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制度研究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北京大學  作者:陳愛武  頁數:195  

前言

本叢書的宗旨在于: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專注制度,推動立法。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僅僅是局部性的,而非全面性的;之所以未達預期的效果,而難免令人有失望之感,究其緣故,固然有諸多或種種,然而深層次上的原因,不能不被認為是,學術研究未能跟上立法之需求也。反觀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起初營營碌碌于注釋法學,后來迅速遭到詬病,認為這種研究長此以往,難脫原地踏步之嫌;于是乎,取而代之的乃是所謂的理論法學,以抽象思維見長的學者們,紛紛登臺發(fā)表高見,短時間內,竟一掃注釋法學之積弊,法學研究的面貌因之而煥然一新。然而,時間稍長,人們便發(fā)現,坐而論道原本是一件更為輕松的事,難點還在于,將放飛的思緒從遼闊的天空中收回,屏心靜氣地進行艱苦卓絕的制度構建。具體的制度構建全然有別于瀟灑的理論暢想,它需要有透徹的理論把握,敏銳的時代觸感,寬闊的學術視野,務實的精心構筑,以及彌漫于全書中的價值說服力。這樣的理論研究,顯而易見,是多了一份枯燥,少了一份浪漫;然而,這樣的理論研究,同樣顯而易見的,乃是真正的理論升華,培植了真正的學術之根。德國學者海德格爾通過對“真理”一詞的詞源學考察表明,真理的古希臘語是aletheia,原意是“無蔽”??梢?,真理的本質就在于無蔽,而無蔽就是敞亮,敞亮就是本真。我們這套叢書,就是試圖將我們各位作者本真的制度構想——無論是全面的抑或局部的,敞亮開來,達至無蔽,然而同時還要絕對地說:我們距離真理很遠。

內容概要

家事法院是指專門處理涉及婚姻家庭領域各類家事案件的審判機構的總稱。家事法院不僅具有司法性質,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會性,是綜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決紛爭功能,也有調整、修復和治療家庭關系、保護兒童最大利益以及社會服務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實質正義、高效快捷、和諧秩序等作為其最重要的價值追求。為了更好地實現上述目標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內部設置家事法官之外,還常常設置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等輔佐機關。在其外部,則建立與某些公益組織的合作機制,將家庭關系的調查事項或心理諮商事務委托給其予以實施。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我國也應當順應社會關系之法權,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本書的目的就是為這一制度的建構提供合理性論證和比較法資源。

作者簡介

陳愛武,女,1967年9月生。1988年7月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8年12月畢業(yè)于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F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人事訴訟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國內外法學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代表論文有《家事調解:比較借鑒與制度重構》、《婚姻無效之訴若干問題研究》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 一、家事法院的由來——從少年法院到家事法院 二、家事法院在英美法系國家(地區(qū))的產生和發(fā)展 三、家事法院在大陸法系國家(地區(qū))的產生和發(fā)展 四、本章小結第二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家事治院的性質 二、家事法院的功能 三、家事法院的價值追求 四、家事法院的特色和優(yōu)勢 五、本章小結第三章 家事法院之主體構造 一、家事法院之法官 二、家事法院之特別輔佐機構 三、家事法院與院外合作機構和人員 四、本章小結第四章 家事法院的設置及其管轄 一、設置家事法院的因素分析 二、家事法院的設置模式及定位 三、家事法院的管轄范圍及其職權 四、家事法院管轄范圍的全面擴展——美國構建綜合性家事法庭體系的最新實踐 五、本章小結第五章 家事法院與我國的制度選擇 一、構建我國家事法院的必要性分析 二、構建我國家事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構建我國家事法院的宏觀構想 四、本章小結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三章 家事法院之主體構造從世界各國及地區(qū)家事法院的實踐看,家事法院的主體構造顯然異于普通法院。對于普通法院而言,其主要工作群體由法官、助理法官、書記官、速記官、法院行政人員等構成,其中,職業(yè)裁判法官是整個法院工作群體的本體和核心。而在家事法院的主體構造中,則不僅有法院內部的工作群體,還有法院外部的協力機關和人員。其內部主體往往包括職業(yè)家事法官、來自民間的非職業(yè)法官以及法官的特別輔佐機構,如家事調查員、家事顧問、家事調解員、醫(yī)務官等;在家事法院的外部,還有相關的協力機關,如有關公益組織以及有關人員。上述主體共同協作保障家事法院的獨特功能和價值得以順利實現。一、家事法院之法官(一)家事法院之職業(yè)法官家事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構,當然需要專門的職業(yè)法官,該類法官取得職業(yè)資格的條件與一般法院法官大致相同。但是,作為專門處理牽涉人與人之間微妙關系的家事案件的法官,僅僅擁有法律上的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他們還必須擁有豐富的人生經驗、擅長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最好擁有社會學、心理學等多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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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一直想看這本書,寫得還是很系統(tǒng)的,博士論文的成果,很受益。
  •   專業(yè),資料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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