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94-9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家興,潘劍鋒 頁數: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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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頒布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至今已二十余年,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有了巨大的進步,伴隨著國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也有了長足的進步。作為反映法律發(fā)展和法學成果的大學法學教材當然也應當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有所更新。此次我們對1994年出版的《民事訴訟法學教程》進行修訂就是為了適應這一要求。劉家興教授是北京大學民事訴訟法的學科開創(chuàng)者,也是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開創(chuàng)者之一,他不僅親自參加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9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工作,而且在20世紀80年代初教材建設任務十分緊迫之時,編著出版了《民事訴訟教程》一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供本科教學使用。這本教材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成果,結合當時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民事訴訟法學科的建立起了奠定基礎的作用,在20世紀80年代的法學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是多所高校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指定教材和教學參考書。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頒行以后,劉家興教授又帶領當時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一批青年教師和研究生,編寫了《民事訴訟法學教程》一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這本教材在體系和結構上都有所創(chuàng)新,在內容上充分吸收了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并且在訴的性質、審判權和訴權的關系等理論問題和民事檢察監(jiān)督、訴訟制度和審判程序的關系等具體制度問題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這本教材自從付梓以來,由于體系清晰,語言簡明,論述充分,一直受到讀者的厚愛,是北京大學和其他多所高校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重要參考資料。該教材已經多次重印,在200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還出版了該書的重排本,使其在版式設計等方面更加美觀大方。
內容概要
本書是在第二版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新發(fā)展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實踐的新的發(fā)展變化而修訂的,它保留了前兩版書的特色,并在此基礎上有所更新,是一部適合高等院校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本書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的立法和司法成果修訂而成的,有助于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知識。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學 第二章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發(fā)展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狀 第一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狀 第三章 訴與訴權 第一節(jié) 訴 第二節(jié) 訴權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第二編 總則 第五章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點、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點 第二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第六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基本原則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基本原則中的訴訟原則 第四節(jié) 基本原則中的審判原則 第七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合議制度 第三節(jié) 回避制度 第四節(jié) 公開審判制度 第五節(jié) 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第一節(jié) 民事審判權概述 第二節(jié)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的職權 第三節(jié) 審判組織 第九章 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jié) 主管 第二節(jié) 訴訟管轄概述 第三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四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五節(jié)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六節(jié) 管轄異議和管轄恒定 第十章 當事人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當事人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當事人的構成形式 第三節(ji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第四節(ji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節(jié) 當事人的更換和訴訟權利的承擔 第十一章 共同訴訟人 第一節(jié) 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第三節(jié) 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第十二章 訴訟代表人 第一節(jié) 訴訟代表人及代表人訴訟概述 第二節(jié) 代表人訴訟的兩種形式及其程序 第三節(jié) 訴訟代表人的權能 第十三章 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一節(jié) 訴訟中的第三人概述 第二節(jié)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節(jié)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四章 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jié) 訴訟代理人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定訴訟代理人 第三節(jié) 委任訴訟代理人 第十五章 民事訴訟證據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jié) 待證事實 第三節(jié) 舉證責任 第四節(jié) 證據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證明手段 第六節(jié) 證明標準 第七節(jié) 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第八節(jié) 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九節(jié) 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第十六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jié) 期間 第二節(jié) 送達 第十七章 訴訟調解制度 第一節(jié) 訴訟中調解概述 第二節(jié) 訴訟中調解的原則 第三節(jié) 訴訟中調解的程序 第四節(jié)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 第十八章 保全制度 第一節(jié) 財產保全 第二節(jié) 先予執(zhí)行 第十九章 訴訟費用制度 第一節(jié) 訴訟費用概述 第二節(jié) 訴訟費用的種類 第三節(jié)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四節(jié) 訴訟費用的緩、減、免第三編 訴訟程序 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一節(jié)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jié) 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jié) 開庭審理 第五節(jié) 反訴、撤訴與缺席判決 第六節(jié)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終止 第二十一章 簡易程序 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的程序特點 第四節(jié) 正確認識和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判決、裁定、決定、命令 第一節(jié) 判決 第二節(jié) 裁定 第三節(jié) 決定 第四節(jié) 命令 第二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三節(jié)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jié) 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二十四章 再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再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再審的提起 第三節(jié) 再審案件的審理第四編 非訟程序 第二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 特別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選民資格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節(jié)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四節(jié)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五節(jié) 認定財產無主霉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一節(jié)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jié) 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第四節(jié) 人民法院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第五節(jié) 債務人的異議 第六節(jié) 督促程序的終結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jié)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jié) 公示催告的審理程序第五編 執(zhí)行程序 第二十八章 執(zhí)行和執(zhí)行制度 第一節(jié) 民事執(zhí)行與執(zhí)行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的原則 第二十九章 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根據和執(zhí)行管轄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主體和執(zhí)行客體 第三十章 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開始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措施 第三節(jié) 參與分配 第四節(jié) 委托執(zhí)行和協助執(zhí)行 第三十一章 執(zhí)行阻卻和執(zhí)行回轉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阻卻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回轉 第三十二章 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ji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jié)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第三節(ji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第六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一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 第二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三十四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第一節(jié) 一般原則的概念 第二節(jié) 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 第三節(jié) 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第四節(jié) 司法豁免權原則 第五節(jié)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第六節(jié)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第三十五章 涉外訴訟的管轄 第一節(jié) 涉外訴訟管轄概述 第二節(jié) 涉外訴訟管轄的種類 第三十六章 涉外訴訟的送達、期間和財產保全 第一節(jié) 送達 第二節(jié) 期間 第三節(jié) 財產保全 第三十七章 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 第一節(jié) 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的選擇 第二節(jié) 涉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 第三節(jié)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第三十八章 司法協助 第一節(jié) 司法協助概述 第二節(jié) 一般司法協助 第三節(jié) 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章節(jié)摘錄
三、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關系當事人發(fā)生了民事權益爭議,解決的渠道是多樣的,他們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和解,也可以共同請求第三方從中主持說和——調解,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公斷——仲裁,當然,請求司法保護——民事訴訟,也是一種選擇。但上述四種民事爭議的解決方法從性質到結果看都有一定差別。第一,從參加者看,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這里指訴訟外調解),則除了當事人外,有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或其他公民參加,仲裁則是由仲裁員主持,民事訴訟則是由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第二,從程序上看,和解與調解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仲裁與民事訴訟則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第三,從爭議解決的方法上看,和解與調解得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則由仲裁員作出公斷,民事訴訟則是由審判員作出裁判。第四,從爭議解決的效力上看,和解與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達成協議之后反悔的,還可以請求司法保護;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一般是終局的,但有的在一定期限內,如當事人不服,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我國的勞動仲裁;法院所作的判決,如果是終局的,或當事人過了上訴期而未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則發(fā)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可就該爭議再次要求法院或其他機構解決。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按照通常的說法,所謂民事訴訟法,就是國家制定的、規(guī)范法院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調整人民法院與訴訟參與人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這一概念,基本上反映出了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內容,但還不夠完整。正如我們在闡述民事訴訟的內涵中所說,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及相互之間的關系,只是民事訴訟的現象,決定這一現象的本質是民事審判程序制度,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是民事審判程序制度。因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guī)定民事審判程序制度,以規(guī)范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以及調整他們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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