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8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廣輝 編 頁數(shù):544
前言
當今的世界是一個更加開放的世界。中國加入WTO之后,國際民商事關系與國際私法發(fā)展迅猛,特別是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九編即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而且該法律草案已經(jīng)幾易其稿,日漸臻于成熟,可望在三年左右的時間內(nèi)問世。待該“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獲得通過之后,本書即根據(jù)該“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guī)定再行修訂完善。這本國際私法教科書系由廣東汕頭大學法學院李廣輝教授擔任主編,并由主編負責召集與組織撰寫團隊,最終共同協(xié)作完成了該教科書的撰寫任務。在全書書稿完成之際,主編又負責對全書進行了統(tǒng)稿與審定工作。本書采用了“四段論”方式,將全書內(nèi)容分為“國際私法總論”、“法律適用論”、“國際統(tǒng)一實體私法論”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論”四個板塊,比較全面、系統(tǒng)、準確地闡述了國際私法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法律制度。在撰寫過程中,我們還適當?shù)貐⒖疾⑽樟藝鴥?nèi)外學者有關國際私法、國際經(jīng)濟法、國際商法等方面最新的學術觀點與研究成果,盡量反映出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中的一些學術熱點問題。該書不僅可以作為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學、律師及仲裁員培訓的教科書,而且還可以作為法學專業(yè)研究生、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參考用書。本書作者及撰寫分工如下:李廣輝撰寫第1章。崔華強撰寫第2、17章。崔相龍撰寫第3、5章。田為民撰寫第4、19章。邱冬梅撰寫第6章。張紹鴻撰寫第7章。鄒龍妹撰寫第8、14章。馬德才撰寫第9、16章。
內(nèi)容概要
本書采用了“四段論”方式,將全書內(nèi)容分為“國際私法總論”、“法律適用論”、“國際統(tǒng)一實體私法論”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論”四個板塊,比較全面、系統(tǒng)、準確地闡述了國際私法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法律制度。在撰寫過程中,還適當?shù)貐⒖疾⑽樟藝鴥?nèi)外學者有關國際私法、國際經(jīng)濟法、國際商法等方面最新的學術觀點與研究成果,力求盡量反映出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中的一些學術熱點問題。
作者簡介
李廣輝 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8.9—1999.9)。廣東省國際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汕頭、惠州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豐粵律師事務所律師。2006年3月-2007年7月曾擔任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獨著、主編、參編專著、教材十余部,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核心學術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六十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國際私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一節(jié)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jié) 國際私法的范圍 第三節(jié) 國際私法學 第四節(jié) 國際私法的體系 第五節(jié)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內(nèi)立法 第三節(jié) 司法判例 第四節(jié) 國際立法 第三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 第四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jié) 自然人 第二節(jié) 法人 第三節(jié) 國家作為國際私法主體 第四節(jié) 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私法主體 第五節(jié)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待遇制度 第五章 沖突規(guī)范(一) 第六章 沖突規(guī)范(二) 第一節(jié) 反致 第二節(jié) 法律規(guī)避 第三節(jié)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節(jié) 外國法內(nèi)容的查明 第七章 法律行為與代理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 第二節(jié) 代理的法律沖突 第八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編 法律適用論 第九章 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 第二節(jié)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及其例外 第三節(jié) 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國有化問題 第五節(jié) 信托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jié) 國際破產(chǎn)的法律適用 第十章 知識產(chǎn)權國際保護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知識產(chǎn)權概述 第二節(jié) 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國際公約與國際組織 第三節(jié) 中國對知識產(chǎn)權的國際保護 第十一章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第一節(jié)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關于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交往中幾種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國際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國際商業(yè)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國際勞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jié)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 涉外侵權行為、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一般侵權行為的準據(jù)法 第二節(jié) 特殊侵權行為的準據(jù)法 第三節(jié) 我國關于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涉外不當?shù)美姆蛇m用 第五節(jié) 涉外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第十四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結婚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離婚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 涉外繼承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無人繼承財產(chǎn)的法律適用第三編 國際統(tǒng)一實體私法論 第十六章 國際貨物買賣的統(tǒng)一實體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jù) 第三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第四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與內(nèi)容 第五節(jié) 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第六節(jié) 違約及救濟方法 第七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的轉移規(guī)則 第八節(jié) 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我國的適用 第十七章 國際貨物運輸?shù)慕y(tǒng)一實體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節(jié) 有關提單運輸?shù)膰H公約 第四節(jié) 租船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jié)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六節(jié)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七節(jié) 國際貨物多式聯(lián)運合同 第十八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統(tǒng)一實體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概念與種類 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第三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范圍 第四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 第五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理賠 第十九章 國際貿(mào)易支付的統(tǒng)一實體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貿(mào)易支付工具 第二節(jié) 國際貿(mào)易支付方式第四編 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論 第二十章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第三節(jié) 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第四節(jié) 國際民商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五節(jié) 域外送達與域外取證 第六節(jié)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第二十一章 國際商事仲裁法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述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制度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仲裁裁決 第二十二章 中國區(qū)際私法 第一節(jié) “一國兩制”與中國區(qū)際法律沖突 第二節(jié) 中國的區(qū)際民商事司法協(xié)助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現(xiàn)為,外國人在這些國家的領土內(nèi)不受所在國法律的約束,不受所在國法院的管轄,而由本國領事根據(jù)其本國的法律對他們行使管轄權,因而這種外國人的治外法權也稱之為“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在這種治外法權存在的情況下,外國人與內(nèi)國人之間根本不可能建立起平等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也就不可能產(chǎn)生民商事法律沖突。4.各國為了發(fā)展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關系,需要承認外國人在內(nèi)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并且在一定條件下承認所涉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為了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需要,現(xiàn)代各國法律都賦予外國人在內(nèi)國的民事權利主體地位,而且各國大多愿意相互承認彼此某些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根據(jù)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任何主權國家都享有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是指一國法律對在其本國境內(nèi)的一切人、物和行為都有管轄權,即所謂的域內(nèi)效力。屬人管轄權則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對其本國的一切人,不論在本國境內(nèi)還是在境外,都有管轄權,即所謂的域外效力。各國制定的法律在本國境內(nèi)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對于法律的域外效力問題,各國并無承認外國法律效力的義務,因此這種域外效力僅是一種虛擬的效力,只有得到他國的承認,這種虛擬的域外效力才會變成現(xiàn)實的域外效力。①正是由于各國相互承認對方的某些法律同時具有域內(nèi)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會產(chǎn)生法律沖突,即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和本國法律的域內(nèi)效力的沖突或者本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外國法律的域內(nèi)效力之間的沖突。假如各國不承認外國民商事法律在內(nèi)國的域外效力,那么國際私法中的法律沖突規(guī)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當然,各國一般是不承認外國刑法、行政法、財政法等公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而只適用各自國家的公法。因此,在這些公法領域中是不會發(fā)生涉及內(nèi)外國法律選擇的法律沖突的??傊?,法律沖突的實質是內(nèi)國法律的域內(nèi)效力與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間的沖突,或者是一國屬地管轄權和另一國屬人管轄權之間的沖突。②可見,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在各國民商事法律互異,各國人民之間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人在內(nèi)國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認外國法律在內(nèi)國的域外效力的條件下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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