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作者:武漢大學法學院 頁數:300 字數:459000
內容概要
本書系武漢大學法學院主辦、權威出版社出版的連續(xù)性刊物,每年出版春、秋兩卷,面向海內外公開發(fā)行,該刊物設法學專論、外國法評譯、法學教育和法學隨筆四個子欄目,登載文章的內容含蓋法學各學科。
書籍目錄
法學專論
論協(xié)商民主的公民秉性
誰是“憲法的守護者”?
就業(yè)法的取向與框架
物權的社會義務與依法行政
共同犯罪中的爭點研究
論民事訴訟中的心證公開原則
案外人申請再審研究
環(huán)境公共利益的私法認同與司法進路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法律對策研究
論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軟法
論互聯(lián)網管理措施在WTO法上的合法性
外國法評譯
論德國國際合同法的歐盟化
可罰的犯罪過失中的若干問題
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
德國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
淺析知識產權教育和研究的社會責任
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訓練的階段、方法與技巧
法學教育與法學家
馬克昌先生刑法學術思想要覽
章節(jié)摘錄
?。ㄈ┬淖C公開有利于當事人平衡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的追求 基于程序主體性原理,作為程序主體的訴訟當事人,既可以請求法院實現其實體利益,也可以請求法院維護其程序利益(因程序利用得當而節(jié)省的勞力、時間和費用等)。為此,立法者在設立程序制度、受訴法院在運作訴訟程序時,必須兼顧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一方面應賦予其發(fā)現實體真實(追求實體利益)的機會,另一方面則應同時賦予其追求程序利益的機會,使其享有平衡追求此二種利益的選擇權。這就要求,作為程序主體的當事人,不僅應具有實體法上處分權,而且應被肯定享有相當的程序法上處分權,借以一方面基于其實體法上處分權,決定如何處分各系爭的實體利益(實體權利),另一方面則基于其程序處分權,在一定范圍內決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程序的使用、進行而招致減損、消耗、限制系爭實體利益或系爭標的外財產權、自由權的結果。① 以上述原理為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應當賦予當事人選擇優(yōu)先追求實體利益還是程序利益的權利和機會。當事人可據此比較、衡量實體上利益與程序上利益的大小,并進而決定是否或如何提出特定事實、證據,協(xié)同法院尋求“法”之所在,以平衡追求該兩種利益。然而,當事人要想能夠充分地比較、衡量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大小并合理地作出選擇,則是以其受保障對于法院審理活動(包括法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見解上的心證)有預測可能性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官適當公開其心證,而當事人對法官的心證有所了解或預測的情況下,當事人才便于在一定范圍內自行決定是否或如何提出事實或證據,并決定其究竟要偏重于追求實體上利益(例如,當事人針對法院所公開的心證,進.步提出事實、證據使法院就某待證事實形成較正確的心證所可能取得的實體利益),抑或優(yōu)先追求程序上利益(例如,當事人在了解或預測法官的心證以后,乃提出可資迅速裁判的資料或未再提出事實、證據時所獲致的勞力、時間或費用的節(jié)省)。由此可見,“經由心證公開程序之踐行,當事人實被賦予選擇優(yōu)先追求實體利益與優(yōu)先追求程序利益之機會,此即保障其有平衡追求該二種利益之機會。此項機會之賦予,實即保障當事人得有相當機會參與形成本案判決之內容,而協(xié)同尋求、發(fā)現‘法’之所在。經由此過程所尋得的‘法’,雖非必恒完全一致于以客觀真實為基礎的實體法,卻屬較具有可期待、要求當事人予以信守、信服、接納之法理基礎。因為,踐行此種‘法’的協(xié)同尋求、發(fā)現程序,較諸一味以追求發(fā)現客觀真實(片面偏向實現實體利益)為目的之審理程序,更能充分賦予辯論之機會,而不隨伴發(fā)生突襲。要之,心證公開應該且可能成為法官與當事人協(xié)同探尋‘法’所在之手段,有助于貫徹程序選擇權之法理?!雹冢ㄋ模┬淖C公開有利于彌補辯論主義的不足 基于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和程序公正之價值準則等方面的要求,現代各國一般都把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按照辯論主義的要求,法院僅就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加以斟酌,并就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加以調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將其采為判決的基礎,當事人未提出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予調查,一般也沒有義務與責任去替當事人搜集證據。但是,當事人因缺乏訴訟經驗、欠缺法律知識等原因,有時他沒有將法律要件事實主張得很充分,或者他所主張的事實不太清楚,或者不知提供哪些證據,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院采取徹底的消極態(tài)度,判決該當事人敗訴或駁回其請求,則很可能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于此情形,法院亦有必要進行適當的闡明,以促使當事人適當地、充分地主張事實和提供證據,故各國一般規(guī)定了法院的闡明權制度,以彌補辯論主義的不足和缺陷。 所謂闡明權,是指在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為了明了訴訟關系,法官就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有關事項向當事人發(fā)問或者促使其證明的權利。①具體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和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或者有不當的訴訟主張或陳述,或者其所舉的證據材料不足而誤認為充足等此情形下,法院對當事人進行發(fā)問、提醒或啟發(fā),以促使當事人把不明了的事項予以澄清,或對不充足的事項予以補充,或把不當的主張和陳述予以排除,或提出原來所沒有提出的新訴訟資料。② 從闡明權制度的實踐運行來看,實際上往往也是法官將其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觀點等問題的認識、理解等看法,以發(fā)問、指出等方式向當事人開示,以促使當事人更加充分地提出攻擊防御方法。也就是說,闡明的過程往往也是法官就其司法認識諸環(huán)節(jié)的心證向當事人所作的公開,具體包括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應主張的案件事實、應提供的證據、裁判者當下就爭議事實的心證程度、哪些證據可以影響裁判者的心證度等。③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很多情況下,闡明權制度與心證公開原則可以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就此而言,心證公開原則實際上也是彌補辯論主義之不足的重要訴訟原則。 三、心證公開的范圍和內容 (一)相關觀點及評析 心證公開的范圍和內容是指法官在哪些條件下以及對于哪些問題應當公開心證。對于這一問題,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類和闡述,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心證公開的范圍和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心證條件的公開?!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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