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學 作者:魯伯特.克羅斯,J.W.哈里斯 頁數(shù):270 譯者:苗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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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魯伯特·克羅斯爵士寫就的本書的三個版本,已經(jīng)成為了學者和律師關于英國法中的先例這一主題的基本教科書。他給這個主題帶來了他自己的混合風格,既有學者的,也有實踐的常識。由我來承擔這本書第四版的修正工作,我感到很敬畏。我要感謝克羅斯夫人和克拉倫登法律叢書的編輯們,謝謝他們將這項工作交給我。所有克羅斯爵士的同事和以前的學生都很懷念他,并哀悼他的故去。三十多年前,我首次見到他,當時他到他和我的母校就法律職業(yè)的挑戰(zhàn)和陷阱進行演講。他在那時,而且此后一直都是我和很多其他人的靈感之源。我把這個第四版作為實在太普通的禮物來表達對他的懷念。本書的目的仍然是要全面陳述目前英格蘭的先例原理,并將它放在該主題涉及的法學問題的背景下進行討論。這些問題包括先例的判決理由和約束力的本質(zhì),和其他法律淵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們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論都必須對它們加以考慮時的解釋。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魯伯特·克羅斯爵士都清晰地論述了一種相當傳統(tǒng)的律師的觀點。這種方法仍保留在目前這個版本中,盡管考慮到第三版出版以來的該領域的發(fā)展,在第2、5、6和7章提及了有競爭性的答案。
內(nèi)容概要
《英國法中的先例》的目的仍然是要全面陳述目前英格蘭的先例原理,并將它放在該主題涉及的法學問題的背景下進行討論。這些問題包括先例的判決理由和約束力的本質(zhì),和其他法律淵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們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論都必須對它們加以考慮時的解釋。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魯伯特·克羅斯爵士都清晰地論述了一種相當傳統(tǒng)的律師的觀點。這種方法仍保留在目前這個版本中,盡管考慮到第三版出版以來的該領域的發(fā)展,在第2、5、6和7章提及了有競爭性的答案。
作者簡介
魯伯特·克羅斯(1912—1980)
英國杰出的律師和學者。生前他是久負盛名的午津大學瓦伊納英國法講座教授(Vjner5an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莫德林學院研究員。在一歲時他雙目失明。在進入輝煌的法律職業(yè)生涯之前,他曾是英國著名的棋手,并取得耀眼的成績。他著述甚豐,最為著名的作品有《英國法中的先例》、《克羅斯論證據(jù)》等。
書籍目錄
縮略詞表參考文獻導論第一章 英國的先例原則 1.初論 2.說明 3.與法國的比較 4.與歐洲法院的比較 5.與美國比較 6.與蘇格蘭比較 7.與英聯(lián)邦其他組成國家比較 8.歷史 9.司法缺憾第二章 判決理由和附隨意見 1.判決理由和判決的結構 2.美國現(xiàn)實主義者 3.溫伯的檢驗標準 4.Quinn v.Leathern案里的霍斯伯里勛爵 5.古德哈特博士確定判決理由的方法第三章 遵循先例第四章 遵循先例原則的例外第五章 先例作為法律的一種淵源第六章 先例和司法推理第七章 先例和法律理論第八章 未來判例表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即使我們沒有這樣的協(xié)助,我們可以正當?shù)夭枚ㄟ@些事實,即消費者是蘇格蘭人和消費發(fā)生在佩斯里而非其他蘇格蘭城市,是不重要的。但是,由于44頁引用的片段里阿特金勛爵對“產(chǎn)品”的提及,我們可以說案的原則并非僅適用于飲料生產(chǎn)商的責任。在該案被判決四年之后,有人論證說這個原則只適用于食品和飲料,但是這種論證是不成功的,而且案被應用至針對那些不小心允許過量的硫磺進入他們的商品中從而導致購買者飽受皮炎之苦的內(nèi)衣褲生產(chǎn)商。判決形式的多樣性為了回到那種在判決中給出理由的案例,每一個英國法律學生都艱難地區(qū)分在那些重要判決中,哪些是判決理由,哪些僅僅是附隨意見,而且關于這種區(qū)分的異議成為大量法律爭議的源泉。這些困難和異議大多數(shù),如果不是全部,要歸諸于發(fā)表英國判決所采用的詳細闡述和各種不同的形式。在沒有法律爭議的案例中,這些判決可以僅由事實裁決構成,它們可以采取證據(jù)總結加上給陪審團的法律指示的形式,關于法律的結論可以用來呈現(xiàn)關于某些不必要事實的決定,大量的法律規(guī)則或權威可以被詳細討論,而且在上訴法院,不同的意見可能包含著達成同樣結論的各種互相沖突的原因。對于那些想要發(fā)現(xiàn)一個判例據(jù)以被判決的原則的人來說,更糟糕的是,相對而言很少有法官直截了當?shù)刂赋鏊脕碜鳛榕袥Q理由的法律論點,但是法律理論要求在所有的判例中,都應該有一項判決理由,這些判例的判決包含的不只是事實陳述或根據(jù)事實的推理。本章的主要問題可以被闡述得相當簡單。
后記
遵循先例是英國司法的核心,英國的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密不可分。因此,先例制度是英國法學研究和法律教育的核心。接受過法律教育的學者或?qū)W生大抵都知曉遵循先例或先例制度這個術語,國內(nèi)關于是否引進先例制度或參考先例制度的合理內(nèi)核的研討也已進行了很多年。但是,關于什么是遵循先例、英國的遵循先例與其他國家的類似制度有何不同、如何區(qū)分判決理由和附隨意見,如何適用遵循先例原則、遵循先例原則有哪些例外,以及先例和其他法律淵源的關系,乃至于先例對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論,多數(shù)學者或?qū)W生就未必能夠完全說的上來。而這些主題,恰是本書所關注的內(nèi)容??肆_斯和哈里斯都是英國法學大家,二人有很多相似經(jīng)歷,比如,克羅斯爵士在一歲而哈里斯教授在四歲時失明,盡管如此,二人都愛好體育運動,克羅斯爵士是英國著名的棋手,而哈里斯教授在劃船和騎馬方面頗具天賦。再有,二人都做過律師并都在牛津大學執(zhí)教過,而且都取得了杰出的成就。本書的前三版是由克羅斯爵士完成的,第四版的修訂工作是在克羅斯爵士去世后的1990年由哈里斯教授完成的。該書自出版以來,一直是該領域的權威之作,與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并列久負盛名的《牛津大學克拉倫登法學叢書》之列。
編輯推薦
《英國法中的先例(第4版)》:法源羊皮書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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