960年  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案:1961年和1963年  約翰·亨利·??耍↗ohn Henry Faulk)訴阿維爾(Aware)公司等案:1962年  厄內(nèi)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案:1963年和1967年  喬治敦(Georgetown)學院訴瓊斯(Jones)案:1963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霍法(Hoffa)案:1964年  紐約時報公司訴蘇里文(Sullivan)案:1964年  格里斯伍德(Griswold)訴康涅狄格案:1964年  萊尼·布魯斯(Lenny Bruce)案:1964年  惠特莫爾(Whitmore)供述和理查德·羅伯斯(Richard Robles)案:1965年  科利·勒羅伊·維爾金斯(Collie Leroy Wilkins)案:1965年  坎迪絲·墨斯勒(Candace Mossler)和麥爾文·雷恩·鮑爾斯(Melvin Lane Powers)案:1966年  卡爾·安東尼·考伯利諾(Carl Anthony Coppolino)案:1967年  阿爾伯特·亨利·德薩爾沃(Albert Henry DeSalvo)案:1967年  理查德·富蘭克林·斯拜克(Richard Franklin Speck)案:1967年  普萊斯(Price)和包爾斯(Bowers)案:1967年  愛麗絲·克里敏斯(Alice Crimmins)案:1968年和1971年  約翰·馬歇爾·布萊尼恩(John Marshall Branion)案:1968年  休伊P.牛頓(Huey P. Newton)案:1968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伯利根(Berrigan)案:1968年  瑟翰·比沙拉·瑟翰(Sirhan Bishara Sirhan)案:1969年  克雷·肖(Clay Shaw)案:1969年  芝加哥七人案:1969年 1970-1979s  查爾斯·曼森(Chaeles Manson)案:1970-1971年  威廉·卡利(William Calley)軍事法庭受審案:1970年  約翰·希爾(John Hill)案:1971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紐約時報案:1971年  安吉拉·戴維斯(Angela Davis)案:1972年  福曼(Furman)訴喬治亞案:1972年  羅(Roe)等訴維德(Wade)案:1973年  托尼·博伊勒(Tony Boyle)案:1974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尼克松案:1974年  瓊·里特爾(Joan Little)案:1975年                凱倫·安·奎蘭(Karen Ann Quinlan)事件:1975年  帕蒂·赫斯特(Patty Hearst)案:1976年  西奧多·羅伯特·班迪(Theodore Robert Bundy)案:1976年和1979年  加里·馬克·吉爾莫爾(Gary Mark Gilmore)案:1976年和1979年  蘭道爾·亞當斯案(Randall Adams):1977年  馬文·曼德爾(Marvin Mandel)案:1977年  科琳(Collin)訴史密斯(Smith)案:1977年  “山姆(Sam)之子”案:1978年  貝克(Bakke)訴加利福尼亞大學上訴案:1978年  米歇爾·馬文(Michelle Marvin)訴李·馬文(Lee Marvin)“同居生活費”案:1979年  西克伍德(Silkwood)訴科爾-邁克吉(Kerr-McGee)案:1979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Progressive)案:1979年  丹尼爾·詹姆斯·懷特((Daniel