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近代中國的契約與產權

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曾小萍,歐中坦,加德拉 編  頁數(shù):350  譯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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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契約在早期近代中國的經濟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認為僅僅處于次要地位。而本書所要展示的,則是契約在這一時期各種日常人際關系與交易構建中所發(fā)揮的極為重要的作用。對當下學者而言,契約對日常經濟活動中諸多細節(jié)所留下的記錄具有重大價值。
本書的文章對清代以及民國時期的經濟和法律制度,特別是與契約和財產緊密相關的那些領域,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研究視角,并就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會背景下如何運轉有清晰的闡述。汲取對古老文檔資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約嵌入中國社會與經濟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擴散中發(fā)揮了作用。其中,有兩篇文章的命題涉及廣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證強大的財產權利存在著一個獨特的中國傳統(tǒng);另一篇是歐中坦結合美國法學知識,針對中國比較研究框架的有效性所進行的分析。

作者簡介

曾小萍(Madeleine
zelin),1970年畢業(yè)于美國康奈爾大學,獲學士學位,1979年畢業(yè)于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獲博士學位?,F(xiàn)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東亞語言和文化系教授,美國教育部東亞國家資源中心主任,中美關系全國委員會理事,曾任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主任。研究領域為清代和民國時期的社會經濟史、中國法律史、中外法律比較研究。著有《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自貢商人:近代中國早期的企業(yè)家》,曾將茅盾的小說《虹》譯為英文。
歐中坦(Jonathan ocko),北卡州立大學歷史系主任,杜克大學兼職教授,著有Bureaucratic Reform in
Provincial china。 加德拉(Robert
Gardella),美國商船學院人文科學系教授,美國中國商業(yè)史學會創(chuàng)立者之一,著有Harvesting Mountai: Fujian
and China Tea Trade(1757—1937)。

書籍目錄

前言
契約與產權的構建
第一章 對戰(zhàn)前中國產權的評論曾小萍
第二章 晚清帝國契約的構建之路
——以臺灣地區(qū)彌濃契約文件為例 孔邁隆
第三章 訴訟,合法性以及致命性暴行
——19世紀中國鄉(xiāng)村法庭無法阻止財產性暴力糾紛之原因 步德茂
第四章 產權、稅收和國家對權利的保護安·奧思本
第五章 契約在19世紀中國法庭中的地位艾馬克
第六章 消失的隱喻
——對運用西方法學學術知識研究早期近代中國契約與產權的分析 歐中坦
契約與商業(yè)實踐
第七章 初探清中晚期上海房地產交易中的加嘆馮紹霆
第八章 自貢鹽場多重所有制的管理曾小萍
第九章 習慣、律例與法律實踐
——中華帝國晚期長蘆鹽商契約研究 關文斌
第十章 負債的公司
——長江三角洲紡織業(yè)的財務管理(1895—1937) 城山智子
第十一章 晚清和民國時期的商業(yè)合伙契約
——范例與模式加德拉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但是,租借的安全保障只是中國人在那里尋購房地產的一個原因。在世紀之交,隨著租借的工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集中,中國人口大幅增加。除了1911年的革命時期,直到1933年間,各處的房租和地價每年都在上漲。因為能獲利又安全,租借的房地產在中國人和外國人之間廣泛而反復地交易。(正如馮紹霆在第七章指出的,因為許多中國人在租界交易房地產,租界的交易方式可能影響了這個城市非租界部分。)據說租界地里的所有權證書與其他國家的一樣安全,因為它可以在外國銀行很容易的兌現(xiàn)。1930年,十四家銀行(既有中國銀行也有外國銀行)持有的房地產價值是1億2128萬3631兩銀子,占到他們抵押物的一半。中國本土銀行業(yè)接受房地產抵押,也占到他們抵押貸款的一半。一般來說,大約80%的房地產價值都以7%到9%的年利率出貸了。金融機構和普通投資者以租界地房地產作為信用,因為他們認為它是安全的抵押物(城山智子,1997)。上海的企業(yè)主可以依賴房地產借到長期資本貸款。紡織業(yè)的發(fā)展,特別是上海紡織業(yè)的發(fā)展,是建立在房地產交易與財產交易密切關聯(lián)基礎上的。 短期貸款 棉紡廠和繅絲廠依賴短期貸款來獲得購買原料的生產成本。9月和10月是棉花的購買季節(jié),而繭的購買季節(jié)在五月和六月。這種季節(jié)性的集中,同時伴隨著商人的投機交易,導致棉花和繭的價格在一年中波動起伏。理想狀態(tài)下,棉紡廠和繅絲廠應該有充裕的營運資本渡過這一難關,但事實并非如此,他們被迫通過短期貸款來補充資金的不足。 1932年11月12日申新棉紡廠和匯豐錢莊訂立的合同說明了這點(SXFZ Q193—1—542)。這個合同是動產質權合同,因為這次擔保物不是房地產或工廠設備而是一些動產,包括棉花、棉沙和儲存在倉庫里的棉衣,還有工廠里的所有原料和產品。與長期借貸合同不同,此處的債權人只有本地銀行的老板,債務人是總經理榮宗敬。合同首先寫明債權人最多可以借給債務人五萬兩銀子,不動產作為質押物。以下的十二個條文是關于質押物和利息、還款的費用和其他事務。質押物的估價為它們的市場價的80%(SXFZ Ql93—1—526,Ql93—1—860.Q193—1—543;大生紡織公司檔案,B401—111—221)。如果質押物的市場價格下跌,債務人有義務用現(xiàn)金或類似物品補足差價。如果市場價格上漲,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增加貸款總額(第二條)。一旦質押物的價值消失,債務人必須補足差額(第六條)。月利率應該是本地銀行協(xié)會制定的利率加上每一千兩多加三兩銀子(第三條)。在金融危機發(fā)生時,債權人可以終止合同,但是債務人必須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第十二條)。當債務人未能歸還本金和利息時,債權人可以出賣那些質押物(第十條)。

編輯推薦

《早期近代中國的契約與產權》的文章對清代以及民國時期的經濟和法律制度,特別是與契約和財產緊密相關的那些領域,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研究視角,并就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會背景下如何運轉有清晰的闡述。汲取對古老文檔資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約嵌入中國社會與經濟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擴散中發(fā)揮了作用。其中,有兩篇文章的命題涉及廣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證強大的財產權利存在著一個獨特的中國傳統(tǒng);另一篇是歐中坦結合美國法學知識,針對中國比較研究框架的有效性所進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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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7條)

 
 

  •   本書是一部高水平的文集,集中分析了中國現(xiàn)代化進程中契約制度和產權制度的形成過程,并分析傳統(tǒng)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響。本書的缺憾是對經濟史學的理論借鑒不足。
  •   清末民國的產權問題
  •   這本論文集,是海外學者的研究成果,以海外的學術背景、分析眼光來看中國契約文書,自有不同之處,可供大陸學者參考、借鑒。
  •   討論近代中國產權,該書提供了不少思路。
  •   近代經濟史著作,是一本 論文集
  •   很喜歡這本書,終于買到了!
  •   可以了解一下,作為一份比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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