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6 出版社:浙江大學 作者:胡虎林 頁數(shù):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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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當前,如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的指導下推進“法治浙江”建設,是擺在我們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逗椭C社會與浙江法治建設》收入的12篇論文,絕大部分是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浙江省法學會于2007年4月合作召開的“和諧社會與浙江法治建設理論研討會”的交流論文,部分則系《法治研究》雜志約請省內外專家學者撰寫的優(yōu)秀研究成果,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的浙江法治建設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書籍目錄
上篇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地方立法:地位與使命和諧社會與政府信息公開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與政府責任的法治化——以政府促進就業(yè)責任為視角生態(tài)補償機制的反思性探討——和諧社會與浙江環(huán)保法律制度革新的一個視角和諧社會與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法治化機制研究——以湖州市2004、2005年群體性上訪事件調查為個案下篇“法治浙江”戰(zhàn)略的實施情況及其理性思考“法治浙江”的核心是什么“法治浙江”與浙江法律服務業(yè)“法治浙江”與社區(qū)矯正“法治浙江”與人大執(zhí)法檢查區(qū)域法治與刑事政策區(qū)域化——以“法治浙江”為模本
章節(jié)摘錄
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 “法治社會”的討論尚未完結,“和諧社會”的聲浪又在中國大地上穿霄人云,這樣,當代中國就有了兩種不同的社會定位,即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在學術界,人們多以為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親和性,“和諧社會必定就是法治社會。然而,法治強調的是一種治國方略,而和諧則體現(xiàn)的是良好的社會狀態(tài),兩者之間本身無法在同一個邏輯上并立。更為關鍵的是,法治社會恰恰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雖然兩者之間并不完全無法調和,但無疑需要我們在理念和制度上進行重新改造。以下我們即分為三個問題來進行探討:第一,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之間為何無法完全共容?第二,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和諧社會是否可能及如何可能?第三,在法治社會的框架之下,通過何種路徑才可能建立和諧社會? 一、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內在沖突 ?。ㄒ唬╊A設的背景不同 一個社會的存在,總是以相關的社會理念與政治背景為基礎的,對法治社會和和諧社會來說也不例外。法治社會是以法律作為最高行為規(guī)則的社會。它表明,在社會生活中,一切均以法律為最高也是最后的判準。然而問題在于,法律的存在是假定人與人之間為一種互不相識、互為算計的“陌生人”關系。簡言之,法律的存在是要在陌生人之間創(chuàng)造出共同遵守的客觀規(guī)則在親情、友誼等親密關系之間,法律幾無存在的余地。個中的緣由在于,法律是以分配正義作為其目的的,然而正義的存在必須以相應的人的背景為預設,簡單地說,正義并不存在于親戚、朋友這類關系之中,正義的生存對象是陌生人?! ?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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