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上下)

出版時間:1900-01-01  出版社:清華大學(xué)  作者:唐納德  頁數(shù):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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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以美國大眾傳播法學(xué)的理論體系為框架,收錄了大量的判例,對作為美國大眾傳播法憲法基石的第一修正案理論,以及誹謗、隱私權(quán)保護、信息自由等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主要法律問題都進行了深刻而全面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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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在圖書館里翻到這套書,是為了研究生復(fù)試而臨時抱佛腳用的,之前有看《普通法》的前車之鑒,以為會是一本講述理論的晦澀之作,完全是硬著頭皮打開去看的。但是看了沒多久就發(fā)現(xiàn),這本以判例與判詞為主的書 好讀得很。
      
        從新聞自由的理論起源說起(即為什么要有新聞自由?),然后按照不同的topic按時間順序或者說法的進步過程一一列出判例:誹謗、隱私、公平審判、廣告自由等……
        從一篇篇大法官的判詞里,感到的是一種進步著的智慧,是對一個案件的不同看法的交鋒,更是隨著時間與社會的變遷對同一個問題的理解的變化。深深地感到,對大陸法系來說, 智慧體現(xiàn)在立法者身上:他們制定了當(dāng)時完滿的法典,供人遵守與裁判。但是法立完了,直到下一次修訂或解釋之前,法是不能變動的。
        而對海洋法系來說,智慧體現(xiàn)在司法者身上。司法者作為法律的實踐者,他在每天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都在詮釋法律、創(chuàng)造法律,所以法律擁有了無窮的活力。
        
        扯到兩個法系的區(qū)別是有點遠了,回到正題。
      
        這本書一直在探討的一個核心問題是:保護新聞自由給我們整個社會帶來的好處,與限制新聞自由給我們整個社會帶來的損害,這二者之間的權(quán)衡。這本書的結(jié)論是,除了極少數(shù)的情況外,前者是毫無疑問壓倒后者的。因為新聞界是平民階層的代言人,沒有新聞自由,新聞界就無法監(jiān)督和牽制其他三股力量、阻止他們對平民階層的傷害——為此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便是對平民個體權(quán)利的可能侵害。
       
        法律在多大限度上寬容新聞自由造成的這種對公民個體的侵害?
        在不同的時代,大法官們有不同的標(biāo)準(zhǔn)。
      
        就拿誹謗來說,最開始,只要報紙有錯,那么誹謗一定成立。但是到了”紐約時報VS薩利文"案,大法官們幾近于無中生有地靈光一現(xiàn),發(fā)明了“事實惡意”的概念,自此,政府官員起訴媒體誹謗必須證明媒體是“應(yīng)該并能夠預(yù)見到事實的錯誤,但漠然視之或蓄意傳播”。之后在巴茨案中,這一適用范圍擴展到公眾人物。再然后,這一適用范圍擴展到了平民。但最后,大法官們認(rèn)為,平民相對于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來說,沒有承擔(dān)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義務(wù),更缺乏澄清的渠道,所以最后將“事實惡意”原則的適用范圍確定在了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
        可以看出來,在誹謗方面,美國的新聞自由是經(jīng)歷了一個“非常緊-較松-松-過松-松”的過程。而這套書的每一章,都是從不同的topic、不同的case、不同的大法官們的判詞中,體現(xiàn)著美國傳媒法的發(fā)展。用我們慣用的中國式詞匯來形容,這本書是“歷史的”。
      
        另外,跟國內(nèi)那些只告訴你法條的書相比,這本書真的是在探討法的精神。開篇作者就提醒,“法不是邏輯,法是經(jīng)驗”;而大法官們在判詞中對權(quán)利與損害的分析,這會讓你完全明白,為什么很多法學(xué)院的院徽會是一個天平——因為法,就是權(quán)衡。
        
        所以說,完全不用擔(dān)心這書會像國內(nèi)的新聞?wù)吲c法規(guī)教程那樣無聊而不忍卒讀。但是我自己也要檢討一下,通過復(fù)試以后這書的下冊我沒看完,果然是沒有功利性目的的時候,讀書的動力會大減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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