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崔吉子 頁數: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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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債權法學》圍繞債法的上述特性,以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為兩大主線,以債法總論總其成。全書重點在于債法總論、合同總論與侵權行為總論。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債法總論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jié) 債 第二節(jié) 債法第二章 債的種類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第三節(jié) 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 第四節(jié) 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第五節(jié) 貨幣之債與利息之 第六節(jié) 單純之債與選擇之債第三章 債的效力 第一節(jié) 概論 第二節(jié) 債的履行 第三節(jié) 債的不履行 第四節(jié) 債務不履行之救濟 第五節(jié) 債的保全第四章 債的擔保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保證 第三節(jié) 定金第五章 債的變更和轉移 第一節(jié) 債的變更 第二節(jié) 債的轉移概述 第三節(jié) 債權轉讓 第四節(jié) 債務承擔 第五節(jié)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第六章 債的消滅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提存 第三節(jié) 抵消 第四節(jié) 免除 第五節(jié) 混同第二編 合同總論第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節(jié) 合同與合同法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自由及其限制 第三節(jié) 合同與格式條款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分類第八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要約 第三節(jié) 承諾 第四節(jié) 合同的成立 第五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第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jié)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節(jié) 有效合同 第三節(jié) 無效合同 第四節(jié) 可撤銷的合同 第五節(jié) 效力未定的合同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節(jié) 涉他合同 第四節(jié) 情事變更制度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節(jié) 合同解除概述 第二節(jié) 解除權的發(fā)生原因與行使 第三節(jié)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四節(jié) 解除權的消滅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第三編 合同分論第十三章 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第一節(jié) 買賣合同 第二節(jié) 互易合同 第三節(jié) 供用合同 第四節(jié) 贈與合同第十四章 財產使用合同 第一節(jié) 租賃合同 第二節(jié)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節(jié) 借款合同 第四節(jié) 借用合同第十五章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節(jié) 承攬合同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第十六章 提供服務的合同 第一節(jié) 雇傭合同 第二節(jié) 運輸合同 第三節(jié) 保管合同 第四節(jié) 倉儲合同 第五節(jié) 委托合同 第六節(jié) 行紀合同 第七節(jié) 居間合同 第八節(jié) 旅游合同 第九節(jié) 儲蓄合同第十七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jié) 技術合同 第二節(jié) 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三節(jié)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jié) 技術咨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第四編 侵權行為第十八章 侵權行為 第一節(jié) 侵權行為總論 第二節(jié)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jié) 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第十九章 一般侵權行為第二十章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一節(jié) 高度危險責任 第二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第三節(jié) 產品責任 第四節(jié) 環(huán)境污染責任 第五節(jié) 工作物致害責任 第六節(jié)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七節(jié)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節(jié) 使用人責任(雇用人責任) 第九節(jié)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十節(jié) 國家侵權責任 第十一節(jié) 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第二十一章 侵權的民事責任第五編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允諾第二十二章 不當得利 第一節(jié) 不當得利概論 第二節(jié) 不當得利的要件與效力第二十三章 無因管理第二十四章 單方允諾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我國現(xiàn)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債的概念,不同于我國固有法中與“責”字相通的“債”的概念或“欠債還錢”、“債臺高筑”中的“債”的含義,而是借鑒了羅馬法以來大陸法國家的法律中采納的債的概念,是指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此不僅指合同所生之債,亦包括因侵權責任、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生之債及締約過失、單方允諾等產生之債,其發(fā)生原因逐漸擴大。總而言之,現(xiàn)代民法上所稱的債,不局限于金錢之債,也不局限于義務與責任,并且給付的內容也不僅僅以財產為限。雖然如此,對于債的給付,終究應以有形的或無形的利益為依歸。并且當債不能得到履行時,能夠轉變?yōu)閾p害賠償的結果。因此,一般人觀念上所謂的感情之債、人情之債及宗教上所稱的宿債等,均非民法上的債。 債從權利方面而言,稱為債權關系,例如韓國、日本民法直接將第三編命名為債權;從義務方面而言,稱為債務關系,例如瑞士、加拿大魁北克法均以債務法(law of obligation)名之;也有以債法統(tǒng)稱者,如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究其實質與內容,并無大異。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對債權性質的認識可從以下幾點入手: 1.債權的主要特性為請求權 債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為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債務人有義務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因此,債權內容主要是請求權而不包含支配權,債權人只能依據債的內容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更不能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債權的客體為給付,而給付系債務人的特定行為,債權人并不能直接支配該行為。 債權不僅具有請求的權利,還可發(fā)生抗辯、抵消、解除、撤銷及代位等權利。因此請求權只能稱為債權的主要內容,并非等于債權的全部。如訴訟時效的經過可導致請求權的消滅,但并不消滅受領權,故債權人仍可有效地受領給付。 債權也可獨立作為處分的客體,此與物權的法律上的處分性質相同,故又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債權人對其債權也是一種支配權,在處分其債權時,債權人的地位與所有人的地位本質并無區(qū)別。債權人的這一權利,在德國法上稱為“類似所有權之地位(Eigentumeihnliche Stellung)”。美國法學者亦認為在此意義上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權,而不僅僅是一種對人權(personal right)。債權不僅可以出賣、贈與,亦可用于質押、設定讓與擔保,此類情形并不需要債務人的積極協(xié)助,在此意義上而言,體現(xiàn)了債權的支配性。但債權的支配性畢竟不完全等同于物權的支配性,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權利客體。 2.債權為相對權,但同樣具有不可侵性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權債務只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給付,對于債務人以外的一切人,債權人都不得主張債權,因此債權是一種相對權。上述特性即為“債的相對性”。但隨著社會變遷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在各國理論與實務中出現(xiàn)了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即債權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問題,對債權的相對權理論形成挑戰(zhàn)。對該問題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債權不具備不可侵性論者認為:(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只對義務人有約束,不能約束第三人;(2)債權是一種可得利益,尚未取得時,不存在侵權,期待利益不受保護;(3)權利可分為相對權和絕對權,如果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則無區(qū)分的意義。債權具有不可侵性論者則認為:(1)債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是權利就要保護;(2)期待利益也受保護,如果妨礙期待利益的實現(xiàn),也是侵權;(3)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是相對的,其標準本身就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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