James White)案:1979年  杰弗里·羅伯特·麥克唐納德(Jeffrey Robert MacDonald)案:1979年 1980-1989s  美利堅合眾國訴斯奈普(Snepp)上訴案:1980年  阿布杜爾有限公司(ABSVAM)案:1980年和1981年  讓·哈里斯(Jean Harris)案:1980年-1981年  約翰·德姆簡朱克(John Demjanjuk)取消國籍案:1981年  韋恩·威廉姆斯(Wayne Williams)案:1981年  杰克·亨利·阿伯特(Jack Henry Abbott)案:1982年  克勞斯·范·布羅(Claus Von Bulow)案:1982年和1985年  約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案:1982年  普利策(Pulitzer)離婚案:1982年  晴雨地下黨(Weather Underground)成員布林克斯(Brinks)案:1983年  新貝德福特(New Bedford)強奸案:1984年  韋斯特莫蘭(Westmoreland)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案:1984年  法爾維爾(Falwell)訴弗萊恩特(Flynt)案:1984年  關(guān)于嬰兒M案:1987年  伯恩哈德·高茲(Bernhard Goetz)案:1987年  西伯隆尼(Cipollone)訴理蓋特(Liggett)集團案:1988年  喬爾·斯坦伯格(Joel Steinberg)案:1988年-1989年  奧利佛·諾斯(Oliver North)案:1989年  德克薩斯(Texas)訴約翰遜(Johnson)案:1989年  美利堅合眾國訴海爾姆斯利(Helmsley)案:1989年  吉姆·貝克(Jim Bakker)案:1989年 1990s  皮特·露絲(Pete Rose)案:1990年  馬里恩·巴里(Marion Barry)案:1990年  中心公園慢跑者強奸案:1990年  瑪波爾索普(Mapplethorpe)淫穢案:1990年  卡羅琳·沃莫斯Carolyn Warmus)案:1991年和1992年  帕米拉·斯瑪特(Pamela Smart)案:1991年  梅紐·諾列加(Manuel Noriega)案:1991年  埃爾·塞伊德·諾塞爾(El Sayyid Nosair Trial)案:1991年  查爾斯·基廷(Charles Keating)案:1991年-1993年  威廉·肯尼迪·史密斯(William Kennedy Smith)案:1991年  約翰·戈蒂John Gotti)案:1992年  邁克·泰森(Mike Tyson)案:1992年  洛杉磯警察案:1992年和1993年 專業(yè)術(shù)語

章節(jié)摘錄

1600s安妮·哈奇遜案:1637年和1638年意義在這個著名的案件中,法庭企圖通過對被告安妮·哈奇遜的審判來鎮(zhèn)壓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的宗教分歧。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的建立是為了讓清教徒能夠徹底地推行他們自己的信仰。他人的宗教自由——一個美國人后來毋庸置疑的概念——卻不在清教徒的計劃之內(nèi)。相反,該殖民地的創(chuàng)立者約翰·文思羅普長官設(shè)想了一個“山中城邦”的模式,一個基督教團結(jié)和秩序的樣板。并非偶然的是,在這個社會中,女人應(yīng)該扮演順從和支持的角色。安妮·哈奇遜是一個能干的中年婦女和草藥醫(yī)生,對清教徒的教條有著自己的解釋,正像芭芭拉·里特·戴麗所描述的那樣,她勇敢地向“瘋狂的神權(quán)政治”提出挑戰(zhàn)。她于1634年來到殖民地,開始在自己的家里召集宗教會議。她一周就號召了60到80個男男女女。一個警覺的教堂長老會肯定“女人可以聚集在一起(僅限幾個人的小范圍)祈禱并互相教誨”,但是在沒有指出哈奇遜姓名的情況下譴責“有個女人……目無法紀,亂搞一氣……”哈奇遜繼續(xù)闡明自己的觀點。