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7 出版社: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作者:趙菊強編 頁數(shù):207
前言
本書是應“行政管理學”課程的教學需要而編寫的,是與課程主教材《公共行政學》(第二版)配合使用的輔助教材。本書的編寫以課程教學大綱和主教材為基本依據(jù),內(nèi)容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教材每章的知識結構圖;第二部分為每章的綜合習題及部分題的參考答案;第三部分為參考資料,主要是一些與本課程知識密切相關的、需要掌握或了解的、重要的法律和法規(guī)。本書的編寫承蒙齊明山教授熱情鼓勵和大力支持,承蒙來繼文副編審多方照顧,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謝。由于時間倉促,書中定有不足甚至失誤,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內(nèi)容概要
《公共行政學學習指導》是應“行政管理學”課程的教學需要而編寫的,是與課程主教材《公共行政學(第二版)》配合使用的輔助教材?!豆残姓W學習指導》的編寫以課程教學大綱和主教材為基本依據(jù),內(nèi)容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教材每章的知識結構圖;第二部分為每章的綜合習題及部分題的參考答案;第三部分為參考資料,主要是一些與本課程知識密切相關的、需要掌握或了解的、重要的法律和法規(guī)。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行政環(huán)境第三章 政府職能第四章 行政體制第五章 公共組織第六章 行政領導第七章 人事行政第八章 機關行政第九章 行政決策第十章 行政執(zhí)行第十一章 行政監(jiān)督第十二章 公共財政第十三章 法治行政第十四章 行政方法第十五章 行政效率第十六章 行政改革附錄一綜合習題參考答案附錄二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章節(jié)摘錄
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編輯推薦
《公共行政學學習指導》為教育部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教材之一。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