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出版時間:2008-12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毛亞敏 主編  頁數:426  

內容概要

公司可定義為: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公司只是企業(yè)類型的一種,完善的現代企業(yè)制度也不應該僅僅由公司一種類型采構成,而是應該包括完善的企業(yè)類型。公司的特征包括:依法設立;獨立人格;營利目的;兩權分離;有限責任。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運行、終止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公司法調整對象就是部分的財產關系和組織關系。公司法的性質是指公司法的本質屬性,包括:第一,公司法是帶有公法色彩的私法;第二,公司法兼顧實體法和程序法;第三,公司法側重于組織法;第四,公司法是國內法。公司法的特征是指公司法規(guī)范在內容、效力、表現形式等方面顯示的特點,以區(qū)別其他法律部門,包括:一、成文法;二、對公司運行的完整規(guī)范:三、強制性規(guī)范較多;四、較強的技術性。公司法的淵源指公司法所采用的表現形式。公司法主要有單行立法、商法典組成部分、民法典組成部分和地方立法等形式。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公司法作為主體法,是商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公司法作為主要調整公司運行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是平行的關系;完整意義的公司法應該包含破產法的內容;公司法與證券法是相互交叉卻互相獨立的關系。1904年,我國頒布第一部《公司律》。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制定了《公司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的公司實踐與立法都長期停頓。改革開放以來,公司制度的出現最初是在外資領域。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我國的公司制度從此進入繁榮階段,突破傳統(tǒng)的所有制企業(yè)法,對公司單獨立法成為必然的選擇。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通過,并在2005年做出了較大的修訂。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第二節(jié) 公司的產生與發(fā)展    一、原始公司    二、近代公司    三、現代公司    四、公司發(fā)展現狀    五、我國公司的發(fā)展歷程  第三節(jié) 公司的分類    一、以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的分類    二、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    三、以公司外部控制關系為標準的分類    四、以公司內部管轄系統(tǒng)為標準的分類    五、以公司國籍為標準的分類    六、以公司資本來源為標準的分類    七、以公司股東構成為標準的分類  第四節(jié) 公司制度的意義    一、公司制度的功能    二、公司制度的意義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   三、公司法的性質   四、公司法的特征 第二節(jié) 公司法的淵源   一、公司法的淵源   二、我國的公司法體系   三、公司法的地位 第三節(jié)  西方國家公司立法概況   一、英國公司法律制度   二、美國公司法律制度   三、法國公司法律制度   四、德國公司法律制度   五、日本公司法律制度   六、總結 第四節(jié) 我國公司立法歷程   一、新中國建立前的公司立法   二、改革開放前的我國公司規(guī)范   三、改革開放以來的公司法律制度   四、2005年修訂公司法的過程 第五節(jié)  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關系   一、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聯(lián)系   二、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區(qū)別   三、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展望第三章 公司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公司設立   一、公司設立概述   二、公司設立原則   三、公司設立方式、條件與程序   四、設立中公司的性質   五、公司設立瑕疵制度   六、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jié) 公司人格制度    一、公司名稱 ……第四章 股東與股權第五章 有限責任公司概述第六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第九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第十章 公司債券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二章 公司運行制度第十三章 公司終止制度第十四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公司概述【導讀案例】案例1:所羅門是皮革商和制靴商,1892年他組建了有限公司,接管其業(yè)務。公司章程由他本人、他太太、女兒和4個兒子簽署,每人認購1股。認股人召集會議,任命所羅門和他的兩個大兒子為董事。公司出資39000英鎊購買所羅門的業(yè)務,支付方式為給所羅門10000英鎊的債券,且以公司資產作浮動擔保,20000股股份,每股1英鎊,其余以現金支付。不到1年光景,公司就倒閉了,并指定了清算人。如果所羅門的債券有效,他就是有擔保的債權人,比無擔保的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公司資產足以償付債券,但是其他債權人則顆粒無收。無擔保債權人基于公司只是所羅門的化身或代理人,請求分配所有的剩余資產。法院認為,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人,債券完全有效,所羅門有權以公司剩余資產償付其所持有的有擔保的債券。([1897]AC22)該案例很好地展示了公司成立的歷程,及在該歷程中,公司的最初狀態(tài)。案例2:2001年,張某與李某合伙在縣城郊區(qū)開辦了一家榨油廠,經營情況較好。

編輯推薦

《公司法》適用于法律專業(y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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