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與行政法保護

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 編  頁數(shù):890  

內容概要

  《財產權與行政法保護:中國法學會行政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論文集》分為基礎理論、行政征收征用中的財產權保護、財產權保護與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構、行政救濟與財產權保護四部分。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基礎理論行政權與物權之關系研究——以《物權法》文本為分析對象十六大以來我國依法治國的重大發(fā)展論公共利益論行政法與財產保護——從行政法對公產的積極保護說起《物權法》對構建法治政府的積極推動和深遠影響——從公法學角度透視改革開放與行政法治三十年回顧、反思與展望——以財產權保障的制度變遷為視角私有財產權保護與行政法發(fā)展對行政法學界“集體缺位”物權立法現(xiàn)象的一點感想公民財產權的行政法保障論綱財產權保護語境下行政法的功能主義定位——由卡拉0K版權費風波引發(fā)的思考行政法對財產權作用的邊際思考——寫在《物權法》出臺以后“新財產權”保護與服務型政府建設論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政法保護政府法制與財產權保護簡論行政法保護公民財產權的三部曲——來自行政征收案件的啟示公共財產的公法保護——對《物權法》的另一種解讀私有財產法律保護模式之探微政府福利、新財產權與行政法的保護財產權與行政法全面財產權觀念論公法上財產權制度創(chuàng)新的邏輯錯位——對被征地農民社會生活保障制度的批評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兼評我國農村宅基地建房的限制流轉制度居住保障與財產權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賃法上的“正當事由制度”為例論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物權的平等保護與行政法理念創(chuàng)新第二部分 行政征收征用中的財產權保護財產法治視野中的我國土地征收征用問題——兼談如何看待當下的行政管理革新舉措財產權與公用征收立法芻議試論行政征收征用制度中對“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論農地征收制度的“正當法律程序化” 公用征收征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論城市房屋被拆遷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以《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參照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探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利益平衡與政府責任強制拆遷利害關系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探微——兼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的精細化修改之路我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機制構建研究論我國城市房屋拆遷中物權的行政法保護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民財產權與行政權第三部分 財產權保護與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構行政立法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從交強險的制定實施談起論行政程序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以民主、公正的行政程序制度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以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為例行政程序對財產權的保障公民個人信息財產權的行政法保護利益組織化、公眾參與和個體權利的保障民營經濟的行政法問題及其改革營業(yè)自由及其限制——以藥店距離限制事件為楔子民營化背景下的基礎通信管道建設我國公立高校法人財產權益分析論行政不作為的法律控制與私有財產權保護行政不作為重述——界定與審查論作為財產權的水權論環(huán)境資源行政執(zhí)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中的財產權處置——加油站拍賣案所折射的法理缺憾我國城市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行政法分析建構統(tǒng)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行政協(xié)助理論探析我國不動產登記中的行政法問題論對不動產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置研究行政法視野下的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論行政計劃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與損失補償論行政收費權與公民財產權之界限——行政收費范圍研究養(yǎng)路費爭議與行政收費的法治化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之關系淺析——以盜竊行為為例“沒收違法所得”應當適用什么樣的程序規(guī)則——以“沒收違法所得”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為視角違法所得的界定探析財產權、稅收和法治的實現(xiàn)——從財政部上調印花稅說起權利保護視野下的稅收行政立法研究論公安機關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一事不再罰”原理與公安行政處罰論治安管理處罰上的擔保人與保證金制度行政拘留保證金的物權保護罰沒收入使用制度研究公共信托理論與公共財產權保護城管執(zhí)法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相關法律問題初探——從戶外廣告整治風波談起第四部分 行政救濟與財產權保護修訂行政復議法正當其時制度欠缺與司法程序的權宜之計——論登記行為爭議的司法裁判行政行為對民事審判的拘束力從原則與例外之爭到司法裁量標準之建構——行政訴訟暫時性財產權保護機制的新構想德國行政法院法中的“訴訟停止執(zhí)行原則”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與財產權的邏輯關聯(lián)——全球行政法的分析視角論財產權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

章節(jié)摘錄

可以說,土地產權的30年變革或者說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的變遷就是一部中國財產權保護變遷的歷史縮影,更是一部中央、地方和農民互動關系的生動教材,值得我們在今天來借鑒。三、反思語境下的行政法治與財產權保護冷靜審視改革開放30年來集體土地產權保障的變遷,我們既感嘆于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活力,又感慨于法律變革的艱難不易。已過三十年,改革需要新思維。②而要反思,就必須基于一定相對真理的前提,否則反思就沒有了可資借鑒和衡量的參照系。如果我們不否定這30年來改革開放政策的合理性和市場文明進展的現(xiàn)實性的話,筆者認為可以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策略一效用和私法改革四個維度,檢視我們的行政法治與財產權公法保障制度改革。(一)市場經濟之維所謂“市場”,在終極意義上而言,不僅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依據(jù)價格機制而形成的資源配置形態(tài),同時還可以視為一種巨大的經濟調節(jié)機構和社會組織機構。③它要求所有的參與主體,在公平的交易規(guī)則下,自由競爭,按照經濟理性進行游戲。審視我們現(xiàn)行的土地財產權立法,在國有土地存量有限,市場經濟呼吁建立統(tǒng)一的土地市場的大背景下,土地管理法第43條依然限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法第8條也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边@兩部法的一唱一和,牢牢地壟斷了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在二級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壓縮為承包經營權,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規(guī)定了有限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且禁止進入非農建設用地領域。這實際上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長期壟斷的政策,不僅加劇了土地供需矛盾,也從根本上扼殺了土地市場。如果土地這種迄今為止最重要的社會財富不能成為商品,不能通過市場來合理和高效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同市、同權、同價”,而且這種不合理又是法律和政策造成的,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們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多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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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與行政法保護:中國法學會行政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論文集》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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