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研究第8輯

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胡建林 主編  頁數(shù):488  

內容概要

本書以國內外公法學最新發(fā)展為關注點,本卷設有專題論文、部門行政法、譯著選登、以及書評四個板塊。所涉話題包含試論行政訴訟禁止判決、福利行政之組織內部協(xié)調、我國稅法行政解釋制度之反思與重構、開啟憲法審查的大門等。本書以每年一輯的頻率編輯出版恰如其分地涵蓋了公法理論與實踐發(fā)展的周期,較好地將前沿問題收納殆盡。此外,本書規(guī)模適中,所錄用稿件一般在1至3萬字之間,給予了文章作者很大的空間來深入地闡述自己的觀點,保證了理論上深入探討的可能性,加之以權威的審稿團隊通過雙向匿名的方式挑選、審核稿件,本書文章的質量確屬上乘。

書籍目錄

專題論文  試論行政訴訟禁止判決  福利行政之組織內部協(xié)調  我國中央政府部門組織法的60年變遷  沖突與衡平  再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  行政法人與資訊公開  憲法與行政法關系研究學術梳理  “責令改正”的獨立性原理探討  公共警告及其法律規(guī)制  再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認真地看待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研究部門行政法  我國稅法行政解釋制度之反思與重構  適當生活水準權“適當標準”的確定  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在美國環(huán)境行政糾紛解決領域的應用譯著選登  印度憲法上基本權利的體系、范疇及其實現(xiàn)  新憲法委員會:法蘭西例外之終結?書評  開啟憲法審查的大門

章節(jié)摘錄

插圖:3.該行政行為將對公民的權益造成損害.在禁止重作判決中,已經作出的某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為違法,但其對公民權益的損害繼續(xù)存在,或者有重復發(fā)生的危險。此時,這種妨害必須是實質性的,但是不一定非得是有目的的,也不一定必須是嚴重和不可忍受的。而在預防性禁止判決中,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尚未作出,原告就應當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即將作出的行為會對其權益造成嚴重的、難以回復的損失,以至于不能期待原告去等待該行政行為的正式發(fā)布;并且,該損害不能通過訴訟程序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加以制止,或通過行政賠償獲得事后足夠的救濟。由此可見,預防性禁止判決的適用條件更為嚴格,對原告權益受損的嚴重程度也要求更高。4.公民沒有忍耐義務。如果依法律規(guī)定或行政合同的約定,公民在特定條件下有忍耐義務,則該行政行為就不構成違法,公民也就不可能勝訴。5.其他方式不足以為原告提供有效救濟。一般而言,如果原告能以其他更便捷、更有效的方式達到同樣的目的,就不存在請求法院作出禁止判決的法律保護需要,法院往往傾向于拒絕該救濟請求。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訴訟禁止判決具有補充性。具體而言,適用行政訴訟禁止判決至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原告已經向有責任的行政機關請求結束現(xiàn)有的或即將作出的行政行為,但該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不加理睬。(2)損害賠償不足補償原告的損失。(3)不能通過事后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暫緩行政行為的效力。(4)不能通過撤銷判決、確認違法判決等事后審查方式得到有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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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第8輯)》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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