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理念

出版時間:2000-7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作者:楊興培  

內容概要

本書是一本探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合理性生科學性的理論學術著作。作者對一些重大的刑法基本問題表明了自己的理論觀點,并作了詳細的理論闡述。書中闡述了刑法確立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提出了在我國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過對犯罪構成的定罪理論的反思,提出了對犯罪構成進行重構的設想;通過對一次籠統(tǒng)量刑方法的剖析,提出了確立二次性復合量型方法的構想;并對刑事立法的現狀進行了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國刑事立法的途徑,等等。    本書內容豐富,資料翔實,理論聯系實際,適合刑法理論的專業(yè)研究者、大專院校法學專業(yè)的師生和刑事司法工作者閱讀參考。

作者簡介

楊興培(又名楊新培),1955年9月出生,上海人。1983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學位。1986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刑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F為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曾在與《中國刑法學教程》、《刑法概論》、《刑法原理與司法適用》、《新刑法學專論》、《犯罪學大辭典》等多部著作的撰寫,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等國內法學專業(yè)刊物上發(fā)表法學論文100多篇,多項科研項目獲獎。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現代刑法的靈魂——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刑法基本原則的考察與評價  第二節(jié)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jié) 罪刑相適應原則第二章 現代刑法的核心——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序說  第二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四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五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在刑事實踐和刑法理念中的地位第三章 犯罪的法律結構——犯罪構成  第一節(jié) 犯罪構成的屬性評價  第二節(jié) 犯罪主體的重新評價  第三節(jié) 犯罪客體的重新認識  第四節(jié) 犯罪構成的重新構建第四章 犯罪的內在要素——主觀罪過  第一節(jié) 主觀罪過的心理特征及其本質  第二節(jié) 犯罪故意明知內容的再認識  第三節(jié) 社會危害性不是明知的必要內容  第四節(jié) 疏忽過失的認定依據及心理本質第五章 犯罪的外在表現——客觀危害  第一節(jié) 客觀危害的表現形式及其本質  第二節(jié) 不作為的行為屬性及其構成要素  第三節(jié) 危害結果的認定及在刑法中的地位  第四節(jié) 正確認識和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第六章 阻卻犯罪的法定情由——正當防衛(wèi)  第一節(jié) 正當防衛(wèi)的法律屬性  第二節(jié) 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的范圍與性質  第三節(jié) 防衛(wèi)適當的必要限度  第四節(jié) 防衛(wèi)過當的罪過形式第七章 “未得逞”的犯罪狀態(tài)——犯罪未遂  第一節(jié) “犯罪著手”的含義及其認定標準  第二節(jié) “犯罪未得逞”的含義及其認定標準  第三節(jié) “意志以外原因”的含義及其認定標準第八章 多人參與的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依據與立法完善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中的對合犯形式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第九章 以兇懲惡的司法活動——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jié) 建立中國特色的量刑模式  第二節(jié) 二次性復合量刑方式  第三節(jié) “死緩制度”的適用與完善第十章 刑事立法的完善——刑法的補充立法  第一節(jié) 刑法的補充修改  第二節(jié) 刑法的立法解釋  第三節(jié) 刑法的立法編纂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第二章                     現代刑法的核心一一刑事法律關系    人們在其社會活動和社會生活中,無時無刻不在發(fā)生著各種社會關系。當這種社會關系一旦進入某一方面特定的法律規(guī)定領域并為該法律所調整時,就成為某一方面特定的法律關系。在法制社會中,幾乎每一種法律都無不規(guī)定和調整著某一方面特定的法律關系。然而,在現有的整個刑法理論和刑法實踐中,我們卻發(fā)現刑事法律關系這一應當占有舉足輕重的問題至今仍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以至于在眾多的刑法學教科書中還沒有一席安身之地。這不能不說是整個刑法學的缺憾。同時,這也足以表明,刑事法律關系問題是一個刑法理論亟待研究釣重要課題。第一節(jié)  刑事法律關系序說    每一種以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法律關系都是某一方面特定法律調整的對象,法的作用就是通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加以實現的。這一法學基本原理在各種法學理論中俯拾即是。    在民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據此,民事法律關系被視為是由民事法律所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社會關系。民法理論認為,社會生活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無不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民事法律關系在全部民法理論中居于統(tǒng)帥的地位。①在經濟法上,經濟法律關系被視為是由國家經濟法律所調整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行政法上,行政法律關系被視為是由國家行政法律所調整的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由此我們可以肯定,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刑事法律關系。    