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契約研究

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作者:詹建紅  頁數(shù):219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契約研究》內(nèi)容主要包括契約的基本范疇、契約語義考究、一契約詞源梳理、傳統(tǒng)契約的基本要素、契約在社會領域的滲透、宗教神學中的契約、政治人類學中的契約、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中的契約、契約隱喻與刑事訴訟、契約的文明隱喻、主體的獨立與平等和選擇的自由與理性等等。

作者簡介

  詹建紅,男,1969年10月出生,湖北紅安人。曾先后就讀于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從事過檢察官、公務員、法官等職業(yè),現(xiàn)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在《法學》、《法學評論》、《法商研究》、《法學家》和《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等報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有數(shù)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等轉載,主持和參與國家、省部級等科研課題多項。

書籍目錄

引言第一章 契約的基本范疇第一節(jié) 契約語義考究一 契約詞源梳理二 傳統(tǒng)契約的基本要素第二節(jié) 契約在社會領域的滲透一 宗教神學中的契約二 政治人類學中的契約三 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中的契約第二章 契約隱喻與刑事訴訟第一節(jié) 契約的文明隱喻一 主體的獨立與平等二 選擇的自由與理性三 交換的合意與誠信四 合作的互惠與互利第二節(jié) 契約隱喻引入刑事訴訟的觀念澄清一 契約應否專屬于私法領域二 刑事訴訟領域應否為契約合意留下空間第三節(jié) 契約隱喻在刑事訴訟中的實態(tài)化一 刑事訴訟契約概念的提出二 刑事訴訟契約的法律屬性三 刑事訴訟契約化的限度第三章 刑事訴訟契約引入的理論支撐第一節(jié) 程序主體性理論一 主體及主體性二 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內(nèi)涵三 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價值取向第二節(jié) 刑事訴權理論一 訴權的概念形成二 訴權理論的產(chǎn)生與擴展三 刑事訴權理論的價值取向第三節(jié) 程序正義理論一 程序正義的觀念形成二 正當程序的評判標準三 正當程序的契約化機制第四節(jié) 訴訟效率理論一 效率理論的一般維度二 效率理論在刑事訴訟中的引入:訴訟經(jīng)濟原則三 訴訟經(jīng)濟原則的價值蘊涵:成本控制第四章 刑事訴訟契約引入的功能呈現(xiàn)第一節(jié) 訴訟消解社會沖突的文明指向一 社會沖突消解的機制指引:疏導二 法領域的沖突形式與訴訟形態(tài)的類型化三 訴訟消解沖突的文明趨勢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功能的傳統(tǒng)定位一 刑事訴訟功能的語義界定二 刑事訴訟的傳統(tǒng)功能:政治需求中的犯罪懲罰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功能的契約化表達一 糾紛解決功能二 人權保障功能三 權力制衡功能四 政策昭示功能第五章 刑事訴訟契約的生成機理與制度證成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契約中的權力限制與擴充一 權力運用中的司法哲學:能動與克制的平衡二 司法審查權的確立:契約倫理中的權力邊界三 公訴裁量權的擴充:契約合意的保障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契約中主體性權利的展開一 主體性權利的基本樣態(tài):刑事程序選擇權二 主體角色選擇權:沉默權三 裁判主體選擇權:回避申請權與陪審請求權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契約中協(xié)商平等的實現(xiàn)一 作為協(xié)商合意基石的控辯平等二 控辯平等中的獲得法律幫助權三 控辯平等中的國家責任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契約的制度證成一 實體利益契約:辯訴交易與刑事和解二 程序利益契約:保釋與簡易程序三 證據(jù)運用契約:證據(jù)開示與污點證人豁免第六章 刑事訴訟契約在中國的障礙與前景第一節(jié) 中國傳統(tǒng)社會契約文明不發(fā)達的原因一 小農(nóng)經(jīng)濟的生產(chǎn)方式二 缺少流動性的社會結構三 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形態(tài)四 義務本位的法律文化觀念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契約生成的現(xiàn)實障礙:以佘祥林案件為范例一 主體性地位的立法忽視:供述義務法定化二 偏重犯罪控制的力量配置:控辯地位不均衡三 強調(diào)相互配合的職權結構:程序缺乏自治性第三節(jié) 契約隱喻引入刑事訴訟的時代意義一 推進法治進程的需要二 契合行刑社會化的需要三 應對社會多元化的需要第四節(jié) 、契約制度引入刑事訴訟的可行性一 注重和諧的文化傳統(tǒng)二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 呼之欲出的制度實踐第七章 刑事訴訟契約在中國的制度進路第一節(jié) 司法審查機制下的權力限制一 偵查權的司法控制二 警檢關系的理性歸位三 司法審查機制下的制度完善:以審前羈押為中心第二節(jié) 公訴裁量權擴充趨勢下的控辯協(xié)商一 公訴裁量權擴充中的程序制約機制二 辯訴交易的制度引進三 和解不起訴的立法確認四 暫緩起訴的制度確立五 污點證人豁免的立法吸收第三節(jié) 程序選擇權的制度化安排一 沉默權的體系化引入二 陪審制度的調(diào)整方向三 回避制度的完善思路四 簡易程序的改革趨勢第四節(jié) 協(xié)商能力平衡的制度保障一 獲得法律幫助權的制度化落實二 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完善三 證據(jù)開示制度的具體建構參考資料一 中文著作二 外文譯著三 中文論文四 外文資料

章節(jié)摘錄

  則予以減輕。①但需要明確的是,公正或正義是司法的生命線,而“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含義——是效率”②。為此,應該明確訴訟經(jīng)濟本身并不是目的,不能為了追求程序的經(jīng)濟性而犧牲程序的正當性,乃至妨礙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xiàn)?! 」c效率似乎是存在于訴訟制度中的一對相互矛盾的,需要加以取舍的價值取向。然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兩者卻又是相互關聯(lián)、不可或缺的,因為“一個社會,無論多么‘公正’,如果沒有效益,必將導致社會集體的貧困,那也談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這種‘公正’,也是社會和人們所不取的”⑧。在發(fā)展節(jié)奏日益加快、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現(xiàn)代社會中,④刑事案件不僅在數(shù)量上日益增加,而且在犯罪類型、表現(xiàn)形態(tài)上也呈現(xiàn)出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這無不加大了司法裁判的難度;與此同時,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和刑事訴訟程序透明度的日漸增強也對司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于效率而尋求公正的理念卻要求法院或法官,哪怕面對裁判的難度和工作的壓力,也不得拒絕或遲延作出裁判。正如貝卡利亞所指出的:“訴訟本身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nèi)結束。法官懶懶散散,而犯人卻凄苦不堪;這里,行若無事的司法官員享受著安逸和快樂,那里,傷心落淚的囚徒忍受著痛苦,還有比這更殘酷的對比嗎?”⑤因此,在刑事訴訟制度中,通過簡化程序的構建而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加以更為有效地利用,避免當事人因程序的繁雜而遭受損害,便成為一種合理的制度性選擇?!靶市砸坏┳鳛閷徟兄谢驹瓌t之一加以考慮,且程序上提供了幾種可能選擇的方案時,利用者的邏輯就開始出現(xiàn)在前臺。從利用者的角度對程序的評價不再僅僅是把給定了的程序作為不變的前提考慮如何去適應它,而是進一步深化到要求把程序按方便利用者的方式加以重新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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