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過程中的公共參與

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李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李林 編  頁數(shù):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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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論邏輯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因此,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必須矢志不渝地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前提。而加強和推進民主立法,則既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梢哉f,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與依法治國的重要結(jié)合點,民主立法堅持和實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成敗。1978年以來,在我國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堅持人民民主、發(fā)揚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體現(xiàn),但“民主立法”這個詞卻是在進入21世紀后才正式使用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有關“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這樣演進的: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力爭做到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笔畬萌珖舜蟮诙螘h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堅持立法為民,以人為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表述是:“立法質(zhì)量不斷提高,立法民主化邁出新步伐”;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使用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繼續(xù)推進,立法質(zhì)量進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zhì)量的重要途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積極探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將物權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業(yè)促進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笔粚萌珖舜蟪N瘯?年立法規(guī)劃進一步強調(diào),“要繼續(xù)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開的以外。

內(nèi)容概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論邏輯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因此,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必須矢志不渝地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作者簡介

李林,1955年生.1970-1980年,先后在工廠、部隊、國家機關工作10年;1980-1990年,先后獲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1993-1995年3月。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并在哥大東亞研究所完成博士后研究項目。1984年到法學所法理學研究室?guī)煆膮谴笥⑾壬プx碩士、博士學位,曾任法學研究所/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助理兼科研處長、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副總編輯、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等職,現(xiàn)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建設部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等。

書籍目錄

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代序)中國立法過程公共參與的理論與實踐公眾參與立法的實踐及思考法案公開與公眾參與立法從精英介入到草根參與論立法的技術路線健全立法聽證程序?qū)ξ覈⒎犠C的反思  關于人大立法旁聽制度的思考媒體中的公民立法參與論立法民主與公眾參與的實現(xiàn)北京市地方立法中的公共參與  上海地方立法后評估中的公共參與  福建地方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實踐及其思考青島市地方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中國的行政立法聽證制度關于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有效性的若干思考論中國行政立法聽證制度的完善社區(qū)公民參與立法的途徑和程序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工作的獨特作用美國議會立法與公眾參與美國立法和治理中的公眾參與英國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形式瑞典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機制與程序參與和比利時憲法立法與公民社會:公眾立法提案與立法透明性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Governancein the US  For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S Legislative ProcessThe Learning State: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SwedenParticipation and the Belgian Constitution Legislation and Civil Society:Popular Legislative Initiative and Legislative ransparency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本文探討的民主立法不是直接民主體制下的人民直接立法,而是代議民主體制(代表制)基礎上占全國人口總數(shù)極少的人民代表的代議立法和絕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的參與立法。在代議民主制下,全體人民很難都有機會直接參加立法,絕大多數(shù)人在立法環(huán)節(jié)只能間接當家作主。為了彌補代議民主立法的缺陷,有些國家如瑞士,設計了全民投票、全民公決、立法的民主復議等制度,以在代議民主制下最大限度地貫徹人民主權原則,充分實現(xiàn)人民民主立法。在我國,正式立法程序中的立法主體(如人大代表、專門委員會成員、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等)是法定的直接立法主體,但相對于13億人民而言,他們的人數(shù)是非常有限的,他們代表億萬人民行使民主立法權的民主性是非常有限的。在民主立法體制下,除法定立法主體之外的絕大多數(shù)人民,他們雖然人數(shù)眾多、訴求強烈,但只能間接參與或者影響立法,是間接立法主體。對于我國法定立法主體——人大代表來說,民主立法主要從兩個方面對他們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他們要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為民請命的民主意識,全面了解民情,真正代表民利,及時反映民意,尤其要了解、代表和反映所在選區(qū)人民群眾的民意,以提出法案等方式為選民排憂解難;樹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憲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識,尊重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要求他們要具備并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養(yǎng)、能力和水平,從構(gòu)思立法議題,設計立法規(guī)劃,提出立法議案,討論、審議和表決法律草案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上,從立法原則、立法技術、立法內(nèi)容、法律規(guī)范等各個方面,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體、科學、合理、有效地貫徹落實到法律文本中。人大代表在立法審議時要敢于發(fā)表意見,敢于并善于講真話;在立法表決時要勇于代表人民(具體選民)的意志,如果個人判斷和組織要求不一致時,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允許人大代表按照個人意見表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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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中的公共參與》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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