刑事法律關系作為刑法調整的對象,是刑法理論中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深入研究刑事法律關系,對于我們深刻理解刑法的全部規(guī)定內容,幫助我們探求刑法的本質性和社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刑法調整的對象究竟是什么?刑事法律關系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這在刑法理論界有著不同的理解。一日保護關系說,此說認為刑法是通過對多種社會關系的保護來實現其調整功能的,刑法的調整對象也就是刑法通過刑罰方法來保護的那些社會關系。①二日罪刑關系說,此說認為犯罪和刑罰構成了刑法的基本內容,罪與刑的矛盾,是刑法發(fā)展的主線。個人與社會的這樣一種沖突關系,表現在刑法中就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關系,罪刑關系應當是刑法的基本問題,也是刑法的調整對象。②三日沖突關系說,此說認為犯罪本身意味著實施犯罪行為,由于其危害社會的行為,與社會的代表一一國家處于尖銳的對立之中。犯罪所反映的,都是犯罪個人與國家的沖突關系,刑法正是專門為調整這種沖突關系而制定的。③    上述三種觀點都涉及到刑法的調整對象,但都沒有提到刑事法律關系本身,抑或這些觀點都把自己的內容等同于刑事法律關系。然而,這些觀點是否已經揭示了刑法調整的對象和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以及應有內容,在我們看來是值得商榷的。     一、對“保護關系說”的評說我們承認,任何一種刑法都是通過對侵犯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關系的犯罪 行為的懲罰而保護有利于統(tǒng)治者的各種社會利益(某種意義上也可指社會關系),正像刑法具有的懲罰功能一樣。但這種保護活動實際上是刑法的應有功能,而不是刑法本身調整的對象。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社會,必定存在著多種多樣的社會關系,每一種社會關系都是由某一種社會活動主體在進行社會活動時與他人結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一旦進入某一特定的法律領域,就可以為這種法律所確認,并為這種法律所調整,進而上升為一定的法律關系或政治關系。但是進入法律領域的某種社會關系,不一定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在懲罰性的法律中,國家通過立法活動規(guī)定,對所有侵犯有利于統(tǒng)治者的社會關系或社會利益的行為予以懲罰,以保護或恢復被違法行為所侵犯的某種社會關系,但這種侵害主體與被侵害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已不是懲罰性法律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刑法屬于懲罰性的法律,刑法所要懲罰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雖然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已經和一定的人相聯系結成了一種新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可以為刑法所規(guī)定,為刑法所調整,但卻不是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把刑法規(guī)定和調整的刑事法律關系說成是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不僅無法揭示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內容,而且也根本無法科學地界定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因為同一個社會的不同法律,無論從其立法精神還是在其司法活動中,都是或多或少地在保護著有利于統(tǒng)治者的那些社會關系。把通過刑法規(guī)定和調整的某種刑事法律關系所要保護的那些社會關系看成是刑法本身調整的社會關系,勢必把其他法律規(guī)定和調整的社會關系統(tǒng)統(tǒng)看成是刑事法律關系,從而會混淆刑法與其他法律的區(qū)別。    二、對“罪刑關系說”的評說    犯罪與刑罰構成了現代刑法的全部內容,一部刑法解決的問題就在于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對這種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如何給以刑罰的懲罰。但是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構成犯罪與處予刑罰作為一種法律規(guī)定內容,它們本身之間并不是一種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聯系。盡管我們承認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tǒng)治關系而進行的斗爭,刑罰是社會為了防衛(wèi)自身生存條件而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犯罪作為一種社會活動主體在參與社會活動時所表現的行為,并不是與刑罰這一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社會關系的;而刑罰作為國家用以制裁犯罪的一種手段,也不可能與犯罪這一社會現象發(fā)生社會關系。事實上,犯罪不過是犯罪行為人與某一特定的人發(fā)生聯系結成某種社會關系時的一種社會現象,刑罰不過是刑法(或者是國家)調整犯罪這一社會現象所蘊含的社會關系時所采取的一種制裁手段。①從這一意義上來說,罪刑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由罪刑法定原則指導下依據罪刑相應關系而存在于刑法之內的一種協調關系。那么得出這一結論是否會發(fā)生抹殺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tǒng)治關系而進行的一種斗爭,刑罰是社會為了防衛(wèi)自身生存條件而采取的一種手段這一刑法的本質問題呢?我們認為根本不會。犯罪的本質和刑罰的本質同時揭示和印證著刑法的本質,而作為刑法調整對象的刑事法律關系反映的是一種由哪些社會活動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兩者完全屬于兩個不同的法理范疇。刑法的這一現象其實早在一般法學理論中得到了證實?!睹穹ㄍ▌t》第2條規(guī)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泵袷路申P系不過是由民事法律所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一種社會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中,同樣會存在著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國家為了調整這種業(yè)已存在的社會關系,同樣需要通過追究民事責任而給予侵權人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制裁,以保護被侵權人一定的合法權益。但我們卻根本不能得出結論:侵權行為和民事制裁的相互關系就是民法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民法所調整的對象?!?/pre>

