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憲政基礎

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永生  頁數(shù):323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與憲政的關系極為密切,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國家權力內(nèi)部偵查、起訴、審判三種權力的關系格局歸根結底是由憲法設定的。    我國發(fā)端于20世紀80年代末以審判方式的改革為切入點、以訴訟程序對抗制因素的引入為基本內(nèi)容的司法改革邁入2l世紀后舉步維艱,關鍵原因即在于憲法所設定的刑事訴訟中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關系的格局未能與時俱進,進行相應調(diào)整與改革。    本書在對憲法、憲政的內(nèi)涵進行剖析的基礎上,從憲政的三大要素,即權力控制、人權保障、法治三個維度,對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系、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刑事訴訟中公民權利的憲法保護、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合理界分、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規(guī)范與制約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同時從以上視角,對我國刑事訴訟在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架構方面的缺陷進行細致剖析,以求為我國陷入泥沼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和刑事司法改革找尋方向。

作者簡介

陳永生,1972年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現(xiàn)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偵查行為研究會理事。1996年至2002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2002年7月到北大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2004年6月出站留校任教至今。曾獲中國法學會“第二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評獎論文類一等獎”(2009年)、司法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評獎三等獎”(2009年)等獎勵;曾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05CFX020)、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編號09SFB3017)、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32批)等科研項目;出版《偵查程序原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刑事訴訟法關鍵詞》(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專著;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jù)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等多個國家、省部級重點課題的研究與撰稿;曾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政法論壇》等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七十余篇。

書籍目錄

引言  第一章  憲政與憲法  一、憲法:憲政之載體  二、憲政:現(xiàn)代制度文明的精巧設計第二章  權力控制與刑事訴訟  一、權力控制的關鍵:分權制衡  二、刑事訴訟中的權力分立  三、刑事訴訟中的權力制衡第三章  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與憲政的關系  二、國外刑事訴訟中人權的憲法保障  三、刑事訴訟中人權憲法保障的理論根據(jù)  四、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憲法保障存在的問題  五、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憲法保障問題的成因第四章  法治與刑事訴訟  一、法治的基本要素:實質(zhì)法治的最小公約數(shù)  二、完備的制裁體系: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比例原則:國家權力干預公民個人權利的界限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現(xiàn)代憲政為控制國家權力設置了嚴密的法律之網(wǎng)。一部真正的現(xiàn)代憲法本質(zhì)上就是一部國家權力控制法。就其要者而言,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方面:第一,確立人民主權原則,為控制國家權力奠定政治與法律基礎。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一切政治制度建構都必須面臨的基本問題,也是現(xiàn)代憲政制度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國家權力被認為具有本源性,公民個人的權利被認為是國家權力的派生物,因而權力專橫、權力濫用與公民權利毫無保障成為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幾乎一切國家權力運作的共同特征。進入近代社會,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這一關系被顛覆,國家權力被認為來源于公民個人權利,國家權力不得侵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這就是著名的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確立應當歸功于自然法學派。按照自然法學派的論說,人們生而享有生命、自由、財產(chǎn)等自然權利,國家權力是人們?yōu)榱吮苊庠谧匀粻顟B(tài)下無法有效自保而將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的結果?!罢螜嗤碜运y(tǒng)治的人民,而國家是一種功利性的社會現(xiàn)象,它是人們創(chuàng)造出來以使他們從和平和有序的市民社會中獲益的?!雹凇叭嗣袷菣嗔Φ奈ㄒ缓戏ㄈ矗ɑ颉紮嗤鞑块T據(jù)以掌權的憲法來自人民?!雹邸懊绹娜藱嘤^始于自治的個人。在社會中個人自治合并并轉變?yōu)槿嗣裰鳈??!雹芑谧匀环▽W派的社會契約理論,可以推出以下結論:其一,就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而言,公民權利具有本源性,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讓渡的結果。其二,國家權力是有限的,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的一部分自然權利的集合,國家權力的運作不得超出這一范圍。

后記

“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經(jīng)過近十年的醞釀、寫作和反復修改,拙文總算在虎年到來之際即將付梓。雖然仍有許多缺憾,但敝帚自珍,仍感慨良多。早在讀碩士階段,每每誦讀中國憲法,發(fā)現(xiàn)其中大量條款在措詞上幾乎都與刑事訴訟法如出一轍;每每翻閱域外憲法,發(fā)現(xiàn)許多國家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經(jīng)常半數(shù)以上都與刑事訴訟有關;每每追尋歷史的潮起潮落,發(fā)現(xiàn)大凡政權更迭、政治領導人更替,乃至同一領導人治國思路發(fā)生變化,刑事訴訟的制度或運作樣態(tài)即通常發(fā)生變化,我就對刑事訴訟與憲政的“親密”關系驚詫莫名。正是基于對刑事訴訟與憲政特殊關系的深切體悟,在2001年草擬博士畢業(yè)論文《偵查程序原理論》的提綱時,我曾將“憲政基礎”作為第二章。但在著手收集資料后,我發(fā)現(xiàn)憲政的內(nèi)涵極為豐富,并且刑事訴訟的憲政基礎其時在我國幾乎是一片未開墾的處女地,以我寫作博士論文大約一年的時間,要想?yún)⑼感淌略V訟與憲政關系的點點滴滴并作出有說服力的論證幾乎是不可能的,最終我不得不放棄。但我并未死心,對刑事訴訟與憲政“神秘”關系的好奇驅使我努力尋找一切可能的機會。很快,命運之神惠顧我:博士畢業(yè)后,我有幸到北大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并有幸?guī)煆牟粌H學術上造詣極深,而且對刑事法的哲學、人性基礎和價值構造有精深研究的陳興良教授。

編輯推薦

《刑事程序法論叢:刑事訴訟的憲政基礎》從憲法、憲政角度對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剖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提供了學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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