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沈巋 頁數: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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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坊間流傳的國家賠償法教材和專著已有不少,著者各展智慧,對國家賠償法的基本理論、規(guī)則以及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未來發(fā)展方向,提供了許多真知灼見。我在給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開設國家賠償法課程時,受益于這些教材和專著良多。然而,在授課過程中,也慢慢體味到當前眾多國家賠償法教材的風格較為一致,而這個風格適用于研究生群體時存在一些捉襟見肘之處。第一,多數教材以基本原理或理論的闡述和相關規(guī)則的解釋為主,整體上傾向于知識的傳授,而較少問題和方法的引導。的確,現在的法學本科生較少全面接觸與學習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理、理論和規(guī)則。少量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生,即便在入學考試復習階段,因報考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yè),會充實國家賠償法相關知識,但這種“自學”狀態(tài)下的收獲,也是不可高估的。所以,無論是教材,還是課堂講授,必先著力于基本原理、理論和規(guī)則的闡述與解讀。不過,研究生畢竟是從更多地知道“是什么”的學習階段,進入到應該更多地知道“為什么”的學習階段。了解知識背后的問題意識,領會知識形成的路徑和方法,培養(yǎng)獨立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研究生治學的主要目標。因此,如何在這一目標引導下,將基本知識、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思考能力融匯于教材之中,是創(chuàng)新教材需要不斷探索的。第二,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叭魏畏蓡栴}都不是作為供人死記硬背的技術規(guī)范,而是被展現為在社會中運作的法律過程的一部分?!痹诂F代法學教育中,英美法系、大陸法系雖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可都重視案例教學,只是案例教學的目的、內容和方式有所差異而已。反映在教材之中,英美法系偏于使用既有的判決書,希冀學生通過閱讀,理解、掌握法官是如何解釋和演繹法律、發(fā)展法律原理的;大陸法系則偏于運用經過大幅刪節(jié)、改編的“簡明案例”,來說明占據教材主要篇幅的基本原理、理論和規(guī)則的意義。當前的國家賠償法教材,要么基本上不使用案例,無論是實際發(fā)生的訟案還是經過改編的,要么在篇幅的限制下,沿襲大陸法系教材的特色,零星地使用改編后的案例,或者只是在注釋中簡單地指出實際案例的名稱和來源。
內容概要
為實現此目的,本教材在撰寫過程之中,努力突出以下特色:
(1)每一章都會有“重點問題”、“基本原理”、“思考”、“即時思考”和“案例討論”等板塊,通過它們,讓提示與發(fā)問貫穿于正文中,引導讀者保持“學思結合”的狀態(tài),以使啟發(fā)式教學的特色融于教材之中。
(2)“案例討論”的板塊主要使用既有的判決書或者法官撰寫的案件評析報告原文。這個板塊以它們?yōu)榉治鰧ο?,提出若干與國家賠償法原理、規(guī)則等有關的問題。一方面,希望借此促進讀者關注案件細節(jié),培養(yǎng)其熟悉、理解和運用國家賠償法原理、規(guī)則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希望讀者能夠站在“案例”之上,反觀國家賠償法原理、規(guī)則的不足。當然,對案例的關注與分析,并不完全限于“案例討論”板塊,也不完全限于訴訟案例。教材其他板塊會偶爾使用非訴訟的事件作為分析對象,或者會改編案例、事件或介紹域外案例。然而,旨在反映“法官如何說話”的判決書或者案件報告,是案例討論的主要文本基礎。
(3)本教材會在許多基本原理和重要問題上注意引介普通侵權法學說,借此希望讀者在觀察、思考國家賠償法問題和規(guī)則的時候,具備一種比較、借鑒普通侵權法的意識和方法。這一努力對我自身而言,也是一種智識上的挑戰(zhàn),也會有門外漢“胡言亂語”、貽笑大方的風險。但是,本教材仍然著意進行必要的探索,這并非出于“無知者無畏”的心態(tài),而是出于認真對待方法論的考慮。
作者簡介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院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國家賠償、憲法、風險治理。代表作:《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美國行政法的重構》(翻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公法變遷與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國家賠償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國家賠償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第三節(jié) 國家賠償責任的正當化
第四節(jié) 國家賠償與公務人員賠償
第二章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jié) 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過錯歸責原則
第三節(jié) 無過錯歸責原則
第四節(jié) 違法歸責原則
第五節(jié) 重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
第三章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第一節(jié) 基本原理和學說
第二節(jié) 國家侵權主體
第三節(jié) 國家侵權行為
第四節(jié) 侵權損害事實
第五節(jié) 因果關系
第四章 國家賠償的范圍(一)
第一節(jié) 國家賠償范圍的基本框架
第二節(jié) 行政賠償的范圍
第三節(jié) 司法賠償的范圍
第五章 國家賠償的范圍(二)
第一節(jié) 怠于履行職責致害賠償
第二節(jié)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節(jié) 立法賠償與公共設施賠償問題
第六章 國家賠償的程序
第七章 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1.賠償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而非自然力的作用可以使損害獲得彌補的方法有許多,自然力的作用是其中一種方法。例如,甲在飯店大堂的濕滑地板上摔倒了,膝蓋處擦破了皮。對于甲而言,這已經是構成了一種損害。但甲未予理會,輕傷處很快愈合。換言之,損害得以恢復,只是恢復的直接原因來自于自然力。損害借助自然力得到恢復,絕對不屬于賠償的范疇。假設在該事例中,飯店大堂地板濕滑,是飯店工作人員拖洗地板所致,而且,飯店工作人員并未設置諸如“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再假設甲到醫(yī)院治療后,飯店為其支付了治療費;那么,甲的受傷愈合,就不是自然力使然,而是得益于醫(yī)院治療和飯店支付治療費;在此,飯店支付治療費的行為就是賠償,是有意識的行為。2.賠償是由致害人或與致害人之間有某種關系的人所作的行為致害人是其行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人。賠償是致害人或與致害人之間有某種關系的人代替致害人彌補受害人的損害,而非受害人本人作出的行為,也非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慈善行為或救助行為。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打壞,甲拿著手表到修表商丙處,修好了手表。盡管損害得到彌補,但我們并不會說丙賠償了甲。再如,甲遭到乙的毆打致殘,乙在被國家機關追捕的過程中死亡,國家、社會組織或個人出于撫慰的考慮,給予甲一定的金錢救助,這也不能說甲得到了賠償。3.賠償是具有金錢或財物給付性質的行為(1)不具金錢或財物給付性質的,不屬于賠償在現實生活中,損害大致有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兩類。對于不同類別的損害,彌補的方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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