媒體關注與評論

前言這是一本匯集著我平時學習、分析、研究刑法心得體會的書,也是一本記錄著我從學術幼稚逐漸走向成熟道路上一串串腳印的書,又是一本凝聚著我過去一段時間對刑法學這門古老而又應當獲得新生的學科進行這樣或那樣深深思考而付出心思、心血的書。當我將這本用心思、心血凝成的,但又恐怕還不太成熟的書奉獻于刑法學界時,我的心情稍感一時的輕松和滿足,也許會一閃即逝。因為作為一個刑法學學人,我對刑法學某些問題已有過認真的思考。盡管我不敢妄言,書里的觀點和理論都是正確的,但我以此書表明:我畢竟已踏上了一條將終身為之獻心的道路,無怨無悔;并以此為新的起點,慢慢地但卻堅定地、一步一個腳印地跨步向前。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    在我國的整個法學體系中,刑法學是一門倍受關注、重視的學科,這不但是因為幾千年古老中國的法學文化一直沉湎于“重刑輕民”的歷史慣性之中,更因為是在當今中國處于社會急劇轉型時期,我們迫切地需要以探求科學真理為目的的刑法理論,迫切地需要一部有深厚刑法理論作支撐的,深蘊著科學性、合理性且又適合中國國情的刑法。無庸諱言,一聲“法學幼稚”的叫喝,令整個法學界多少人汗顏,刑法學尤甚。但當夜深人靜之時,每一個從事刑法學研究的人捫心自問,此言是否乃中的之語?中國刑法理論有一種共和的現象,即它常常并長時間地表現在過多地追求表象的東西,跟隨著政治形勢和立法規(guī)定亦步亦趨。在刑法理論研究中,到處彌漫著注釋刑法學的氣氛,就是一個明證。一部部厚如磚塊似的刑法學教科書,盡管有些有著權威的理論色彩或理論的權威表現,但其中很多不外乎卻又是一條條刑法條文的重復和一句句呆板的注釋。所幸,現在有所改觀。當前,我國的刑法理論正處在全面突破舊框框的關鍵時刻,面臨多元化理論體系的嘗試和多層次理論結構的確立。刑法學是一門以刑事立法的規(guī)律和刑事司法的操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刑法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追求嚴謹,追求劃一,是其應有的表現;刑法學作為“學問”的表現形式,追求科學,追求合理,是其應有的作風。刑法理論體系的多元化,表明刑法理論可以像其他學科一樣應當允許有不同的體系和可以進行多方位、多側面的思考角度;目的只有一個,以探求刑法應當蘊含的科學性、真理性為歸宿。“條條大道通羅馬”。只要能夠到達光輝的頂點,無論是捷徑還是曲徑,大可不必強求一致。刑法理論結構的多層次,表明刑法理論可以劃分為注釋刑法學、法理刑法學和哲理刑法學,每一個層面的刑法理論都應有其自身的任務。注釋刑法學是實定刑法的追隨者,甚至是盲從者,法云亦云。但因有實定刑法的強有力支撐,是非都無可非議。對于刑法注釋,我們有時在想能否由全國人大或有關權力部門只要組織全國學界精華,匯總智識集中注釋一次即可足矣,這從經濟學角度而言,真不知節(jié)省多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智力。法理刑法學是實定刑法的客觀評論者,是實定刑法是非的裁判者。為了探求刑法內在的規(guī)律性、合理性,有必要對實定刑法的是非得失進行公允的評價,有時甚至是嚴厲的批判。哲理刑法學則是實定刑法的深刻剖析者和現有理論的時代超越者,它從哲學的真理性角度出發(fā)探求刑法的科學性、應然性所在,以追求公正、公平和正義在刑法中的回歸,從而為刑法最終超越感性的認識并進入到理性的選擇提供航標燈的作用。