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4-2 出版社:中山大學出版社 作者:鄭文輝 頁數(shù):678 字數(shù):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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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國程序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部分。在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過程中,中國程序法是其中最成熟的一個法律部門。就法律是解決實體權利和義務本身,還是解決保證實體權利和義務實現(xiàn)的程序問題這一標準,任何一個法律體系都把法律區(qū)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兩個相互對應的法律概念:實體法是關于權利和義務以及關于違反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所要承擔的責任的法律;程序法是關于在解決實體權利和義務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中實現(xiàn)實體權利和義務以及獲得法律補救的過程和方法的法律。本書不是講實體法,而是講程序法;其主題是中國程序法,包括它的體系和內容,涵蓋民事訴訟法(含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仲裁法。為此,本書在內容結構上分為6章:首先,在第一章論述了作為重要訴訟主體的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的性質、職能及其有關規(guī)范;然后,在第二章論述了具有共性的證據(jù)在程序中的法律規(guī)范;最后,在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別闡釋了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 本書全面、系統(tǒng)、深入淺出地介紹和闡釋了中國各種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及其基本規(guī)則和法律理論。它把中國程序法作為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法律部門來論述,并且在寫作時突出了法院在程序中的訴訟主體的地位,突出了證據(jù)規(guī)范在程序中的證明作用,以及突出了司法解釋在程序中作為對法律的一種應用,這就不僅便于作者對中國程序法的體系結構和內容細節(jié)進行合乎邏輯的論述,而且更便于讀者對中國程序法進行全面、系統(tǒng)、深入、準確的理解。它對于意欲了解中國法律及其運作的廣大海內外讀者,尤其是對于企事業(yè)領導人、商人和涉及中國法律的當事人,對于各類法律工作者、公務員、大專院校法律專業(yè)的學生和教師以及參加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考生,都是一本不可缺少的工具書。
書籍目錄
序前言第一章 法院:訴訟程序的執(zhí)行機關 第一節(jié) 法院的性質和任務 第二節(jié) 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法院審判工作制度 第四節(jié) 法院的管轄權:審判權限分工 第五節(jié) 法院的結構 第六節(jié) 法庭:法院審判的場所 第七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八節(jié) 法院的人事制度(一):法官 第九節(jié) 法院的人事制度(二):法院其他司法工作人員第二章 證據(jù)的法律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證據(jù)的概述 第二節(jié) 證據(jù)規(guī)則第三章 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的執(zhí)行程序 第四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五節(jié)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第四章 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程序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第四節(jié) 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五節(jié) 刑事訴訟的執(zhí)行程序第五章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行政訴訟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行政訴訟的審判程序 第三節(jié) 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程序 第四節(jié) 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則規(guī)定第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 仲裁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仲裁的具體程序 第三節(jié) 申請撤銷裁決程序 第四節(jié) 關于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程序 第五節(jié)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程序 第六節(jié) 中國海事仲裁程序 第七節(jié) 中國國際商會北京調解中心調解程序 第八節(jié) 海峽兩岸經(jīng)貿協(xié)調會與海峽兩岸商務協(xié)調會調解規(guī)則 第九節(jié) 中國締結或參加的關于仲裁的國際條約進一步閱讀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相關國際條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書摘1 二、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程序 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必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并通過以下步驟完成:第一是立項。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先由最高法院各審判業(yè)務庭、室,根據(jù)審判工作中應用法律的問題,提出意見,經(jīng)過研究室協(xié)調后,分別報分管副院長批準;然后,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需要作出司法解釋的,由有關審判業(yè)務庭、室直接立項;最后,當司法解釋立項后,送研究室備案。第二是起草。司法解釋立項后就應當進入起草工作的程序。司法解釋的起草由最高法院各審判業(yè)務庭、室負責。第三是審核。司法解釋起草后應當進行論證和修改,經(jīng)過論證、修改的司法解釋草案送研究室協(xié)調提出意見后,由起草部門報請分管副院長審核。第四是通過并發(fā)布。審核后的司法解釋必須經(jīng)過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方能生效。司法解釋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以最高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發(fā)布,并下發(fā)各高級法院或者地方各級法院、專門法院。至此,就完成司法解釋制定的全部程序。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形式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如何應用于審判工作進行解釋。由于法律區(qū)分為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大類,因而,司法解釋的內容也就包括這兩個方面:首先是關于程序法方面的司法解釋。中國法律體系中關于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程序法方面的司法解釋包括對這幾部訴訟法的解釋以及大量的涉及訴訟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其次是關于實體法方面的司法解釋。中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實體方面的法律很多。包括刑事實體法、民事實體法”和行政實體法,因而關于實體法方面的司法解釋自然也包含這些內容。例如,在刑法方面,最高法院對于刑法的時間效力、犯罪、刑罰和刑罰的具體運用以及所有10類罪名作了司法解釋。在民商法方面,最高法院對民法通則、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企業(yè)破產法、海商法、保險法、擔保法等法律作了司法解釋。在行政法方面,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不多,只是對城市房地產管理、金融、稅收、監(jiān)察、人事等方面涉及審判工作的問題作了個別的司法解釋,這個中原因也許是由于行政法主要涉及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規(guī)范,因而有關這方面的規(guī)范性解釋工作主要由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去承擔。 