清教徒的教義強調(diào)“積德行善”,可以理解為這是一個人被上帝選中作為拯救對象的證據(jù)和理由。哈奇遜最喜歡的一個牧師約翰·科頓強調(diào)“恩典立約”——一個人自己在精神上意識到上帝的挑選也可以作為被拯救的正當理由。哈奇遜把這個觀念擴展為居于心靈內(nèi)部的圣靈,她的引導(dǎo)取代了被拯救者的固執(zhí)和任性。于是,她譴責所有殖民地的牧師只宣傳“業(yè)績立約”,當然除了科頓牧師以及她的內(nèi)兄約翰·韋爾賴特。州議會傳喚哈奇遜州議會在1637年11月傳喚了哈奇遜。她以散布其宗教觀點和不守女人本分為由而被審訊。約翰·文思羅普長官作為公訴人對哈奇遜提出指控:“哈奇遜夫人,你被叫到這里是因為你破壞了和平和安寧……你說了不該說的事情……嚴重傷害了教堂和牧師的榮譽。你一直在聚眾宣傳,那是不能容忍的,是違背上帝旨意的,對你的性別也是不合適的,是不可饒恕的。”哈奇遜輕蔑地回答道:“我來這里是回答你問題的,不是來聽你羅織我的罪名的。”文思羅普說:“我已經(jīng)跟你講清楚了,當然,我要講的還不止這些?!弊詈螅孢d理直氣壯地質(zhì)問:“我到底說了什么做了什么?”她的態(tài)度激怒了文思羅普,他叫囂道:“你做了什么!你窩藏并支持了那些搞內(nèi)訌的小集團,想必你清楚這一點?!彼傅氖枪孢d鼓勵他人在支持韋爾賴特的請愿書上簽字,(韋爾賴特已經(jīng)因煽動和蔑視罪被判流放)。哈奇遜言簡意賅地回答:“那是良心的問題,先生?!蔽乃剂_普回答:“你最好還是留著你的良心吧。”文思羅普接著指責她支持了韋爾賴特和他的同情者?!斑@破壞了哪條法律?”哈奇遜問?!澳阄昝锪烁改浮!蔽乃剂_普馬上答道,他把父母的角色賦予了英聯(lián)邦的長官和地方行政長官。哈奇遜諷刺道:“假設(shè)我確實害怕上帝和父母,但難道因為他們不允許我就不做了嗎?”在進一步爭論了神學觀點之后,文思羅普把她的矛頭指向了婦女有無召集宗教集會的權(quán)利問題上面。哈奇遜問道:“你有什么權(quán)利這樣質(zhì)問我?”哈奇遜否認有男人參加自己的集會,并引用《提多書》中一條清楚的原則:“年長的女人應(yīng)該教導(dǎo)年輕人?!蔽乃剂_普警告她“年長的女人要教導(dǎo)年輕的女人如何盡自己的本分,如何相夫教子,而不是讓她們?nèi)鞘巧恰?。哈奇遜反駁道:“那是指在公共場合?!蔽乃剂_普進一步指責哈奇遜使她的學生拋棄了她們該做的家務(wù):“這與我們城邦的宗旨是不相符合的,女人竟然為了鄰人和其他女人而忽視了自己的家庭,且投入如此多的精力,我們不知道上帝還有這樣的法則……你們的做法是有罪的,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傷害。”七個牧師逐一上來作證,正如文思羅普總結(jié)的那樣,哈奇遜“確實說過牧師進行業(yè)績立約的話,而且還說他們不配做福音書的牧師”。隨即,法庭命令哈奇遜“好好想想”,并休庭至第二天早上。第二天,約翰·科頓出庭作證,對哈奇遜的宗教觀點表示了贊同,并質(zhì)疑哈奇遜到底如何“侮蔑了牧師”。他的證詞幾乎使哈奇遜卸掉了罪責。但哈奇遜突然對法庭說她從上帝那里得到了直接的啟示,說她的審判官們將被殺死。這是異端邪說的再充分不過的證據(jù)了。于是,哈奇遜“作為一個與我們的社會格格不入的女人被逐出我們的教區(qū)”。但是,后來這一判決又改為允許哈奇遜在春天前被“監(jiān)禁”在殖民地。波士頓教堂展開辯論哈奇遜繼續(xù)傳播她的觀點。最后,正如文思羅普所記錄的那樣:“波士頓的長老會成員……稱他們已經(jīng)準備好與哈奇遜對薄宗教法庭?!痹谶@次審判中,科頓占到了哈奇遜的對立面,強調(diào)指出一個持不同意見的女人可能帶來的危險:“盡管我還沒有聽說而且也沒有認為你違背了你與你丈夫的婚姻契約或做過什么不忠于他的事情,但那是遲早的事情。”他轉(zhuǎn)向教堂里的女人們,并告誡他們不要聽哈奇遜的宣傳,他說:“你們看到的哈奇遜不過是個女人,但她腦子里有很多荒謬的充滿危險的想法?!蓖旭R斯·謝波德教長作證說哈奇遜企圖“引誘或誘騙那些極為單純的女人背離她們的性別?!惫孢d的神學觀點受到了批判,在先前世俗法庭判處流放的基礎(chǔ)上又加上了逐出教會這一條精神懲罰。