本書正是站在法理刑法學的層面上,試圖超越注釋刑法學的羈絆而展開思考和論述的。本書是否已經實現此初衷,作者常感心有余而力不足。本書是否稍有可讀可信之處,自待刑法學界諸同志者評判。    中國有著一個喜歡崇尚經典的傳統(tǒng)。但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經典的東西并非全是救世的良藥。這個世界的希望,更多地在于人們不斷的思索和不斷的實踐之中。刑法蘊含的真理又何嘗不是如此。讓思想沖破牢籠,這是時代的呼喚。因為經典的東西,甚至是經典的創(chuàng)作者有時會把歷史禁錮在他們的視野中,但歷史總還是會從他們身邊跨越過去而向前發(fā)展的。每一次歷史的跨越,每一種歷史的進步,都必然地表現為對某一種過去似乎被視為神圣事物的褻瀆。但是,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因此,本書存在的與某些人們已耳熟能詳的理論有異者,是因為作者堅信刑法理論總是要向前發(fā)展的。刑法理論的研究應當尊重經典,但決不能拘泥于已有的經典。也正因為如此,本書的某些理論觀點和理論闡述,并不是作者想對刑法理論秩序重新進行邏輯演繹和排列,而僅僅是對刑法理論的點滴思考和進行某種探索嘗試而已。    本書于前幾年寫成,其間,我國刑法已完成了向新刑法過渡的過程。為此,本書根據發(fā)展、變化了的理論形勢,作了某些方面的調整和增刪。盡管如此,細心的讀者也許還是能發(fā)現,書中存在著某些穿鑿的痕跡O然而,刑法理論的發(fā)展是一個無止境的過程。刑法理論的完善,又是每一個刑法學學人自己觀點和理論不斷修正的過程。作者也欲在今后的歲月中,不斷審視、反思自己已有的觀點和理論,不斷根據自己新的思考進行新的補正、充實和完善。在浩瀚的刑法理論海洋中,本書只能作為一朵小小的浪花而已。不管書中的觀點、理論是否有可取之處,它畢竟是我自己學習、思考、研究和奮斗的過程記載和思想記錄。所以,我還是大膽地把它呈獻出來。    我寫此書之時,常恐落筆不慎,出現謬誤。但我深知自己筆力有限,其間謬誤恐還是在所難免。我決不忌諱科學的指責和理論的商榷。為此,我懇請諸讀者不吝賜教,予以指出。我將及時吸取各種學術營養(yǎng),不斷勇于修正錯誤,以便使自己不斷以點滴之思形成的思想浪花匯人到我國刑法理論的浩瀚海洋之中。                                                                           楊興培                                                                        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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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內容豐富,資料翔實,理論聯系實際,適合刑法理論的專業(yè)研究者、大專院校法學專業(yè)的師生和刑事司法工作者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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