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地區(qū)審計委員會的結構

出版時間:2004-5  出版社:安迪、 等 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 (2004-05出版)  作者:安迪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安迪 (美國)埃德蒙·黃

書籍目錄

1.概述 2.問題概要 2.1研究方法與主要局限 3.亞太會計師聯(lián)合會成員國現(xiàn)行的和提議的對審計委員會的要求 3.1澳大利亞 3.2加拿大 3.3 中國 3.4斐濟 3.5 法國 3.6中國香港 3.7 印度 3.8 日本 3.9韓國 3.10馬來西亞 3.11蒙古 3.12新西蘭 3.13 巴基斯坦 3.14菲律賓 3.15斯里蘭卡 3.16泰國 3.17英國 4.亞太會計師聯(lián)合會成員國之間審計委員會框架的比較  4.1設立審計委員會的要求 4.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數(shù)量 4.3對審計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要求 4.4工作大綱 4.5會議 4.6披露要求 4.7一般義務與權力 4.8有關外聘審計人員的義務與權力 4.9有關內部審計人員的義務與權力 5.管轄范圍內實際的或意識到的優(yōu)、劣勢分析 5.1完善公司治理的方法 6.選定的部分非亞太會計師聯(lián)合會成員國對審計委員會的要求 6.1 美國 6.2新加坡 6.3美國和新加坡模式的評論 7.亞太會計師聯(lián)合會成員組織的調查結果 8.有關審計委員會模式框架的主要建議 8.1 有關審計委員會模式框架的主要建議 8.2討論與限制 9.結論和展望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1.審查產(chǎn)生財務數(shù)據(jù)的過程。 2.審議內部調查的重大發(fā)現(xiàn)以及管理層所作的反應。 3.考慮董事會闡明的其他問題。 4.在提交董事會之前,審查財務報表,包括會計政策和會計實務的任何變化、運用職業(yè)判斷的主要領域、經(jīng)審計導致的重大調整、持續(xù)經(jīng)營假設、與會計準則的一致性以及與規(guī)則和其他立法要求的一致性。 “通知”建議,審計委員會有關外聘審計人員履行的義務應包括: 1.考慮外聘審計人員的任命、卸任和解聘。 2.考慮審計費用。 3.審查外聘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4.認可與獨立審計人員之間的、重要的、與審計無關的關系。 5.審查管理建議書。 6.管理層不參與的情況下與外聘審計人員進行溝通。 “通知”建議,審計委員會有關內部審計人員履行的義務應包括: 1.審查內部審計職務的范圍、作用和資源是否適當,審查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權力。 2.審查內部審計項目、內部審計程序的結果,以及那些需確保采取合理措施來發(fā)揮內部審計職能的地方。 3.2.5 變革建議 在多倫多證交所公司治理準則中有對審計委員會的指導。這套準則是非立法性的,在經(jīng)“手冊”宣布后一直處于變革的過程中。最近提議的變革是2002年3月發(fā)布的“披露要求新建議和修訂準則”(簡稱“修訂準則”)征求意見稿。修訂準則有望在2002年12月31日截止的財政年度或之后生效。在公司體系與這些準則不符或準則不適用公司體系的地方,在公司年報或信息通告中要對這些不符和不適用做出解釋。 修訂準則中有關審計委員會的變革包括: 1.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均應受過理財方面的教育(建議解釋為:能讀懂并理解資產(chǎn)負債表、損益表和現(xiàn)金流量表)。 2.至少有一人具有會計或相關的財務專業(yè)知識(建議解釋為:能按照公認會計準則(GAAP)分析和解釋財務報表和附注)。 3.董事會應該通過采用規(guī)章制度來詳細界定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和職責,指導審計委員會成員履行其義務。 4.審計委員會應與審計人員討論公司會計準則的質量,而不局限于其適用性,在管理層不參與的情況下,應與外聘審計人員經(jīng)常進行溝通。 3.3 中 國 3.3.1審計委員會要求的來源 2001年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簡稱《準則》)提出了在中國,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管理者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道德標準。對于設立審計委員會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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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qū)審計委員會的結構》由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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