但約翰·威爾遜教長命令她“作為一個不受歡迎的人請遠離宗教團體”的時候,一個女人——瑪麗·戴爾——走到哈奇遜身邊,挽起了她的手臂。兩個人手牽著手一起走向教堂門口。哈奇遜轉(zhuǎn)過頭,對牧師們宣布了自己對他們的判決:“上帝的裁決不會跟人一樣,與其無視上帝,不如被逐出教堂?!苯Y(jié)果:復(fù)雜的圖景人們對這兩次審判的反應(yīng)很復(fù)雜。正如文思羅普所記錄的,哈奇遜“為自己的懲罰而驕傲,認為被開除教籍是莫大的榮幸”。哈奇遜的丈夫威廉跟隨妻子一起離開了殖民地。他后來解釋說“他與妻子的聯(lián)系比與教堂的聯(lián)系更緊密”。他們的兒子后來像個“無賴”一樣沖擊教堂,因此被逐出教會,并被判罰40磅。當他拒絕交納罰金的時候,被關(guān)進了監(jiān)獄。最后,正如萊勒·科勒指出的,教堂發(fā)現(xiàn)有必要對女人類似罪行嚴加懲處,尤其是在哈奇遜被開除教籍之后的18個月里。比如,凱瑟琳·芬奇“發(fā)表了反對地方長官,反對教會,反對長老會的言論”,在1638年受到鞭笞的懲罰。即使在受到這樣的懲罰之后,她仍然不能履行“對丈夫的職責”,并被迫當眾發(fā)誓從今以后將順從丈夫的意愿。菲利普·哈曼德在1639年被逐出教會,部分原因是她當眾宣稱“哈奇遜夫人不應(yīng)該受到教會和城邦的懲罰”。1646年,薩拉·基恩因為舉行宗教集會并散布異端邪說被逐出波士頓教堂。瓊·霍格因“亂唱圣歌并聲稱基督旨意”而被開除教籍。哈奇遜的詆毀者對女人們的攻擊更是令人瞠目結(jié)舌。在哈奇遜受審之后,瑪麗·戴爾和安娜·哈奇遜懷孕了,波士頓的牧師們稱其為“魔鬼的孩子”,是“作惡的證據(jù)”(按現(xiàn)代醫(yī)學診斷哈奇遜懷的是一個胎塊)。1643年,哈奇遜在后來稱為紐約州的地方被印第安人殺害了,彼得·布爾克利大人做牧師的最后禱告:“讓她可惡的異端邪說見鬼去吧……上帝正義的報復(fù)已經(jīng)使她受到了懲罰,警告受她教唆的追隨者們將永遠遠離她的影響。”——凱瑟琳.庫倫·杜龐特被告:安妮·哈奇遜被控罪行:“詆毀牧師及牧師的職務(wù)”并散布異端邪說主要辯護律師:無主要公訴人:世俗審判:約翰·文思羅普;宗教審判:約翰·達文波特教長法官:世俗審判:約翰·文思羅普和馬薩諸塞地方法官;宗教審判:約翰·威爾遜和波士頓教堂牧師地點:世俗審判:新城(坎布里奇);宗教審判:波士頓日期:世俗審判:1637年11月7日-8日;宗教審判:1638年3月22日裁定:有罪判決:從殖民地流放,并開除出波士頓教堂朱迪絲·凱奇波爾案:1656年意義塔爾拜案說明美國早期社會和它的立法制度還不能完全理解或接受下面的概念:被告罪行確鑿但可以精神失常為由逃脫罪責。對待非正常人還沒有特別的對策。盡管英國官方有一些機構(gòu),比如圣瑪麗精神病院,人們可以把病人送入其中,但美國殖民地還沒有這樣的機構(gòu)。盡管《第十九修正案》已經(jīng)獲得投票通過,但是,幾十年來,一些州仍然禁止婦女參加陪審團。然而,在1656年,一個完全由女人組成的陪審團來審理朱迪絲·凱奇波爾的案子。盡管這樣的情況很反常,但該案件不是唯一的由女人組成陪審團進行審理的案子。凱奇波爾是一個簽約奴隸,她于1656年乘著瑪麗和弗朗西斯號船來到馬里蘭。一個不知姓名的同船乘客——法庭記錄上認定他是威廉·布萊姆霍爾德的簽約奴隸——講述了一個聳人聽聞的故事。他說凱奇波爾生了一個孩子并把孩子害死了。但這個講故事的人把他的故事告訴給了其他的奴隸后在凱奇波爾受審之前就死掉了。安德魯·韋爾考克斯發(fā)誓后說,威廉·布萊姆霍爾德的那個死去的男仆說當凱奇波爾殺害自己孩子的時候,船上的乘客和水手都在睡覺,殺完人之后,朱迪絲·凱奇波爾和威廉·布萊姆霍爾的那個男仆就走到甲板上,溜達了15分鐘,然后大概在午夜時分又回到艙里。

編輯推薦