形式是內容的載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去表達。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嚴格的形式,這些形式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稱為實質形式,即反映司法解釋本質屬性的表達形式。這種實質形式有3種:第一是“解釋”。解釋是對于規(guī)定如何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于規(guī)定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所使用的表達形式。第二是“規(guī)定”。規(guī)定是對于審判工作提出規(guī)范、意見時所使用的表達形式。第三是“批復”。批復是答復高級法院以及相當于高級法院建制的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_L作具體應用法律『口J題的請示所使用的表達形式。 第二種類型的形式稱為結構形式,即反映司法解釋文字結構的表述形式。在文字表述結構形式方面,不管是“解釋”、“規(guī)定”還是“批復”,司法解釋在首部都要寫明司法解釋的名稱,并在名稱下面寫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另外再要標明文件的編號。如果屬于“批復”,除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當寫明主送機關。接下來是司法解釋的正文,正文寫明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 四、關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實質是司法解釋的法律約束力問題,其范圍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司法解釋在什么時間內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二是司法解釋在什么方面或者在什么范圍內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司法解釋的空間效力問題。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所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是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發(fā)生以及消失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一般以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發(fā)布的日期為開始生效的日期,除非司法解釋本身有專門的關于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在頒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廢止后,或者在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釋后,原司法解釋就自然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是說,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其時間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對于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最高法院未作一般的規(guī)定。但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中,對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作了如下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①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直接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司法解釋因頒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因原法律修改、廢止,或者因審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解釋需要補充、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釋的審判業(yè)務庭、室提出具體意見,然后依據(jù)最高法院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空間效力問題 所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空間效力問題實質是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法律效力的空間范圍,即司法解釋在什么范圍內有法律約束力。從法理上分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由于是最高法院對法院審判工作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而作出的解釋,是正式解釋的一種,因而它對于地方各級法院和各種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都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換言之,法院審判工作除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之外,還應當根據(jù)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審判工作中,法院可以在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同時,也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與有關法律規(guī)定一并作為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依據(jù)時,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法院在援引司法解釋作為判決或者裁定的依據(jù)時,應當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然后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的條款。 為了切實使得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用司法解釋的情況實行監(jiān)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用司法解釋的情況實行監(jiān)督。從而使得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真正成為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依據(jù)之一?!?/pre>媒體關注與評論
序20世紀80年代初期,中國經(jīng)過“文化大革命”動亂年代之后,在開始改革并變成一個更開放的社會時,許多外國和香港的公司開始進入中國。雖然許多商人在他們所到之處都看到中國的廣闊市場和投資機會,但是他們最初的大膽嘗試卻常常遭受挫折和失敗。有些人甚至還發(fā)誓不再去中國投資。新聞媒體對有關外國商人在中國投資挫敗和不幸的軼聞也特別感興趣。然而,沒有偏見的觀察者們則認識到這是因為外界缺乏對中國文化、文明、歷史和政治的了解以及中國缺乏連接國際商法的機制所致。 20年以后,這種情況改變了。中國已經(jīng)走在前頭。它制定和修訂了所有領域內的法律,包括商法。它穩(wěn)定了自己的貨幣,精簡了負責管理商業(yè)活動的政府機構,懲治了貪污和腐敗,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商人在困難時寧愿求助于法律和法院體系,而不像過去那樣利用“關系”。這就創(chuàng)造了一個更健康和更穩(wěn)定的商業(yè)投資環(huán)境。這樣的結果是明顯的:現(xiàn)在,成千上萬的外國公司正在中國運作。 不過,正因為這樣,人們還需要了解和研究中國法律和中國法律程序。對于那些渴望有一部內容廣泛而翔實的中國法律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指南的外國商人,鄭文輝教授所著的這部書如同雪中送炭,它是一份期待已久的禮物。我們熱情地希望鄭教授在本書中所介紹的中國法律程序將普遍統(tǒng)一于并廣泛應用于整個國家。編輯推薦
本書把中國程序法作為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法律部門來論述,突出了法院在程序中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及證據(jù)規(guī)范在程序中的證明作用,這不僅便于作者對中國程序法的體系結構和內容細節(jié)進行合乎邏輯的論述,而且更便于讀者對中國程序法進行全面、系統(tǒng)、深入、準確的理解。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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