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8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頁數(shù):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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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這是一本從憲法法院組織系統(tǒng)視角對世界上的各類憲法訴訟與憲法審查制度進行研究的學術(shù)性理論著作,全書依次圍繞德國憲法法院、奧地利憲法法院、意大利憲法法院、葡萄牙憲法法院、西班牙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烏克蘭憲法法院、白俄羅斯憲法法院、波蘭憲法法院、匈牙利憲法法院、土耳其憲法法院、羅馬尼亞憲法法院、保加利亞憲法法院、捷克憲法法院、韓國憲法法院、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泰國憲法法院、南非憲法法院、智利憲法法院、秘魯憲法法院、阿爾巴尼亞憲法法院、克羅地亞憲法法院、波黑憲法法院、斯洛文尼亞憲法法院、立陶宛憲法法院、亞美尼亞憲法法院、格魯吉亞憲法法院、吉爾吉斯斯坦憲法法院、哥倫比亞憲法法院、蒙古憲法法院、委內(nèi)瑞拉憲法法院、危地馬拉憲法法院、列支敦士登憲法法院、拉脫維亞憲法法院、巴林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阿爾及利亞憲法委員會、比利時(憲法)仲裁法院等憲法保障組織展開了對世界上憲法保障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國對世界憲法法院制度研究最新穎最完整的著作,可供從事憲法學教學與研究的人員以及政法系統(tǒng)工作人員學習與參考。此書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胡建淼教授擔任主編。
全書分38章。約90萬字。
作者簡介
胡建淼
男,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行政法專業(yè)?,F(xiàn)為浙江工商大學校長、浙江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又系國家教育部法學專業(yè)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學會副會長,國際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理事,并擔任司法部(中國)法制日報社法學專家顧問。從1993年10月起享受國務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貼”,1995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首屆),1997年入選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yǎng)人員。自1987年來,共出版《行政法學》(獨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法學原理》(與張煥光合著,勞動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獨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72部,發(fā)表《有關(guān)中國行政法理的行政授權(quán)問題》(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2期)、《“其他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等論文80余篇。自1990年以來,曾到美國斯坦福大學(Stanford
unversty,SU)、英國愛丁堡大學(Ednburgh Unversty of UK)、澳大利亞西澳大學(The unversty
of Western Australa)、德國基爾大學(Kel Unversty of
Germany)、法國馬賽大學(Unverste de
Provence—Ax—Matselle)、日本關(guān)西大學、韓國亞洲大學、中國香港城市大學、中國臺灣政治大學和澳門大學等作過訪問學者或?qū)W術(shù)交流。作為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他已培養(yǎng)研究生(含碩士、博士、博士后)近百人。此外,他還兼任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和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律師和仲裁員身份承辦了大量知名案件。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德國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章 奧地利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章 意大利憲法法院制度
第四章 葡萄牙憲法法院制度
第五章 西班牙憲法法院制度
第六章 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
第七章 烏克蘭憲法法院制度
第八章 白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
第九章 波蘭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章 匈牙利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一章 土耳其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二章 羅馬尼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三章 保加利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四章 捷克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五章 韓國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六章 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七章 泰國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八章 南非憲法法院制度
第十九章 智利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章 秘魯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一章 阿爾巴尼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二章 克羅地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三章 波黑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四章 斯洛文尼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五章 立陶宛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六章 亞美尼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七章 格魯吉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八章 吉爾吉斯斯坦憲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九章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章 蒙古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一章 委內(nèi)瑞拉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二章 危地馬拉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三章 列支敦士登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四章 拉脫維亞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五章 巴林憲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六章 法國憲法委員會制度
第三十七章 阿爾及利亞憲法委員會制度
第三十八章 比利時(憲法)仲裁法院制度
附件一:寫作參考文獻與法規(guī)
附件二:各國憲法中有關(guān)憲法法院的規(guī)定
章節(jié)摘錄
在接受申請后,憲法法院院長應當立即確定舉行聽證的日期。申請人和需要為被指控的法律辯護的政府部門應當被召集出席聽證。當有問題的法律是一個聯(lián)邦法律時,應當由聯(lián)邦政府出庭辯護;當有問題的法律是一個州的法律時,應當由制定該法律的州政府部門出庭辯護。當申請是由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對一審法院或者是一個獨立的行政審判庭所作出的決定提起的上訴進行處理的法院提出的,有關(guān)訴訟中的當事人也應當被召集出席聽證。在確定聽證日期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在舉行聽證1個星期之前向憲法法院提交就事實而作出的說明。憲法法院的判決應盡可能在申請?zhí)峤缓蟮?個月內(nèi)作出?! ∨袥Q應當清楚地說明有關(guān)的法律的全部內(nèi)容或者是僅僅是某些特殊的規(guī)定予以否決的理由或者是違憲的理由。憲法法院的判決對法律的全部或者是僅僅某些特殊的規(guī)定予以否決的,應當送達聯(lián)邦大臣或者是有關(guān)的州行政長官。根據(jù)《憲法》第140條第5款的規(guī)定所發(fā)布的公告應當說明法律已經(jīng)被否決以及詳細說明憲法法院的判決?! ∩鲜龀绦蝾愅七m用于由憲法法院自己對某項法律的合憲性所提起的動議的審查程序(《憲法》第140條第1款)?! 。ǘΨㄒ?guī)的合憲性的審理程序 法院、行政機關(guān)和個人都可要求對法規(guī)的合憲性予以審查。其請求必須針對要求宣布該法規(guī)整體無效,或者是宣布該法規(guī)中的特殊規(guī)定不合法而無效。該申請應當詳細地說明法規(guī)被認為是違法的理由。如果申請是由聲稱其權(quán)利受到違法的法規(guī)直接侵犯的當事人提起的,申訴應當說明如果沒有司法決定的干預或者是不采取一項行政決定,該法規(guī)可能對其造成侵害的程度。如果是某個法院(或者是一個獨立的行政審判庭、聯(lián)邦救濟機構(gòu))審理案件所直接適用的或者是該法規(guī)的合法性是其(或者是一個獨立的行政審判庭)審理案件所必須解決的前提問題,它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對法規(guī)的合憲性審查?!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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