《美國要案審判(套裝上下冊)》講述了:從殖民時期直至今天,法庭判決一直是解決美國社會爭端的最終手段。美國歷史上很多重要的轉(zhuǎn)折點都是在法庭上發(fā)生的——從約翰·彼得·曾格的所謂誹謗紐約殖民地英國長官案到禁止各州允許在孕前期實行墮胎的羅訴韋德案。審判也一直是大眾興奮的焦點和公眾參與的儀式。同時,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戲劇。美國人蜂擁到法庭里,為正義歡呼鼓舞,為邪惡義憤填膺,或受到激勵,或受到教育,或為洗滌靈魂,或只是為一時之娛。人們也時刻關(guān)注著各種媒體的報道和介紹。在通訊系統(tǒng)還不那么發(fā)達的時代,對大多數(shù)鄉(xiāng)村群眾而言,法庭是少數(shù)可以獲得審判信息的渠道之一。實際上,法官、牧師和新聞記者一直在堅持不懈地譴責那種地方以至全國聞名的案件審判過程中出現(xiàn)的“鬧劇”氣氛,使這個詞頻頻出現(xiàn)在各種新聞報道中。在距離今天更近的時代,真實的和虛擬的審判成為影視制片商和節(jié)目制作人的主打產(chǎn)品。今天,有線電視“電視法庭”網(wǎng)使得那些審判癮君子們從來沒有轉(zhuǎn)換頻道的打算。從1637年到1993年美國歷史上200個最具影響、最典型的案例,真實而精彩的庭審辯論,權(quán)威而嚴謹?shù)姆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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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59條)

 
 

  •   審判一直是大眾的焦點和公眾參與的儀式,同時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戲劇。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書一樣,本書收集和編撰美國法庭上已經(jīng)審理過的200個案例,它們具有歷史意義、法律意義,并且是公眾關(guān)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國家中引起政治爭端的,有些案件是因為由一個或更多律師進行辯護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辯訴而富有傳奇色彩……
  •   好書!美國要案審判——有史以來最重大法庭論戰(zhàn)實錄(上、下冊)
  •   美國要案審判——有史以來最重大
  •   美國的歷史伴隨著罪惡,從這些罪惡的審判,可以更清楚的了解美國。
    遺憾的是,我只收到上冊,如果下冊也寄過來了,就可以更全面的了解了。
  •   這是一本美國建國以來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大要案的審判情況匯集,內(nèi)容豐富,資料翔實,是一本值得收藏的資料書。
  •   了解一下美國的要案的審判,蠻好的。
  •   書中的案例橫跨美國幾百年歷史,喜歡法律和政治的朋友值得看一看,每一個案例都有其針對意義!
  •   內(nèi)容很豐富,包含了很多重要的案例,有助于研究美國法律。
  •   不是法律專業(yè)的,但看看案例當做了解一下
  •   美國的司法制度與大陸法系不太一樣,但是很值得當前借鑒。
  •   對于了解美國司法文化很有幫助
  •   書沒有進行塑封,書估計被重物,而且是尖銳物撞過,書皮有明顯撞擊出的凹痕,且無法恢復(fù),整體包裝等于無,表面有灰有折皺。好吧,好在折扣還是不錯的,我也是自用,看在這點上我表示諒解。此書內(nèi)容還是很不錯的,有些簡有些詳。詳細的可以有很多提示。案例也挺多 200個吧。還成。買得值
  •   從中可以窺探美國社會歷史~
  •   這種書需要靜下心來看,有中西方的文化差異
  •   對培養(yǎng)司法思維很有幫助
  •   案例經(jīng)典,審案過程的介紹簡潔明了。
  •   書是不錯,介紹了一些重大的案例。
  •   一直關(guān)注此類書籍,也收集了不少,看了一下,知識性趣味性并存,感覺不錯。
  •   內(nèi)容很好,分析得很透徹。了解一下英美判例法,作為課外補充,挺好。不過書有點破損了,不像是新書。
  •   對英美法系和判例法感興趣實在值得一讀
  •   內(nèi)容不錯,就是印刷稍差一些
  •   超值,東西沒問題,快遞速度還可以!超值,東西沒問題,快遞速度還可以!
