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作者:唐偉華、黃玉 著 頁數(shù):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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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唐偉華是我指導的2006年畢業(yè)的博士研究生,本書是在他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在此期間,他付出了大量心血,終于付印出版?! 【湍壳岸?,法律史學界多集中晚清領事裁判權的研究,而研究前清涉外司法問題尚屬少見,其研究成果更屬罕見。這使本書的出版帶有明顯的創(chuàng)新性,由于本書廣泛地占有檔案等各類歷史資料,并加以分析運用,使本書建筑在真實可信的基礎上。 另外,本書運用法學與歷史學相結合的方法,全面地還原前清涉外司法的歷史場景,并立足于當時的社會制度環(huán)境,對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進而提出自己獨特的看法,為豐富法律史學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當然,本書的研究尚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前清涉外司法問題及晚清領事裁判權問題,均與中國法制的近代化之間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要全面、深入、客觀地剖析這一問題,則需進一步拓展研究的視野,發(fā)掘更多的新史料,以解答上述問題。希望作者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在不久的將來取得更新的成績,以饗讀者。在此付梓之際,我欣然為之作序。
內容概要
本書以清代前期(1840年以前)發(fā)生于廣州一帶的各類華洋案件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還原清前期涉外司法活動的歷史場景,從動態(tài)的、微觀的角度考察清代涉外司法的體制及其內在精神,剖析中西雙方在司法、外交領域的矛盾沖突及其歷史、文化根源,進而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現(xiàn)代化”做出了評價。
書籍目錄
緒論 一 選題宗旨與意義 二 研究對象與范圍 三 研究材料與方法 四 研究歷史與研究現(xiàn)狀第一章 清前期廣州涉外司法的兩種運作模式 一 葡人有限自治下的澳門模式 1.明清澳門地方建置及其涉外司法職能 2.葡萄牙人的自治體系及其在司法運作中的角色 二 十三行體制下的省城模式 1.十三行的政治職能及其在涉外司法中的角色 2."公班衙"的名與實 3."圣裁"與"會審":官府對涉外案件的集體干預機制 三 關于兩種模式的比較與評價 第二章 涉外刑事審判的實體與程序 一 涉外刑案概述 1.案件社會成因與類型 2.命案審判的特殊性 二 "一命一抵":涉外命案審判的實體性原則 1."一命一抵"的確立及實施 2."一命一抵"的特殊性 3.關于"一命一抵"的實效性分析 三 翻譯--涉外刑事審判中的程序問題 1.翻譯的角色與處境 2.從"廣東英語"到"印度水手"案--翻譯的素質及其表現(xiàn) 3."德蘭諾瓦"案:翻譯問題引發(fā)的外交矛盾第三章 涉外商事糾紛的處理模式:廣東十三行商欠案 一 18世紀以來行商資本短缺之緣由 1.交易方式的固有缺陷 2.官府對行商的勒索 3.商業(yè)利潤的非資本化投向 二 清前期廣州外貿領域的金融機制與商欠的形成 1.清前期廣州對外貿易中的金融角色 2.外商對行商的債權形態(tài)與利率分析 3.扶持與控告:外商對欠債行商的態(tài)度 三 朝廷對商欠案的處理措施 1.對行商的制裁:"交結外國誆騙財物例 2."一商拖欠,眾商派填"的連帶清償責任 3.倪宏文案--官府代償商欠的特例 四 自治性缺位:商欠處理模式的歷史透視 第四章 華洋民事訴訟與中西價值沖突 一 華洋民事糾紛的社會成因與類型特征 二 華葡房產訴訟 1.房產"永租制"的流行與爭訟緣起 2.訴訟價值取向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三 華葡債務糾紛 1.華葡民間交易習慣與債務糾紛的形成 2.官府的態(tài)度與司法效率 四 民事訴訟領域的中西價值沖突 1.權利意識的暗合與表達方式的差異 2.訴訟價值取向的分歧第五章 "不治而治":清代涉外司法理念解析 一 華夷觀念與"不治而治"的精神內涵 1."華夷之辨"與涉外司法中的二元價值觀 2."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專制邏輯 二 從"化外人"條款看"不治而治"的制度表達 1."化外人"律的歷史演變 2."化外人"律的身份等級屬性 3.清前期廣州涉外司法的經驗特征第六章 "天下觀"與"民族主義":清代涉外司法中的"主權"問題 一 "天下觀"與"民族主義":誰是主子? 二 以"平等"的名義--西方人的批判武器與武器批判 三 反思:暴力下的"現(xiàn)代性"認同與民族話語主權的重建參考文獻 文獻資料類 專著類 論文類附錄 《一件奏明事剳付》 《管理澳夷章程》 《澳夷善后事宜條議》 《部復兩廣總督李侍堯議》 《兩廣總督百齡、監(jiān)督常顯議》 《兩廣總督阮元關于德蘭諾瓦案上道光帝折》 《兩廣總督阮元奏報英國護貨兵船傷斃民人畏罪潛逃飭令交兇折》 《兩廣總督李鴻賓、監(jiān)督中祥疏》 《兩廣總督盧坤、監(jiān)督中祥疏》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當今時代,狹義的“司法”主要指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這與中國古代法律語境下的“司法”有相通之處,但也存在著差別。由于中國古代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在地方,省、府、州、縣的各級首腦往往統(tǒng)領諸權于一身,故其司法活動的內涵遠比審判復雜得多。另外,傳統(tǒng)司法素來有重實體、輕程序的特征,司法的重心往往更注重執(zhí)行刑罰,本書所涉及的諸類涉外司法活動尤其體現(xiàn)了這一特征?;诖?,本書所論述的“涉外司法”系指清朝統(tǒng)治者處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活動與過程。 其次,是關于本書研究時空范疇的界定。其一,就研究時段的選擇來看,以往成果大多關注晚清時代。但晚清的國衰民弱、主權淪喪等許多客觀的歷史因素常常左右研究者的主觀情感,從而會給冷靜地分析研究造成諸多不便。相比而言,清代以前的時段同樣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意義,當時西方處于前工業(yè)化時代,其全球擴張及由此帶來的各種政治、文化沖突還不顯著,中西之間暫時缺乏全面接觸及往來互動的現(xiàn)實依據(jù),相互之間甚至缺乏基本的認識。在這種前提下妄談涉外司法及文化價值沖突,缺乏充分的現(xiàn)實依據(jù)及典型意義。就清前期來說,當時中西之間有了更為廣泛和深入的接觸,種種矛盾與沖突也逐步在經貿、政治、外交、文化價值觀念等各個領域顯露出來。在鴉片戰(zhàn)爭爆發(fā)之前,這些矛盾集中表現(xiàn)在外交及司法方面,涉外司法領域的表現(xiàn)尤為突出。其二,就空間方面來說,廣州歷來是中外交流的重要口岸。人清以來,廣州先是成為開埠通商的四大對外商貿口岸之一。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道光二十年(1840)之間近百年的“一口通商”時代,廣州更成為中西商貿及文化往來的主要舞臺。清代前期的廣州府是廣東的省會及首府,下轄南海、番禺、順德、東莞、從化、龍門、新寧、增城、香山、新會、三水、清遠、新安、花縣等十四個縣。其中南海和番禺為首府之首縣,廣州城區(qū)西屬南??h、東屬番禺縣,是清前期西方人在華經商、留駐的主要區(qū)域?!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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