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2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顧功耘 編 頁數:334
內容概要
基金法修改一直備受關注,學界對此做了又一輪新的研討?!吨袊谭ㄔu論(2011-2012年卷)》精選基金法修改中的學者建議,對基金法修改的宗旨、信托人、受托人等制度展開研究。本書同時選取了部分名家對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商事審判制度做出的精深研究。
作者簡介
顧耕耘,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商法、經濟法
書籍目錄
商法基礎理論 中國特色商法體系評估與構建技術反思 我國商號法律保護的問題及完善 信托法制 民商分立——論中國信托法制的不對稱發(fā)展 論中國《信托業(yè)法》的制定 論信托公示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兼評我國《信托法》第10條之規(guī)定 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義務——金融危機后的思考與反省 論國有資產信托內部監(jiān)督的制度構建 管窺信托受托人選用國際投資工具的義務——以美國法為視角 論受托人與相關合作機構的法律關系——以我國企業(yè)年金信托實證法為中心 作為商事組織的商業(yè)信托和公司——比較法學者的研究課題 論信托財產權屬 論信托原理在公司債管理中的運用 2006年日本《信托法》與事業(yè)信托 日本《信托法》修改的主要內容與若干理論課題 日本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權限及對信托財產的效果歸屬 保險法制 保險理賠“代位求償權”運用之剖析 試論保險代位求償中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約束力 論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 關于上海保險交易所建設的幾點思考 醉酒等惡意駕駛行為所致交通事故不應獲賠交強險 猝死是否屬于意外事故 票據法制 回歸與突破——略論票據糾紛中權利外觀原則的具體適用 名家講壇 金融立法中的若干理論問題 關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 多層次市場中的國際板 金融危機與中國期貨市場的發(fā)展 論司法權對公司糾紛的有限介入 保險法實施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The US Uniform Trust Code and Its Impacton Business Trusts 法律與經濟發(fā)展的中國經驗——以商事審判為例 會議綜述 2011年亞洲企業(yè)法制論壇——信托法制的發(fā)展與中國《信托法》的修訂研討會綜述 2011年度保鮮判例研討會會議綜述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可見,我國古代的字號與現代立法中的字號并不是一致的概念。古代的字號接近于商業(yè)名稱,現代立法中的字號僅是商業(yè)名稱的一個核心構成部分。如“大眾”一詞,在作為字號時,全國各地能找出若干家以“大眾”為字號的企業(yè),單憑字號無法區(qū)分這些企業(yè),可見對于字號本身,任何企業(yè)都不可以獨占某一字號,但是若要聯想一個商業(yè)名稱,普通社會公眾往往會想到,它代表著生產汽車的上海大眾汽車公司。事實上,筆者認為目前社會上經常提及的“老字號”,其本質就是屬于商號范疇的。因為一提起老字號,大家自然會聯想到是從事什么經營的企業(yè)。例如,“同仁堂”(藥業(yè))、“盛錫福”(帽子店),這其實是中國社會的習慣,就像前面宋代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里提到諸如“李家香鋪”、“百鐘圓藥鋪”、“張家酒店”等等的字號,都連帶著其營業(yè)。就像坐標系統(tǒng)定位,需要兩個軸線相交才能做到精確定位??赡苁且庾R到了這個問題,筆者在“浙江知名商號認證網”上看到,絕大多數企業(yè)的商號都是字號附加營業(yè),營業(yè)列在括號里。例如,在2008年浙江知名商號的名錄里,浙江天喜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商號為天喜(炊具),舟山市海洲水產有限公司的商號為海洲(水產)。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再舉二例。如“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其字號為“第一”(字號為“第一”者何其多也,如有上海“第一”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商號范疇的稱謂應為“一汽”;又如“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字號為“國際”,但其商號范疇的稱謂應為“國航”。這些習慣性簡稱就是它們商號范疇的稱謂。另外,“中石化”、“武鋼”等企業(yè)簡稱為商號的情形也是如此。例如,“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從企業(yè)名稱構成上顯然沒有字號,但是在長期的經營實踐活動中,已形成了“武鋼”這么一個“實質意義的”商號。實踐中商業(yè)名稱中的核心構成既可以是企業(yè)的字號,如“同仁堂”、“海爾”等,有些情形也可以是企業(yè)名稱的常用縮寫,如“中國銀行”、“中石化”、“中海油”、“武鋼”、“哈藥六廠”、“上航”、“國航”等,還可以是商家姓名,如“李寧”等。一旦它們具有識別商事主體的功能時,即可列入商號范疇。商號的這種情況其實也跟現實的交易習慣有關?,F實中,商事主體會根據不同需要使用商業(yè)名稱。一般在簽訂合同或是起訴、應訴時,商事主體所使用的都應該是其全稱。但在許多其他場合,通常會以商業(yè)名稱中的核心構成作為自己的商業(yè)名稱加以簡化使用,這也可稱為商號的習慣性簡稱。 其實,凡是商事主體進行其營業(yè)時使用的名稱,無論是全稱還是習慣性簡稱,申言之,但凡能夠起到標識自己并區(qū)分其他商事主體的功能的,就屬于商號的范疇。如果將商號保護的范圍僅僅界定為商事主體名稱的核心詞匯字號,或僅僅死板地等同于我們國家的企業(yè)名稱,都會失之偏頗??傊?,對商號范疇的界定應擯棄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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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法評論(2011-2012年卷)》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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