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1 出版社:清華大學 作者:馬漢寶 頁數: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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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裒輯著名法學家馬漢寶先生有關社會變遷與法律思想方面的論文,凡十八篇,略分為上、下兩部。上部主要自近代中國語境理述社會變遷的法律之維,揭示法律在建構現代國家、組織社會中的價值和功用。下部于比較文化的視野中,梳理現代法律思想,特別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流演變,以及中西法律理念的映照與互動,寓闡發(fā)于敘述,將價值寄托于學思。凡此一切,形之于嚴整學理,凝練為漢語法意,交付于兢兢書生事業(yè),恰與時代相驗證,展現出一代法學名家的學術理路。作者縱跨新舊時代,身歷海峽兩岸,腳踏東西文化,本身就是近代中國社會變遷與法意起轉的歷史見證人,因而,其思其慮,在梳理學思、陳述人世的同時,已然進入法律思想的歷史長廊。
作者簡介
馬漢寶,著名法學家。祖籍安徽渦陽,1926年農歷十一月二十七日生。上海國立復旦大學法律系肄業(yè)(1944-1947);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yè)(1950);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學(1964、1975-1976)。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1964-2002)、“考試院”考試委員(1972-1982)、“司法院”大法官(1982-1994)、“中央研究院”評議員(1984-2002)。先后應聘在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1971、1989)、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部(1981-1982)、香港大學法學院(1991)、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1994)、美國紐約市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1995)擔任客座教授,并曾應邀為法國法蘭西學院(College de France)訪問講座(1993)、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所首任(1998)“李多慈杰出學人講座”(Jules Chen Ing Chang Ritholz Distinguished Lectureship)?,F任臺灣大學名譽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通信研究員,馬氏思上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主要著作有:《國際私法總論、各論》、《法律與中國社會之變遷》、《西洋法律思想論集》、《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發(fā)展》、《國際私法論文選輯》,Law and Tradi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Taiwan: The Leg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書籍目錄
上部 第一篇 法律、道德與中國社會的變遷 一、緒言 二、傳統(tǒng)法律的道德化 三、現代法律的西方化 四、傳統(tǒng)道德與現代法律的距離 五、傳統(tǒng)道德與現代法律的協(xié)調 六、協(xié)調工作的最高準據 七、結語 第二篇 儒家思想法律化與中國家庭關系的發(fā)展 一、緒言 (一)孔孟人倫思想的原義 (二)孔孟人倫思想的法律化 (三)孔孟人倫思想與臺灣現行的法律制度 (四)孔孟人倫思想與今后中國家庭關系的發(fā)展 二、結語 第三篇 個人在中國傳統(tǒng)與現代法律上之地位 一、緒言 二、個人在西方思想中之地位 三、個人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之地位 四、個人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上之地位 五、個人在中國現代法律上之地位 六、中國法律傳統(tǒng)與個人在現代法律上地位之關系 七、結語: 第四篇 法律教育之前瞻與基礎法學 一、緒言 二、法律教育與西洋法律思想 三、法律教育與基礎法學 四、法律教育與品德教育 五、結語 第五篇 美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及發(fā)展 一、緒言 二、美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 (一)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二)臨時約法 (三)天壇憲法,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四)省憲 (五)五權憲法 三、美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之發(fā)展 四、結語 第六篇 臺灣之土地改革——實行法治之一項范例 一、緒言 二、臺灣土地改革之“憲法”基礎 三、臺灣土地改革之法律架構 (一)普通法律 (二)特別立法 四、臺灣土地改革所生爭議之解決 (一)司法機關 …… 第七篇 法律與科技發(fā)展 第八篇 法律教育與考試 第九篇 近三十年法律與社會變遷之關系 第十篇 思想、法律與社會變遷:歷史觀點下的中國經驗下部 第十一篇 龐德社會利益說之理論的基礎 第十二篇 龐德論“中華民國憲法”之發(fā)展 第十三篇 龐德論中華民國法律之發(fā)展 第十四篇 牛津哲學對法學之影響 第十五篇 自然法之現代的意義 第十六篇 二十世紀的美國法律思想 第十七篇 西洋法律思想近三十年之發(fā)展趨勢 第十八篇 法律哲學與社會變遷之關系——以自然法思想與法律實證主義之消長為例附錄一:《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發(fā)展》前言附錄二:《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發(fā)展》緒論附錄三:《法律與中國社會之變遷》前言附錄四:馬漢寶——融貫中西法律文化篤行者索引
章節(jié)摘錄
一、緒言中國有悠久的歷史及獨特的文化,亦有其悠久而獨特的法律傳統(tǒng)。傳統(tǒng)的中國法律,自漢(206 B.C.-220 A.D.)迄清(一六四四至一九一一),經兩千余年的發(fā)展,早成體系。中國法律之現代化始于十九世紀清季末葉,現代化法典之制定,則多完成于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前后;其內容,事實上什九因襲西方之成規(guī),而幾乎盡棄原有的傳統(tǒng)。不過,久遠的法律傳統(tǒng)對現代化法典之運作有無影響或有何影響,乃一值得廣泛而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擬從個人(the individual)在傳統(tǒng)法律與現代法律上之地位,討論此一問題。按法律本在規(guī)范人類的社會生活,而社會為個人所組成,法律與個人關系之密切,不言可喻。實際上,個人作為社會之一分子,其地位為法律所規(guī)定,或系法律施行之結果。雖然任何法律制度總有某些思想與觀念上的基礎,但為深入了解該法律制度與個人之關系所必要。因此,在探討個人分別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與西化的現代法律上之地位以前,略述中國與西方對法律與個人關系足具影響力的思想與觀念,自有助益。為分析比較之方便,先從西方有關的思想與觀念開始。二、個人在西方思想中之地位在西方,關于法律之思想與學說至多,但是始終以個人為中心觀念者則為自然法(natural law)思想。自希臘、羅馬、中世紀以迄近世,不斷有學者闡揚自然法思想。一般說來,如就各時代自然法學者之結論而言,彼此共通之處不難把握。此等學者均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所適用的行為規(guī)則,并不限于國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國家所制定的行為規(guī)則以外,尚有性質更為普遍的行為規(guī)范,適用于一切的人而非某一個人或某一時間及空間內之某一社會。此等人類行為規(guī)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創(chuàng)制,而系根據具有理性(reason)的人之基本需要而存在者,故人憑藉其理性即得察知之或認識之。此等規(guī)范形成一切個別行為規(guī)則之源泉,并構成批判一切人為規(guī)則的內容為善為惡、公平與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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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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