  •   還沒看呢,厚厚的兩本
  •   正是寫論文需要參考的書。
  •   可以當做參考資料使用了
  •   論戰(zhàn)有深謀遠慮,有靈光乍現(xiàn),好書,非常喜歡
  •   聽說過這書,很好,慢慢看,很長見識。
  •   正版圖書,印刷精美,送貨迅速,服務(wù)周到
  •   挺好看的 但收到書時太舊了。。。
  •   超意識形態(tài)
  •   好書 有收藏的必要
  •   看看英美法系的經(jīng)典審判和案例,對于提高增長法學相關(guān)知識很有好處
  •   本書基本上囊括了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案件,但是某些案件的內(nèi)容還不夠詳實。
  •   美國的許多要案的審理在推動美國政治發(fā)展過程中發(fā)揮了巨大的影響力。這兩冊書對案例的介紹過于簡單。不過,提供了一個閱讀線索。
  •   有點小失望,一開始以為是法庭辯論全部對話,到手后發(fā)現(xiàn)不是,不過可讀性還是蠻好的
  •   了解西方的法制,從案列入手,深刻
  •   搞活動的時候買的,很感興趣,可以窺見美國司法的歷史與特點
  •   看不出庭審的氣氛,有點報告的感覺。不過了解美國的大案還是不錯的選擇。書的裝幀差了點。
  •   考察美國法治進程的重要參考書,即使不研究法律的,也有參考價值。
  •   可惜,案子的篇幅短了些,應(yīng)該可以再深入些
  •   不過價格很劃算,所以就不換了,準備有時間的時候再翻。。
  •   只能說還值得參考
  •   主要是為看歷史大故事來的
  •   經(jīng)典案例,值得收藏啊
  •   印刷一般
    內(nèi)容一般
    搞活動價格很好,性價比夠。
  •   打折時買下的,還沒好好看。
  •   很劃算,學到很多東西!
  •   增長知識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書一樣,本書收集和編撰美國法庭上已經(jīng)審理過的200個案例,它們具有歷史意義、法律意義,并且是公眾關(guān)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國家中引起政治爭端的,有些案件是因為由一個或更多律師進行辯護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辯訴而富有傳奇色彩……
  •   推薦讀書人購買閱讀.
  •   不錯的匯編。
  •   訂單號4610515542,美國要案審判應(yīng)該是上下冊,回來的書只有下冊
  •   雖然這次沒有購買成功,只送過來下冊,但是簡單的翻看了一下,還是很不錯的。后來一直期待能購買成功,無奈斷貨了。期待下次購買。
  •   為什么配貨時,沒有下冊呢?已經(jīng)退單了。
  •   收到的少了上冊,不過當當?shù)姆?wù)還是不錯的
  •   這本書寄過來的時候封面都是黃的。。。
  •   從法學專業(yè)的角度來講,這本書非常不靠譜。主要由以下兩點原因:
    一、英文原著作者的編寫非常不專業(yè)。
    1、本書的結(jié)構(gòu)設(shè)計完全是以年代的發(fā)展劃分的,而未對公私法域以及更進一步的部門法域作出具體的劃分。讀起來到更像是歷史書,而不是判例集。
    2、各判例的內(nèi)容敘述非常不專業(yè)。對于案例的詳細描述,主要圍繞案件周邊開展,對于案例本身以及其對美國立法、司法領(lǐng)域產(chǎn)生的影響,所述甚少。基本可以當做故事書讀了。
    二、譯者翻譯非常不專業(yè)。
    1、作為美國案例集,案件英文名稱及案號缺失。當然,也存在英文原著作者未附案名、案號的情況。
    2、專業(yè)詞匯翻譯出現(xiàn)大量常識性錯誤。如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37 (1803)】,譯者將“judicial review”譯作“司法復(fù)審”,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法學生,我知道標準的以及通說的譯法應(yīng)該是“司法審查”。強烈懷疑譯者是用google translate翻譯的本書。
    總之這套書讓我學到了以下幾點:
    一、一分錢一分貨。本來以為撿到了大便宜,八百多頁的判例集,才十幾塊錢。買來才知道,也就值這個錢啦。
    二、千萬要看評論,買的時候光顧著促銷,也沒注意看評論。如果看到的話,也就不會買了。
    三、買書還是要看出版社,尤其是專業(yè)書。我們法學專業(yè)的書籍,還是法律出版社比較靠譜。新華出版社畢竟是搞新聞的,太外行了。
  •   該書介紹了200個美國判例。但是,這些判例絕對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Greatcases”。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內(nèi)容上,既無真實而精彩的“法審辯論”,更無權(quán)威而嚴謹?shù)摹胺芍R”(該書的副標題和封面文字,純屬誤導(dǎo)),而是一些類似流水賬式的案件流程介紹,既無趣又毫無教益。讀了上冊的最后兩個案子,頗覺得對不住六十多塊錢的折扣價。遺憾!why
  •   論壇上常見標題黨,圖書出版業(yè)不例外。該書就是一個典型。說是美國要案,其實是作者很隨意的編選的故事集,根本就看不出“要”在何處,“最重大”在何處。該書沒有作者介紹,想必也是美國的易中天老師吧。根本看不出來受過法律史訓(xùn)練。法學和史學功底完全沒有。買來,十分后悔!
  •   非常好的書,但是要有歷史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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