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組織及其法律規(guī)制暨行政征收與權利保護

出版時間:2008-4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頁數(shù):382  

內容概要

  東亞行政法學會第七屆國際學術大會,于2006年11月11日至14日在中國杭州舉行。會議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浙江大學、東亞行政法學會主辦,由浙江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和浙江大學法理與制度研究所承辦,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寧波大學法學院、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杭州師范學院法學院、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和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協(xié)辦?! h的主題是:(1)公共行政組織及其法律規(guī)制;(2)行政征收與權利保護。來自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qū),韓國、日本等國的代表近兩百人參加了會議?! ”緯占?4篇大會論文,內容覆蓋行政組織與行政主體、行政征收與征用、行政賠償與補償,地域涉及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qū)、韓國與日本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書籍目錄

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體之建構韓國公共行政組織的變化和發(fā)展國家與地方公共行政組織以外的行政主體擔當行政性職能的民間團體韓國公共行政組織的現(xiàn)狀與問題自法律觀點論私人參與公共任務之執(zhí)行——以受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為中心論公共行政組織的規(guī)制國家補償體系中的損害補償?shù)默F(xiàn)代意義韓國土地征收之要件、范圍及買回權財產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確定財產權保障的陰暗角落——論被征收人的回復權問題行政征收征用與補償程序:一種比較法視野的省察韓國的損失補償制度開發(fā)與征收及其補償

章節(jié)摘錄

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體之建構 薛剛凌20世紀中國人最引以為自豪的事情就是改革開放。這一偉大事業(yè)不僅推動了我國經濟的轉型,也促進了我國社會結構的變遷,傳統(tǒng)的一元利益框架已被逐漸突破,社會多元利益的格局正悄然形成。許多形成于傳統(tǒng)一元體制下的理論在多元社會背景下面臨著嚴重挑戰(zhàn),行政主體理論就是最典型的實例。從世界范圍看,行政主體制度以利益多元、行政分權與自治為基礎,是多元社會行政實體制度的基礎部分。然而我國傳統(tǒng)的行政主體理論形成于一元社會,不承認多元行政利益,這與多元社會的發(fā)展不相適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行政實體制度的轉型。因此,有必要對多元社會背景下行政主體的功能進行探討,并在反省傳統(tǒng)行政主體理論的基礎上,重新建構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和制度。一、多元化背景下西方行政主體制度的功能多元化在當今社會是一個使用頻率很高的術語,泛指經濟、社會、文化的多元化、信息的多元化和公共行政改革的多元化等。在很大程度上,西方國家的行政主體制度是社會利益多元的產物,是行政分權和自治的法律技術。需要說明的是,行政主體制度不僅盛行于大陸法系國家,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主體制度是行政實體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即通過行政主體制度來實現(xiàn)社會利益的配置,確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建立地方自治制度和公務自治制度。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主體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為國家。國家由國民組成,國家的權利來自于國民的委托。國家作為行政主體,掌握重要的行政權力。國家除了組織屬于全國范圍內的公務外,還享有設立其他各類行政主體,監(jiān)督和控制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如通過立法、司法等手段來控制其他行政主體。第二類是地方行政團體。這是以一定的地區(qū)及在那里居住的居民為基礎,在該地區(qū)內設置的以實施有關公共服務為目的,并對該地區(qū)內居民具有支配權的公共團體。地方行政團體有普遍地方行政團體和特別地方行政團體之分。地方行政團體相對獨立于國家,管理自己的事務,但又受國家的監(jiān)督。地方行政團體通常有法律設定成立的標準,由當事人申請設立。第三類是其他行政主體,如法國的公務法人。這類行政主體的一個共同特點是組織特定的公務,而不以地域為基礎,如國立大學、國立圖書館等。這些行政主體通常由國家或地方行政團體設立,一旦成立則相對獨立于其設置機關,可依法自主管理并受法律約束,也依法受到其設置機關的節(jié)制。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行政法的教科書上并沒有行政主體的概念,也沒有對行政主體的系統(tǒng)討論,但在公共行政中,無論是地方分權還是社會自治都相當發(fā)達,并有一套成熟的實體制度。如英國在13世紀時,某些大城市就已經成為大自治市,享有由英王頒布的特許狀所規(guī)定的權利。各個自治市的權利不同,主要有自主管理權、財產權、選派代表出席全國議會權和成立市法院權。19世紀80年代以后,英國建立近代地方政府制度。即地方政府分為郡(郡區(qū))和區(qū)(鄉(xiāng)區(qū)、非郡市)兩級,由地方選舉的議會管理。地方政府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都是獨立的法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各級地方政府之間也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他們分別在其管轄內獨立行使法律授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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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組織及其法律規(guī)制暨行政征收與權利保護》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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