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

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作者:宋英輝 編  頁數(shù):479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法學》是“新世紀高等學校教材·法學核心課系列教材”之一。本書從教師和學生的教學需求出發(fā),力圖突出以下特點:第一,內(nèi)容豐富。不僅注重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作出精確的解釋,而且從總體上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了闡釋。第二,體系完備。既注意在整體上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行概括和歸納,又注意系統(tǒng)介紹刑事訴訟法學學科體系。第三,資料新穎準確。關注我國及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最新發(fā)展,同時強調(diào)資料準確嚴謹。第四,形式新穎。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理解和深入思考,在每章正文之前提出了明確的學習目標,并用案例引出相關問題;在每章正文之后,不僅總結(jié)了各章的主要內(nèi)容,而且進行了典型案例分析,列出了一些重要思考問題。

書籍目錄

第一編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法學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外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jié)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章 刑事訴訟理論基本范疇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目的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結(jié)構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職能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價值    第五節(jié) 刑事訴訟主體    第六節(jié) 刑事訴訟客體    第七節(jié) 刑事訴訟理念第二編 總論  第四章   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jié) 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概述    第二節(jié) 人民法院    第三節(jié) 人民檢察院    第四節(jié) 公安機關    第五節(jié) 當事人    第六節(jié) 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七節(jié) 單位訴訟參與人 第五章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第三節(ji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節(jié) 依靠群眾    第五節(jié)   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節(jié) 法律的平等適用    第七節(jié)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節(jié) 人民檢察院依法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九節(jié)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第十節(jié) 審判公開    第十一節(ji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十二節(jié) 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節(jié)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十四節(jié)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節(jié)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管轄概述    第二節(jié) 立案管轄    第三節(jié) 審判管轄 第七章 回避    第一節(jié) 回避概述    第二節(jié)   回避的種類、理由及適用的人員范圍    第三節(jié)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jié) 辯護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刑事代理……第三編 證據(jù)第四編 程序論第五編 聯(lián)合國刑事司法準則

章節(jié)摘錄

及時發(fā)現(xiàn)錯、漏,或從中發(fā)現(xiàn)新的線索。(2)在起訴和審判階段,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證據(jù)比對,互相印證,有助于客觀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確的結(jié)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用作認定案情的直接證據(jù)。(3)口供對量刑也有一定意義。根據(jù)供述與辯解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作為最后量刑時的參考。歷史的教訓和現(xiàn)實的經(jīng)驗證明,絕不可夸大口供的作用,更不可盲目相信口供。輕信口供是鑄成冤假錯案的總禍根。迄今人們還往往不自覺地墜入輕信口供的誤區(qū)。常見的主要表現(xiàn):一是有證無供不敢定案;二是有供無證輕率定案;三是供、證矛盾時按口供定案;四是把正常的辯解視為“狡辯”和“抗拒”;五是為逼取口供不惜采用刑訊、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這些都是不能正確理解口供作用的典型表現(xiàn)。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即如何看待同案犯口供的證明力。對此,有必要強調(diào)以下兩點:一是絕不能將同案犯的口供視同一般意義上的證人證言。這兩種證據(jù)形式,無論就其內(nèi)容,還是就其證據(jù)效力而言,都不能同日而語,不可混為一談。二是同案犯之間不能互為證人,否則就容易導致違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確地使用.同案犯的供述,仍然應當看作是口供,而不能互為證人證言。如果僅有同案犯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不能據(jù)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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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法學核心課系列教材,新世紀高等學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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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書不錯,就是被折了,有點郁悶
  •   參考書 需要的時候價值就體現(xiàn)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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