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作者:馬修·德夫林 頁數(shù):247 譯者:高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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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翻譯即便是一種創(chuàng)作,也不過是轉換性創(chuàng)作,畢竟不同于原始性創(chuàng)作。因而,原著的作者才具有“親娘”的地位,而譯者至多不過扮演“保姆”的角色。這對于那些青燈黃卷不辭勞苦的譯者來說,未免有些不公,在譯作不算成果而撰著易于迻譯的當下中國學界,似乎尤其如此。于是,譯者便有些不甘和不服,遂不避佛頭著糞之責和狗尾續(xù)貂之譏,在譯著正文之外往往添加不痛不癢的“導言”或綴補不三不四的“后記”。這雖然常常誤導讀者,但畢竟可以為自己爭得個“后媽”名分,終不至于淪為“保姆”一族。譯者這篇“譯者導言”和“后記”大抵也在于為躋身“后媽”而斗爭。“著作等身”一詞如果不是對粗制濫造之輩的諷刺,而是對才華橫溢之士的褒獎,那么,用這個詞來形容哈貝馬斯的豐碩成果則顯得恰如其分;“經典大師”一詞如果不是對濫竽充數(shù)之流的廉價吹捧,而是出于對真才實學者的贊頌,那么,哈貝馬斯的學術地位接受這個美譽可謂名副其實。環(huán)顧世界人文社科思想史,生年能有幸親見自己的著作成為經典,由此欣賞大師的殊榮,有如哈氏者實在寥寥無幾。在分工日趨精細的時代,學者日益專家化,一生都精耕細作于自己的“半畝方塘”中,在學科或專業(yè)上意圖“紅杏出墻”,多都心有余而力不足,結果是不得不“從一而終”。然而,哈貝馬斯卻成為一個例外,他的研究領域橫跨哲學、語言學、社會學、政治學和法學。
內容概要
本書是論述哈貝馬斯政治哲學和法學理論的權威性著作,內容涉及交往行為理論對于法學理論發(fā)展的重大貢獻,現(xiàn)代社會法律的正當性基礎,民主與法治的關系,以及商談倫理學視域中的人權等重要議題。作者均是研究哈貝馬斯理論的國際名家。他們從不同學科和不同視角闡釋了哈貝馬斯的政治哲學和法學理論,既指出了其中的重大貢獻,也對哈氏的某些觀點進行了商榷并提出了質疑。這些討論、對話和商榷不僅有助于讀者深化對于哈貝馬斯法學理論的理解,而且有助于推進這種理論的改進和發(fā)展。 本書是具有深度的法哲學和法社會學著作,適合于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的政治哲學和法學理論研究者,也適合于對法哲學、法社會學以及政治哲學饒有興趣的一般讀者。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馬修·德夫林(Deflem.M.) 譯者:高鴻均
書籍目錄
中譯者導言:通過民主和法治獲得解放——讀《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第一章 導論: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之法第二章 有效之法如何可能——評哈貝馬斯的《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第三章 通過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的概念探討法律的生產第四章 商談倫理學與刑事訴訟中的人權第五章 法律和政治理論的重構第六章 《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參考文獻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五章法律和政治理論的重構哈貝馬斯在他新近的著作《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中,對于法律和政治在現(xiàn)代西方社會中的作用進行了氣勢恢弘和內容廣泛的理論解釋。②這部著作在探討法哲學和一般社會現(xiàn)實方面提供了獨特的進路。哈貝馬斯自己用“重構(reconstruction)”或“重構性分析”的表述來標示這種進路。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我將按照自己的理解,認同他對這種社會模式的分析及其所指出的某些特征。為了探討這種理論進路在一般社會理論中的地位,以及它同其他類型關于法律的社會商談理論的關聯(lián),我將提出一種從理論上探討法律現(xiàn)象的類型學。這將有助于澄清重構性分析如何同法理學的商談和規(guī)范性政治理論相關聯(lián)。
編輯推薦
《哈貝馬斯、現(xiàn)代性與法》是具有深度的法哲學和法社會學著作,適合于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的政治哲學和法學理論研究者,也適合于對法哲學、法社會學以及政治哲學饒有興趣的一般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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