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教程

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袁發(fā)強 編  頁數(shù):362  字數(shù):430000  

內容概要

  本書開設海商法案例教程的目的在于,通過案例培養(yǎng)學生對海商法知識的興趣,同時鍛煉學生分析問題、提煉法律爭議點的能力;在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解答的同時,進一步提出思考問題,介紹有關參考書目和參考文獻。本書在每章節(jié)后還附有相關法規(guī)的條文,以方便課堂討論時學生對有關法條的掌握。本書在體例上設置了“本章知識要點”、“基礎知識介紹”、“案情介紹”、“事實提煉”、“爭議問題提煉”、“案件分析”、“相關評論和理論爭議、分歧介紹”、“思考問題”、“閱讀延伸”、“本案涉及法條”等多個欄目。這或許是本教材創(chuàng)新的地方,是否成功有待實踐檢驗。在此,我們懇請使用本教材的高等院校和讀者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以便我們修改、完善。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船舶
 第一節(jié) 船舶登記
 第二節(jié) 船舶所有權
 第三節(jié) 船舶抵押權
 第四節(jié) 船舶留置權
 第五節(jié) 船舶優(yōu)先權
第二章 船員
 第一節(jié) 船員勞務合同
 第二節(jié) 船員適任
第三章 港口
 第一節(jié) 港口作業(yè)
 第二節(jié) 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班輪運輸合同
 第二節(jié)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三節(jié) 承運人的適航責任
 第四節(jié) 不合理繞航
 第五節(jié) 提單
 第六節(jié) 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第七節(jié) 多式聯(lián)運合同糾紛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二節(jié) 海上旅客運輸人身傷害賠償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節(jié) 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節(jié) 光船租賃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節(jié)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jié) 船舶碰撞責任認定
 第二節(jié)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第三節(jié) 特殊的船舶碰撞事故
第九章 海難救助與打撈
 第一節(jié) 海難救助
 第二節(jié) 強制打撈
第十章 船舶污染
 第一節(jié)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jié)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shù)拿袷轮黧w
第十一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jié) 共同海損的宣布與擔保
 第二節(jié) 共同海損分攤
第十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jié) 準予當事人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jié)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三節(jié)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計算
第十三章 海上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海上保險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三節(jié) 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四節(jié) 保證條款
 第五節(jié) 海上船舶保險
第十四章 海事爭議解決
 第一節(jié) 海事仲裁
 第二節(jié) 海事訴訟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船員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分析 船員勞務派遣是跨界勞動服務中一種重要的形式。所謂"船員勞務派遣"是指船員在有關單位的組織下,在外籍船舶上提供操縱、控制、管理船舶等項勞務,從而完成運輸生產過程的活動。依據(jù)交通運輸部2008年頒布的《船員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22條所規(guī)定的"境外船員用人單位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招用中國籍船員,應當通過符合本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船員服務機構辦理",我國船員勞務外派必須通過有關勞動服務機構進行。其程序為:船員與服務機構簽訂船員外派協(xié)議,服務機構再與海外雇主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在服務機構與海外雇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船員與海外雇主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是通過上述兩個合同,在外派期間服務于雇主。 二、船舶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當從事國際貿易貨物運輸?shù)拇巴?吭诖八腥嘶虼敖洜I人所在地以外的他國港口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將無法親自照管與船舶有關的營運業(yè)務。為解決此問題,有兩種選擇可供考慮:一是在有關港口設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分支機構;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委托有關專門從事代辦船舶營運業(yè)務的服務機構或個人代辦船舶在港口的有關業(yè)務,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辦這些業(yè)務。受財力、人力等資源所限,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無法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再加上各國航運政策不同,委托船舶代理人代辦有關業(yè)務成為目前被普遍采用的比較經濟和有效的辦法。船舶代理人是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名義代辦相關業(yè)務,其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承擔。 本案中,被告綠春公司的抗辯理由為,自己在2009年6月已多次通知德海公司,要求其船員離船,故主張在此之后的工資不應由自己負擔。然而,德海公司是綠春公司的船舶代理,綠春公司向其船舶代理所為的意思表示對船員李洋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再者,本案中,綠春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在2009年6月已通知青島公司及其船員離船的主張。 相應地,當被告綠春公司未支付或遲延支付原告工資時,原告請求綠春公司的船舶代理公司支付工資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不符合合同相對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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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系列教材:海商法案例教程》在每章節(jié)后還附有相關法規(guī)的條文,以方便課堂討論時學生對有關法條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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